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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政府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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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政府宣言
作者:孫中山
1905年8月20日

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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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運歲月隔年月日,中華國民軍軍都督奉軍政府命,以軍政府之宗旨及條理,佈告國民。

  今者國民軍起,立軍政府,滌二百六十年之羶腥,復四千年之祖國,謀四萬萬人之福祉,此不獨軍政府責無旁貸,凡我國民皆當引為己責 者也。 維我中國開國以來,以中國人治中國,雖間有異族篡據,我祖我宗常能驅除光復,以貽後人。 今漢人倡導義師,殄除胡虜,此為上繼先人遺烈,大義所在,凡我漢人當無不曉然。 惟前代革命如有明及太平天國,只以驅除光復自任,此外無所轉移。 我等今日與前代殊,於驅除韃虜、恢復中華之外,國體民生尚當與民變革,雖緯經萬端,要其一貫之精神,則為自由、平等、博愛。 故前代為英雄革命,今日為國民革命。 所謂國民革命者,一國之人皆有自由、平等、博愛之精神,即皆負革命之責任,軍政府特為其樞機而已。 自今以往,國民之責任即軍政府之責任,軍政府之功即國民之功,軍政府與國民同心戮力,以盡責任。 用特披露腹心,以今日革命之經綸暨將來治國之大本,佈告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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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驅除韃虜今之滿洲,本塞外東胡。 昔在明朝,屢為邊患。 後乘中國多事,長驅入關,滅我中國,據我政府,迫我漢人為其奴隸,有不從者,殺戮億萬。 我漢人為亡國之民二百六十年於斯。 滿政府窮兇極惡,今已貫盈。 義師所指,覆彼政府,還我主權。 其滿洲漢軍人等,如悔悟來降者,免其罪;敢有抵抗,殺無赦! 漢人有為滿奴以作漢姦者,亦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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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恢復中華中國者,中國人之中國;中國之政治,中國人任之。 驅除韃虜後,光復我民族的國。 敢有為石敬瑭、吳三桂所為者,天下共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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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民國今者由平民革命以建國民政府,凡為國民皆平等以有參政權。 大總統由國民公舉。 議會以國民公舉之議員構成之,制定中華民國憲法,人人共守。 敢有帝制自為者,天下共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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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均地權文明之福祉,國民平等以享之。 當改良社會經濟組織,核定天下地價。 其現有之地價,仍屬原主所有;其革命後社會改良進步之增價,則歸於國家,為國民所共享。 肇造社會的國家,俾家給人足,四海之內無一夫不獲其所。 敢有壟斷以製國民之生命者,與眾棄之!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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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四綱,其措施之次序則分三期:第一期為軍法之治。 義師既起,各地反正,土地人 民新脫滿洲之羈絆,其臨敵者宜同仇敵愾,內輯族人,外禦寇讎,軍隊與人民 同受治於軍法 之下。 軍隊為人民戮力破敵,人民供軍隊之需要及不妨其安寧。 既破敵者及未破敵者,地方行 政,軍政府總攝之,以次掃除積弊。 政治之害,如政府之壓制、官吏之貪婪、差役之勒索、刑 罰之殘酷、抽捐之橫暴、辮發之屈辱,與滿洲勢力同時斬絕。 風俗之害,如奴婢之畜養、纏足 之殘忍、鴉片之流毒、風水之阻 害,亦一切禁止。 並施教育,修道路,設警察、衛生之製, 興起農工商實業之利源。 每一縣以三年為限,其未及三年已有成效者,皆解軍法,布約法。

  第二期為約法 之治。 每一縣既解軍法之後,軍政府以地方自治權歸之其地之人民,地 方議會議員及地方行政官皆由人民選舉產生。 凡軍政府對於人民之權利義務,及人民對於軍政府之 權利義務,悉規定於約法,軍政府與地方議會及人民各循守之,有違法者,負其責任。 以天下 平定後六年為限,始解約法,布憲法。

  第三期為憲法之治。 全國行約法 六年後,制定憲法,軍政府解兵權、行政權,國民公 舉大總統及公舉議員以組織國會。 一國之政事,依於憲法以行之。 此三期,第一期為軍政府督率國民掃除舊污之時代;第二期為軍政府授地方自治權於人民,而自總攬國事之時代;第三期為軍政府解除權柄,憲法上 國家機關分掌國事之時代。 俾我國民循序以進,養成自由平等 之資格,中華民國之根本胥於是乎在焉。

  以上為綱有四,其序有三,軍政府為國戮力,矢信矢忠,始終不渝。 尤深信我國民必 能踔厲堅忍,共成大業。 漢族神靈,久焜耀 於四海,比遭邦家多難,困苦百折,今際光復時 代,其人人各發揚其精色。 我漢人同為軒轅之子孫,國人相視,皆伯叔兄弟諸姑姊妹,一切平等,無有貴賤之差、貧富之別;休戚與共,患難相救,同心同德,以衛國保種 自任。 戰士不 愛其命,閩閻不惜其力,則革命可成,民政可立。 願我四萬萬人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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