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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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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制定機關: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遼寧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08年11月28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1988年5月28日遼寧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6年9月28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的決定》修正 2008年11月28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會議的召開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四章 發言和表決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程序,提高常務委員會議事效率,保證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

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法律,結合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常務委員會審議議案、決定事項,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第三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一般公開舉行。

第二章 會議的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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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如有特殊需要,可以臨時召集。

常務委員會會議由常務委員會主任召集並主持,常務委員會主任可以委託副主任主持會議。

第五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應當有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出席,才能舉行。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出席會議。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的,應當向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主任委託的副主任請假。

第六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的議程草案和日程草案,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擬訂,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決定。

第七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7日以前,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應當將開會日期、建議會議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列席人員和有關機關、單位。

臨時召集的常務委員會會議,臨時通知。

第八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列席會議。

不是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及有關委員、常務委員會各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負責人,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的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九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會議。

由主任會議決定,可以邀請本省有關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列席會議。

第十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列席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列席會議,不得無故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會議,列席會議的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應當向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主任委託的副主任請假;其他列席人員應當向常務委員會主任委託的副主任或者秘書長請假。

第十一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年滿十八周歲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均可申請旁聽常務委員會會議。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旁聽公民可以旁聽常務委員會會議的全體會議和聯組會議。安排公民旁聽及旁聽常務委員會會議的範圍,由主任會議決定。

第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分別召開全體會議、分組會議;必要時,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召開聯組會議。

第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分組會議和聯組會議對議案進行審議的時候,應當通知相關

機關或者單位的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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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主任會議決定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議案,應當向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說明或者向提案人說明。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提出的議案,一般應在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前一個月,送交常務委員會辦公廳。

第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關於議案的說明。

主任會議提出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成員或者主任會議委託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負責人作說明。

省人民政府提出的議案,由省人民政府負責人或者委託所屬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作說明。

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提出的議案,由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負責人作說明。

專門委員會提出的議案,由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主任委員委託的專門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作說明。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聯名提出的議案,由提案人推舉一人作說明。

第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議案說明後,由分組會議對議案進行審議,也可以舉行聯組會議進行審議。

第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聯組會議可以聽取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對議案審議情況的綜合匯報,對議案進行討論和辯論。

提出議案機關的負責人或者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在常務委員會聯組會議上對議案作補充說明。

第十九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出議案的機關或者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任會議同意,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任會議提出,全體會議同意,可以暫不付表決,委託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進一步審議和研究,並提出報告。

第二十一條 依法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任免案,由提出機關報送任免呈報表。對任命的人員,應當同時報送有關材料。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任免案時,提出任免案的機關的負責人應當到會對擬提請任免人員職務的議案作說明,並回答審議中提出的問題。

第二十二條 在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主任會議或者常務委員會五分之一以上組成人員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對本省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

第二十三條 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的理由。被提出罷免的代表有權在主任會議和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申辯意見。申辯意見應當由主任會議決定印發會議。

第二十四條 罷免案經會議審議後,由主任會議提請全體會議表決。

第四章 發言和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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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在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上第一次發言不超過十分鐘,第二次對同一問題的發言不超過五分鐘;在聯組會議上第一次發言不超過十五分鐘,第二次對同一個問題的發言不超過十分鐘。事先提出要求,經會議主持人同意的,可以適當延長發言時間。發言的順序按照事先報名的先後或者由會議主持人指定。

第二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會議列席人員在分組會議、聯組會議上的發言摘發會議簡報。

第二十七條 表決議案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二十八條 交付表決的議案,如果有修正案的先表決修正案。

第二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表決議案,採用電子表決器或者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第三十條 表決人事任免案時,對提請任命的人員和免去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職務的,免去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職務的,批准免去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職務的,應當逐一進行表決。任命擔任兩項以上職務的人員時,應當對其擔任的職務分別進行表決。

對免去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委員職務的,免去省高級人民法院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和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職務的,根據情況也可以合併表決。

第三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列席會議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的發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任命證書,由常務委員會主任簽署。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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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規、批准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程序,按照《遼寧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規程序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審查和批准決算,聽取和審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的執行情況報告,聽取和審議審計工作報告,聽取和審議執法檢查報告,處理詢問和質詢、特定問題調查以及對撤職案的審議和決定的程序,按照《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的情況通過報刊、廣播、電視和網絡等媒體向社會公布。

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決議和決定、地方性法規和人事任免等事項,刊登《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並在《遼寧日報》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規則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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