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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工部、商業部、衛生部、國家工商局關於重申加強食鹽市場管理若干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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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工部、商業部、衛生部、國家工商局關於重申加強食鹽市場管理若干規定的通知
輕鹽字〔88〕第26號
1988年6月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輕工業部、商業部、衛生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文件

  食鹽是人民生活的必需品。供應加碘食鹽是防治地方性甲狀腺腫的主要措施。近年來,一些經營食鹽的基層單位和非經營食鹽的單位從事違反國家規定的購銷業務:有的販運私鹽、劣質鹽、工業廢鹽、土鹽、硝鹽、或以工、農、牧、漁業減稅鹽挪作食鹽銷售;尤其是在地甲病病區銷售未經加碘的食鹽,干擾地甲病的防治,導致病情回升;有的基層經營單位庫存不足,發生脫銷,給不法商販哄抬鹽價以可乘之機。這些現象不僅嚴重影響了市場管理,而且損害了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為了進一步加強食鹽的市場管理,保持市場的穩定,維護消費者利益,鞏固和發展地甲病的防治成果,特重申以下規定,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食鹽(包括加碘食鹽)由輕工業部統一分配,實行指令性計劃管理。食鹽經營單位必須按照輕工業部《關於頒發〈輕工業部鹽的分配調撥辦法〉的通知》(〔88〕輕鹽字第12號)的精神,貫徹統一計劃,分區平衡,合理儲備的原則,管住、管好。食鹽的批發供應,由各級鹽業公司和指定的兼營公司歸口經營管理,按照國家計劃組織購銷,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准私自組織購銷。

  二、按照國務院的要求,負責經營食鹽的國營商業、糧食企業和供銷社基層零售單位,都必須把食鹽列為必備商品,根據供應任務、當地地理、季節性及交通等條件,制定合理庫存定額,存夠存好,及時組織進貨,不能脫銷,產區要按計劃發運。批發零售單位要密切協作,各負其責。批發環節庫存有鹽,零售環節不積極進貨,造成食鹽脫銷,由零售單位負責;批發環節沒有鹽或供應不及時,造成食鹽脫銷,由批發部門負責。

  三、重申嚴格執行國務院國發〔1979〕296號文件關於「碘鹽銷售部門對於地方性甲狀腺腫病區必須銷售碘鹽」的規定,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病區銷售未經加碘的食鹽。

  四、禁止不符合國家食用鹽標準的鹽和硝鹽土鹽以及利用各種工業廢鹽、廢液製成的鹽進入食鹽市場銷售。

  五、經營食鹽、工業鹽、農牧業鹽、漁鹽、供應出口鹽,必須嚴格審批手續,做到專鹽專用。未經批准,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將各類用鹽互相挪用和轉讓、倒賣。

  六、對造謠惑眾、搶購食鹽、哄抬鹽價,擾亂市場的違法行為,要依法查處。

  七、各級鹽業行政部門應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會同工商行政管理、衛生防疫、稅務、物價、交通、公安等部門,加強鹽政管理和稽查: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碘鹽的生產、運輸、儲存和銷售及使用中各個環節的衛生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稽查向地甲病病區販運和出售食用非碘鹽及違反市場管理規定的行為。對違反上述規定的單位和個人,要追究有關單位負責人及直接責任者的責任,並視情節輕重,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有關部門按規定給予以下處罰:

  (一)通報批評;(二)沒收非法所得;(三)責令追回已售出的非碘鹽或負擔補加碘所需的費用;(四)罰款;(五)停業整頓;(六)吊銷營業執照。

  當地人民政府對執行上述規定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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