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縣人民政府為轉發中南區禁煙禁毒工作的補充指示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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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溪縣人民政府令
民字第一三一號
1950年11月1日
原文應為豎排。

——為轉發中南區禁煙禁毒工作的補充指示,希遵行由

區人民政府:

一、奉湖南省人民政府1950年10月23日民行字第2840號31令:「接奉中南軍政委員會舍民字第0263號指示」,嚴禁煙毒工作,中央及本會均經迭次指示在案,各地已在繼續進行,為貫徹中央既定方針,結合本縣具體情況,迅速有效的根絕煙毒之流害,特作如下補充指示:

(一)必須遵照中央內務部9月12日,內社字第563號指示中之一、二、三點,在腹心區(亦即政權有基礎的區)堅決禁止種植、運售、製造。本區禁煙工作,尤以禁運為主。運輸是種植的另一方面,只要能封鎖出口,堵閉銷路,禁種工作就更易收效。在禁種與禁運工作中,一定要做到發動社會力量,依靠廣大群眾,協同各有關部門,統一步調,分工合作,才能把工作做好。對少數民族及匪擾地區務須謹慎。有步蘧地進行,切不可操之過急。

(二)對歷史上種煙最多地區要派幹部深入檢查,搜集詳細材料,並切實了解煙毒流行路線與各種運輸方法,由民政、司法、公安、稅務、人民武裝等部門,合組禁運封鎖線,嚴密檢査,不使偷運者有鹼可乘。

(三)對運輸、製售及開設煙館者,除沒收煙毒、煙具、煙館財產,科以重額罰金外,並對人犯嚴予治罪。

(四)戒煙所應有重點地設立於城市,不必普遍設立,至於禁吸方針,按政務院指示之第四點辦理。

(五)禁煙工作的進行,除了善於了解情況,掌握重點,組織力量外,重要的還在於結合該地區當前中心工作,在土改、剿匪、救災等群眾運動中去完成此項任務,不必另設機搆或召集專門會議,以免與實際脫節。亦不可顧此失彼地將此項工作擱置不管。

(六)對歷來種煙的山區,在禁煙工作後,應考慮到當地群眾改種農作物的困難情況,幫助其解決。並配合貿易部門,做好糧食的調劑、山貨的收購及貸放種子等工作,以免群眾生活陷於困境。

(七)煙土之沒收、焚燒及對煙犯的懲辦,須經縣(市)以上人民政府執行。對禁煙有功的群眾、幹部,予以適當獎勵〔獎懲條例另訂〕,獎金數目不可過大。

(八)在執行此項工作之先,一定要樹立與端正我們幹部的思想。第一要了解中央禁煙的決少,不可用任何懷疑或其他不正確觀點來誤解此項工作。必須堅決完成。但煙毒流行已有數百年歷史,絕非一朝一夕所能全部肅清的。一定要訂出計劃,逐步完成;急於求成的去作,不但完成不了任務,且易招致損失。第二不可把煙土視為財政收入之一部。對煙民繳出煙土後之救濟,也不是按繳出之多寡而定,主要是解決真正貧苦農民乏生活。因此,收購、提獎等辦法,均有礙於禁絕煙毒方針之貫徹。對不純分子藉禁煙而從中營私舞弊、貪污受賄等不法行為,必須嚴予懲處。

二、以上各項,除分令外,希遵照辦理。

縣長李克榮

一九五〇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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