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邊銷茶國家儲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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邊銷茶國家儲備管理辦法
2002年6月14日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令第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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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完善邊銷茶國家儲備管理制度,保證邊銷茶市場穩定供應,國家計委、財政部聯合制定了《邊銷茶國家儲備管理辦法》,現發布實施。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主任:曾培炎
財政部部長:項懷誠
二零零二年六月十四日


邊銷茶國家儲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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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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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邊銷茶國家儲備管理,保證邊銷茶市場穩定供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邊銷茶儲備分為原料儲備和成品儲備。

邊銷茶原料儲備品種為黑毛茶、老青茶、紅茶;邊銷茶成品儲備品種為茯磚、康磚、青磚、金尖、花磚、黑磚和米磚。 第三條 邊銷茶原料儲備由產區定點生產企業代儲,邊銷茶成品儲備由銷區供銷社主營公司代儲。

第二章 儲備計劃下達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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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邊銷茶國家儲備、動銷計劃由國家計委商財政部、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以下簡稱供銷總社)後下達到代儲企業。

供銷總社負責邊銷茶國家儲備計劃的組織實施,並將執行情況及時報國家計委、財政部備案。

第五條 國家儲備邊銷茶的收儲、動銷價格,由國家計委商財政部後,根據市場情況確定。

第六條 根據國家下達的邊銷茶儲備計劃,邊銷茶原料儲備由產區代儲的定點生產企業在每年生產旺季組織收購、儲存。

入儲的邊銷茶成品由代儲單位從定點生產企業購進,且須是經國家法定質量監督機構公證檢驗的合格產品,檢驗費用按規定標準計入收儲成本,具體標準由國家計委商財政部另行制定。

第三章 儲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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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代儲單位要認真做好邊銷茶國家儲備的保管工作,負責推陳儲新,及時輪換,保證數量和質量,確保調控市場需要。

第八條 代儲單位對邊銷茶國家儲備要嚴格做到專庫、專賬、專人管理,要在每季後10天內將上季度各月分庫點購、銷、存情況報供銷總社審核,供銷總社匯總並於季後20天內報國家計委和財政部。

第九條 國家計委、財政部和供銷總社每年對邊銷茶國家儲備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條 代儲單位保管不善,或未能完成邊銷茶成品收儲(動銷)任務的,取消其代儲資格,並相應扣減其利息補貼款。

第四章 財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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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國家儲備邊銷茶原料和成品所需貸款利息由中央財政負擔。

第十二條 邊銷茶國家儲備所需資金由代儲單位向當地開戶銀行申請貸款解決,各開戶銀行在貸款安排上應給予支持,保證供應,並區別情況計收利息。代儲單位按時支付利息款。

邊銷茶成品儲備貸款執行正常流動資金貸款基準利率;邊銷茶原料儲備貸款執行民貿和民族用品生產貸款利率。

第十三條 代儲單位應在第二、四季度後10天內分別將上半年和下半年分月儲存貸款利息支出情況經所在開戶銀行和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審核並簽注意見後,於第二、四季度後15天內報供銷總社,供銷總社審核匯總連同代儲單位上報材料一併於季後20天內報財政部。

供銷總社根據代儲單位儲存情況編制上半年和下半年邊銷茶儲備利息補貼申請報告,分別於第三、第四季度開始後的頭20天內報財政部。

第十四條 財政部根據代儲單位計劃內實際儲存及其貸款占用、利息開支等情況,在年中和年末分兩次將貼息款核撥(或預撥)給供銷總社。供銷總社在收到財政貼息款的5個工作日內將資金及時轉撥給代儲單位。

第十五條 供銷總社應在年度終了後30天內,編制邊銷茶國家儲備利息補貼清算報告報財政部,財政部按規定進行清算,據實結算。

第五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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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計委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制定的規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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