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西南行政公署關於糧食市場管理辦法的通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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贛西南行政公署 關於糧食市場管理辦法的通令 糧字第一號 1950年2月8日 |
各專員、市縣長:
各機關、公營企業、群眾團體負責同志:
奉省府電令: 「中央來電指示糧食市場管理辦法之規定:一、華東、華北機關及公營企 業,在華中設立辦糧單位,由各該區財委負責一律撤回.二、薪金制之單位,只准其就地 貿易公司、或糧食公司買糧,不准在市場採購.供給制單位根本不准購糧。三、機關、部 隊、團體在市場私自購糧者,或利用私商哄抬糧價者,一律暫行凍結,其全部資金與物資 並由各財委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等因奉此,本署特規定:
(一)各專市縣政府之工商部門,負責將各機關、部隊、團體與企業部門,在市場和自 所購之糧食切實進行登記,凍結聽候調度調濟市場之用。
(二)各地所登記凍結之糧食,限於二月二十五日以前報來勿誤。
(三)如有查獲隱瞞不報私自變賣者,定當受以嚴重懲處。
此令!
主 任 黃 先
副主任 鍾 民
一九五〇年二月八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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