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谿縣人民政府強化糧食統一購銷的布告
辰谿縣人民政府布告 (54)府秘辦字第026號 1954年8月 |
一年來,國疼實行糧食計劃收購與計劃供應,保證了軍需民食,有力地支持了國家建設,使糧價物價穩定;出售糧食的農民免受投機商與農村資本主義分子的剝削,得以擴大生產,提高生活;進一步鞏固了工農聯盟。從而充分顯示了國象實行糧食計劃購銷的優越性與必要性。又建立了新型的國家領導的、沒有私商參加的糧食市場一即糧食交易所。使糧食統購統銷後,農民間可調劑供求,互通有無,調換品種,彌補了糧食計劃購銷難以周全之處。廣大城鄉人民都探細體會到糧食計劃購銷好處。但仍有少數唯利是圖的糧食商販,不顧國家人民利益,破壞糧食統購統銷政策,進行糧食投機活動。現新谷收穫,為了切實貫徹執行國家糧食計劃收購計劃供應的政策;維護國家及人民利益,特作如下規定:
一、新谷登場,即為糧食統購統銷的開始,在農民未完成交納國家公糧及按國家規定應統購的糧食任務之前,一律不准糧食自由交易,農民出售糧食一律由國家收購。在此期間,國家糧食交易所的主要任務是為國家收購糧食:農民間仍可通過國家糧食交易所進行雜糧的小量交換調劑。
二、國家收購農民的餘糧,給予公平合理的價格,並開具證明可抵今秋的糧食統購任務;農民在增產節約的基礎上節約糧食賣給國家;是光榮的愛國行動,已和國家簽定合同預售糧食,又是一種嚴肅的法律行為',因此,必須遵守信用履行令同,按期如數向國家送交預售的糧食,並響應政府號召,積極預交公糧和出售糧食給國家。為貪圖小利黑市交易,提高價格,把糧食賣給私商或私人是違法行為,不能抵算統購任務。
三、秋前買賣青苗或新谷,不是正當交易,其屬於農民之間借貸性質的應改為貨幣借貸關係。已收進糧食者,分別情況,或抵算該戶的統銷,或按牌價賣給國家。如系趁對方困難,高利卡制或以貪圖暴利製造黑市投機倒把為目的者,賣方應主動廢棄契約並狼告政府,政府得依實際情節適當予以廢約、悔過、沒收預付款,或退回和沒收糧食等處分。其木如系一貫買賣青苗,或以債利盤剝為主,情節嚴重者,依法予以制裁。
四、國家嚴厲取締糧食投機活動。任何糧商或私人一律不准私自買賣糧食,對一切糧商糧販或糧食投機者違法經營糧食的行為,如黑市成交、市場收購、攔購、截購,到農家騙購、以貨換糧、收買青苗和賣糧戶出售與私人者,人人有責檢舉。政府對檢舉人姓名確保秘密。檢舉報告經稽查屬實破案處理後,檢舉有功者適當進行獎勵。凡膽敢破壞國家糧食收購工作及糧、油等價格政策,進行投機活動搗亂市場,或造謠破壞惑亂人心者,政府並予依法嚴辦。
以上各項,布告周知,望我全縣城鄉人民一體遵照為要。
此布
縣長王懷珠
公元一九五四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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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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