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辜汪會談共同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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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中華民國法規相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可參見汪辜會談共同協議
辜汪會談共同協議
1993年4月29日
民國82年5月13日行政院第2331次會議准予備查
民國82年5月24日行政院臺82秘字第15994號函分行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以下簡稱海基會)辜振甫董事長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以下簡稱海協)汪道涵會長代表兩會於本年四月廿七日至廿九日在新加坡進行會談。本次會談為民間性、經濟性、事務性與功能性之會談,海基會邱進益副董事長與海協常務副會長唐樹備、副會長兼秘書長鄒哲開等參加會談。雙方達成以下協議:

一、本年度協商議題

雙方確定今年內就「違反有關規定進入對方地區人員之遣返及相關問題」、「有關共同打擊海上走私、搶劫等犯罪活動問題」、「協商兩岸海上漁事糾紛之處理」、「兩岸智慧財產權(知識產權)保護」及「兩岸司法機關之相互協助(兩岸有關法院之間的聯繫與協助」(暫定)等議題進行事務性協商。

二、經濟交流

雙方均認為應加強兩岸經濟交流,互補互利。雙方同意就臺商在大陸投資權益及相關問題、兩岸工商界人士互訪等問題,擇時擇地繼續進行商談。

三、能源資源開發與交流

雙方同意就加強能源、資源之開發與交流進行磋商。

四、文教科技交流

雙方同意積極促進青少年互訪交流、兩岸新聞界交流以及科技交流。在年內舉辦青少年才藝競賽及互訪,促成青年交流、新聞媒體負責人及資深記者互訪。促進科技人員互訪交換科技研究出版物以及探討科技名詞統一與產品規格標準化問題,共同促進電腦及其他產業科技之交流,相關事宜再行商談。

五、簽署生效

本共同協議自雙方簽署之日起三十日生效實施。
本共同協議於四月廿九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董事長 辜振甫            會長 汪道涵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二 年 四 月 廿 九 日

本作品來自1993年4月29日,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辜振甫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董事長汪道涵,在新加坡進行辜汪會談所簽署之(臺灣正體版)協議,依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不適用著作權,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然而,在新加坡所作時,可能在新加坡有版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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