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工作條例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工作條例
(2001年2月24日遼寧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保障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議案的權利,做好代表議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以及有關規定,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議案,是法律賦予代表參與管理地方國家事務的民主權利。一切國家機關、組織和個人都應當尊重代表提出議案的權利。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代表議案,是指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在規定的時間,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屬於省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事原案。
第四條 代表議案的內容,應當屬於以下有關事項:
(一)制定或者修訂地方性法規;
(二)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保證國家計劃和國家預算的執行;
(三)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四)改變或者撤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議,撤銷省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規章、決定和命令;
(五)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
(六)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七)省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代表議案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逾期提出的,作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
代表提出議案的截止時間,在每次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決定通過後,印發全體代表。
第六條 代表聯名提出議案,應當有領銜人,一事一案,使用統一印製的代表議案專用紙。
第七條 代表議案應當有案由、案據和方案。
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議案,應附法規草案和法律依據。不附法規草案的,應當說明需
要規範的主要內容和法律根據。修訂地方性法規的議案,應當有修訂草案及其說明。
第八條 代表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大會議程的處理意見,再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
省人民代表大會每屆第一次會議設立議案審查委員會,負責對代表議案的審議並提出處理意見。
第九條 各專門委員會或者議案審查委員會對代表議案進行審議後,應視議案內容,分別提出以下處理意見:
(一)建議列入本次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
(二)建議交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審議並提出處理意見;
(三)建議作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
第十條 各專門委員會或者議案審查委員會對代表議案提出處理意見後,由主席團常務主席負責匯總議案處理意見並形成報告,提請主席團討論決定。
主席團通過的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印發本次大會會議。
第十一條 主席團決定列入本次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代表議案,提案人應當向會議提出關於議案的說明。議案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主席團可以並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議案審查委員會進行審議、提出報告,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列入本次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代表議案,提案人和有關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及常務委員會工作部門,應當提供必要的資料。
第十二條 列入本次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代表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的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代表議案,在交付大會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會議對該項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代表要求撤回所提議案,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十四條 大會主席團交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在大會閉會後審議的代表議案,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在大會閉會後兩個月內提出對代表議案的審議意見的報告,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
第十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關於代表議案審議意見的報告,應當提出以下處理意見:
(一)建議將代表議案列入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
(二)建議將代表議案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
第十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的代表議案處理意見的決定,有關國家機關應當在決定通過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提出實施情況的報告。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實施情況報告時,應當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
第十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對實施決定的國家機關進行監督。專門委員會可以組織省人大代表對決定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聽取實施情況匯報,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
第十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將代表議案審議意見報告、常務委員會決定和實施情況報告,印發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十九條 主席團決定按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的代表議案,按《遼寧省人民
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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