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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勞動人事部關於加強東南沿海三省陸上緝私隊伍報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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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勞動人事部關於加強東南沿海三省陸上緝私隊伍報告的通知
國辦發〔1985〕74號
1985年10月2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轉發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勞動人事部關於加強東南沿海三省

陸上緝私隊伍報告的通知

國辦發〔1985〕74號

廣東、福建、浙江省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

現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勞動人事部《關於加強東南沿海三省陸上緝私隊伍的報告》轉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關於加強東南沿海三省

陸上緝私隊伍的報告

國務院:

一九八四年十一月,國務院召開的東南沿海三省第四次打擊走私工作會議,明確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陸上緝私工作,要求在走私嚴重地區的碼頭、車站和其他交通要道設立緝私檢查站,對有販運私貨嫌疑的交通工具和人員進行檢查,並要求將緝私檢查站工作人員列入工商行政管理系統的編制,以適應長期反走私鬥爭的需要。

目前,廣東、福建、浙江三省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共設有一百一十六個檢查站,十五個緝私隊。在這些緝私組織中,除廣東省有三百名正式編制外,其餘都是從基層工商行政管理所借調的人員和僱請的臨時工。當前,三省陸上緝私任務很重,現有借調人員和臨時工缺乏長遠觀點,政策、業務水平較低,不適應緝私工作的需要。而且,從工商行政管理所借調的人太多,也影響基層工作的開展。

鑑於上述情況,根據國務院國發〔1984〕167號文件關於加強緝私隊伍建設的要求,我們提出以下意見:

一、廣東、福建、浙江三省的陸上緝私人員,全部列入工商行政管理系統基層事業編制。緝私檢查站和緝私隊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領導。

二、給三省增加一千九百名事業編制,具體安排如下:廣東省分配一千二百人,除原有三百名編制保留外,再增加九百人(選調五百四十人,新增勞動指標三百六十人)。福建省分配六百人(選調三百六十人,新增勞動指標二百四十人)。浙江省分配四百人(選調二百四十人,新增勞動指標一百六十人)。

三、新增人員的來源

(一)從軍隊轉業的連排幹部中選調。條件是具有高中文化程度,政治條件好,無殘疾,年齡在四十歲以下。

(二)從城鎮待業青年中招收。條件是高中畢業,政治表現好,身體健康,年齡在二十至二十五歲之間,經文化考試、政審、體檢合格,擇優錄用。在檢查站、緝私隊工作的臨時人員,具有高中文化程度,年齡在三十五歲以下的,也可報考招收。

(三)從城市復員戰士中招收。條件是高中畢業,政治表現好,身體健康,年齡在三十歲以下,經文化考試合格後,擇優錄用。

吸收錄用幹部工作,按照勞動人事部勞人干〔1982〕147號文件規定辦理。

四、新增人員的經費,按現行財政體制,由三省財政部門撥款解決。

以上報告如無不妥,請批轉執行。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勞 動 人 事 部           

一九八五年九月十六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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