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趙連海案起訴意見書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起訴意見書
興公刑訴字(2010)第25號

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
2010年1月13日

犯罪嫌疑人:趙連海,男,漢族,1972年5月21日出生,籍貫:河南省開封市,文化程度:高中,身份證號碼:11022419720521****,戶籍所在地及住址:北京市大興區團河苑東2樓*單元,職業:無業,2009年11月13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刑事拘留,經大興區人民檢察院批准,於同年12 月17日被逮捕。

犯罪嫌疑人趙連海涉嫌尋釁滋事,於2009年9月12日舉報至我局。我局經過審查,於2009年9月12日立案進行偵查。犯罪嫌疑人趙連海於2009年11月13日被抓獲歸案,犯罪嫌疑人趙連海涉嫌尋釁滋事一案,現已偵查終結。

經依法偵查查明:犯罪嫌疑人趙連海於2008年9月至2009年9月間,以維權為幌子,利用三聚氰胺污染「三鹿」奶粉事件,在互聯網上惡意炒作,煽動糾集不明真相的群眾,到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及北京市大興區豐臺區等地,採用圍堵喊口號、非法聚會等方式,嚴重擾亂上述地區的社會秩序。

犯罪嫌疑人趙連海還於2009年8月4日,利用安徽籍女青年李蕊蕊在豐臺區聚源賓館被強姦一案,以報案為名惡意炒作,糾集煽動不明真相群眾及多家境外媒體記者,到北京市公安局大門東側非法聚集,嚴重擾亂該地區的社會秩序。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報案記錄、證人證言、現場錄像等證據證實,犯罪嫌疑人趙連海亦供認不諱。

上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趙連海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93條之規定,涉嫌尋釁滋事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之規定,特將本案移送審查,依法起訴。

此致

大興區人民檢察院

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
局長 陳德寶
2010年1月13日


附:1. 本案卷宗六卷(另加附卷一冊)。

  2. 犯罪嫌疑人赵连海现羁押于大兴看守所。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