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倩與重慶揚啟企業營銷策劃有限公司隱私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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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倩與重慶揚啟企業營銷策劃有限公司隱私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2020)渝0112民初24368號

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6日
重慶沙坪壩區西部物流園,於2020年7月14日在一冷凍倉庫檢出由厄瓜多爾入口的凍南美白蝦外包裝含有2019新型肺炎病毒,當地曾購買白蝦的客戶資料在兩日後隨即被洩露。 中國裁判文書網
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0)渝0112民初24368號

原告:趙倩,女,1992年1月23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敘永縣,現住重慶市兩江新區。

委託訴訟代理人:王偉,重慶揚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重慶揚啟企業營銷策劃有限公司,住所地重慶市巴南區智雲大道1580號5幢4單元5-1-自編號478,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113MA5UJ3RH60。

法定代表人:汪洋。

原告趙倩與被告重慶揚啟企業營銷策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揚啟營銷公司)隱私權糾紛一案,本院於2020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原告趙倩及其委託訴訟代理人王偉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重慶揚啟企業營銷策劃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趙倩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令被告以登報形式向原告賠禮道歉,並在微信公眾號「揚啟策劃推廣」發布書面道歉文章(不少於30天);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損害賠償1元;三、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20年7月16日,被告在未獲得原告授權,且未獲得重慶新冠防疫工作相關部門授權的情況下,通過非法途徑獲取「重慶已購南美白蝦顧客名單」,並擅自發布在其微信公眾號並提供給公眾自由下載,上述名單包含了原告在內的一萬多人員的詳細真實個人信息。被告發布該文章並提供下載後,導致原告所居住的小區各個微信群迅速傳播,造成了極大恐慌。被告擅自發布原告個人信息,導致原告被各種騷擾,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及家人在本小區被視為接觸者而被歧視,給原告及其家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壓力。故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揚啟營銷公司未到庭應訴,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視其為放棄答辯的權利。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微信公眾號名為「揚啟策劃推廣」的微信公眾號賬號主體為重慶揚啟企業營銷策劃有限公司。

2020年7月16日,「揚啟策劃推廣」微信公眾號發布文章《重慶已購進口白蝦顧客名單》,該文章首頁簡介「含所有購買者地址、電話、姓名、門店、身份證號等,共計10000餘名。」該文章正文包括事因截圖、部分群眾收到的短信、重慶已購進口白蝦人員名單幾個部分,其中「重慶已購進口白蝦人員名單」部分載明:「這是供貨平台及各部門收集整理,截止目前已購此類產品相關人員名單,excel格式,體積1.59M。本文末提供電子版下載。……名單信息包含下單時間、購買產品名稱、重量、包裝特徵、購買門店、購買門店所在具體地址、電話、購買份數、購買者姓名及購買者身份證號等。希望以上購買人員第一時間按官方要求主動聯繫相關部門採取核酸檢測及相關措施。」。該文章中還有關於「是否涉及隱私侵犯」的說明:「因同名同姓的緣由,公布身份證號的目的是為了讓每條線索更具特指性,其目的在於,除希望涉及到的群眾主動配合官方外,也歡迎大眾根據以上信息向官方提供相關線索。希望明白,目前是非常時期,沒有什麼東西比安全和生命更重要。」。通過該文章文末提供的下載鏈接可以下載一份名為「已購南美白蝦名單(總和含各區明細)」的名單,該名單記載了購買日期、購買商家名、商家地址、買家住址(具體到小區、門牌號)、買家電話、購買數量、買家姓名、買家身份證號碼等詳細信息。原告趙倩的姓名、住址、手機號碼、身份證號碼等詳細信息記載在該名單中。根據原告提供的手機錄屏顯示,截至2020年7月21日11點50分,該文章閱讀量為3106人。

2020年7月18日,重慶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通報:「7月14日,我市沙坪垻區檢測發現西部物流園一冷凍倉庫部分厄瓜多爾進口凍南美白蝦外包裝新冠病毒核酸呈陽性。按照市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部署,市衛生健康委配合有關部門緊急開展排查處置,迅速對涉事產品及人員進行了核酸檢測,凍蝦蝦體及有關接觸人員均未發現陽性。」

2020年7月21日,重慶揚華律師事務所受原告趙倩委託,向被告發送律師函,要求被告立即刪除涉事文章及名單,並在公眾號和核心報刊上發布公開聲明、賠禮道歉。

庭審中,原告陳述被告收到律師函後於2020年7月23日在其微信公眾號「揚啟策劃推廣」刪除涉事文章。

認定上述事實,有公眾號主體信息、公眾號文章截圖、公眾號文章錄屏、名單、通報及當事人陳述等在案為據。

本院認為,公民的隱私權依法受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根據國家關於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相關規定,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收集的個人信息,不得用於其他用途。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公開姓名、年齡、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家庭住址等個人信息,因聯防聯控工作需要,且經過脫敏處理的除外。本案雖處在新冠肺炎疫情這一特殊公共事件發生的非常時期,被告未經相關權威機構授權及原告等名單當事人的同意,且明知侵犯相關當事人隱私的情況下,以「目前是非常時期,沒有什麼東西比安全和生命更重要」「目的在於希望涉及到的群眾主動配合官方」為藉口擅自將涉及原告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證號碼、手機號碼等個人信息的案涉文章發布在公眾平台,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規定,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賠償損失;(七)賠禮道歉;(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判決侵權人承擔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或者恢復名譽等責任形式的,應當與侵權的具體方式和所造成的影響範圍相當。被告在其公眾號發布的涉事文章不但被公眾大量瀏覽轉載,還提供下載,造成了廣泛的二次傳播,致原告隱私嚴重泄露,情節惡劣,故本院對原告要求被告在報紙和案涉微信公眾號「揚啟策劃推廣」刊登發布書面道歉文章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關於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1元的請求。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本案中被告在公眾平台發布《重慶已購進口白蝦顧客名單》的行為不僅僅是單純泄露原告個人信息,侵害原告隱私,更是在爆發出「部分進口凍蝦外包裝檢測出新冠病毒」這一公眾事件的背景下公開原告等人的購買記錄,其行為不但會導致原告個人信息被泄露並被廣泛傳播,為其人身、財產安全帶來巨大安全隱患,還會在新冠肺炎疫情這一人人談「新冠」色變的特殊時期造成社會公眾恐慌,給原告的日常生活造成負面影響,嚴重影響原告的日常人際交往和正常生活,故本院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1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六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重慶揚啟企業營銷策劃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後立即在被告註冊管理的公眾號「揚啟策劃推廣」首頁刊登書面道歉信向原告趙倩道歉(道歉信內容須經本院審核,刊登時間不少於七天);

二、被告重慶揚啟企業營銷策劃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後立即在權威報紙刊登書面道歉信向原告趙倩道歉(報紙種類和道歉信內容須經本院審核);

三、被告重慶揚啟企業營銷策劃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後立即支付原告趙倩精神損害賠償金1元;

四、駁回原告趙倩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200元(已減半收取),由被告重慶揚啟企業營銷策劃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楊曉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杜芸逸

書 記 員 陳治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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