跋竹窗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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跋竹窗遺稿
作者:權韠 朝鮮王朝

  竹窗遺稿者,亡友具容之所作也。君天才甚高,未嘗苦學,而所得兼人,其詩淸俊典麗,往往逼古。不幸早死,秀而不實,嗚呼惜哉!余從其家,求得百餘篇,撰爲一卷,傳之同好,庶幾無致泯沒。君爲人純厚質直,有長者風。在家,無纖毫過差。居官,能以愛民爲心。與朋友交,義而信。嗚呼!其不可泯沒者,豈獨詩而已哉。君卒之明年壬寅仲秋。石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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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999年7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於古籍標點等著作權問題的答覆《權司1999第45號》,認為僅加標點不足以有創作性,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現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利用他人的智力勞動,至少應當支付相應的對價。此處民法通則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與著作權是分別的話題。
  3.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檔)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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