贛州市開放國家有領導的自由市場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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贛州市開放國家有領導的自由市場暫行辦法
1956年10月19日

一、為了進一步活躍城鄉經濟,繁榮市場,促進生產的發展,保證和滿足廣大人民群眾的物資需要,特制定贛州市開放國家有領導的自由市場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本暫行辦法)。

二、為了有計劃的開展國家有領導的自由市場貿易, 由市商業局、市各國營、合作社商業等部門組成贛州市綜合性的農民貿易市場管理委員會,負責具體指導工作。

三、在本市西津路市場、大公路市場、文清路市場、東郊路市場建立綜合性的農民貿 易市場。凡農民的農副產品、手工業產品以及統購後剩餘的油脂油料、糧食和小商販的商 品均可人場直接與生產者、消費者自由貿易,任何部門均不得限制和干涉。

四、凡是農民出售農副產品,價格自行協商,可以略高或略低於牌價。

五、農民自產自銷產品賣給國營和合作社商業部門,不需繳納稅收,如把產品賣給合作商店、合作小組和小商小販或是產銷直接見面者,超過20元以上應繳納稅收,此外, 不對農民收取任何費用。

六、市國營和合作社商業部門應大力組織小商小販按照原來的經營習慣和活動範圍, 下鄉進行採購和推銷物資,並允許小商小販從事多種經營。在小商小販進行下鄉以及外來 小商小販來市進行購銷活動中,任何部門均不得干涉和限制。

七、國營、合作社商業部門應做好市場物資的調劑平衡,根據物資供求情況,在市場上可以組織收購和供應。

八、本暫行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九、本暫行辦法解釋權屬本會,修改時也同。

一九五六年十月九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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