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
遼寧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 制定機關: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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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
(2020年11月24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加強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保障憲法法律實施,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開展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規範性文件,是指在本行政區域內有關國家機關依照法定權限、程序制定並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且在一定時期內反覆適用的文件。
國家機關內部工作制度,機構編制,工作分工、任務分解,人事任免,獎懲,請示、報告等文件,不屬於本條例所稱的規範性文件。
第四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堅持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的原則,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開展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促進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科學化、民主化、規範化、信息化。
第五條 省、市、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室)或者常務委員會確定的機構負責報送備案規範性文件的接收、登記、分送和存檔工作。
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報送備案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審查研究工作。
法制工作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確定的工作機構(以下統稱法制工作機構)負責報送備案規範性文件的審查研究、綜合協調工作。
第六條 下列規範性文件應當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一)省、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二)省、市、縣人民政府制定、發布或者以其辦公廳(室)名義發布的決定、命令等規範性文件;
(三)省、市、縣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制定或者會同有關國家機關制定的指導、規範監察、審判、檢察工作的規範性文件;
(四)其他依法應當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文件。
第七條 下列規範性文件應當報送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二)市、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等規範性文件;
(三)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作出的決議、決定等規範性文件;
(四)其他依法應當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文件。
第八條 規範性文件應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由制定機關報送備案,並提交下列備案文件:
(一)備案報告;
(二)公告或者政府令;
(三)規範性文件文本,修改或者廢止決定;
(四)起草說明;
(五)依據對照表及其他參考資料。
報送備案時,應當一併報送備案文件的紙質文本和電子文本,一件一報。紙質文本應當統一格式、裝訂成冊,一式五份。電子文本應當符合規定的格式標準和要求。
制定機關應當在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和廢止的規範性文件目錄報送備案審查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九條 省、市、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室)或者常務委員會確定的機構應當自收到備案文件之日起十日內進行形式審查,對符合法定範圍、備案文件齊全、符合格式標準和要求的,予以接收登記,根據規範性文件內容分送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進行審查研究,並同時送法制工作機構。
對不符合法定範圍、備案文件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格式標準和要求的,予以退回並說明理由。對備案文件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格式標準和要求的,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退回通知之日起十日內補充報送或者重新報送備案。
第十條 對規範性文件進行審查研究,發現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制定機關提出意見:
(一)與黨中央的重大決策部署不相符或者與國家重大改革方向不一致;
(二)違反立法法規定,對只能由法律規定的事項作出規定;
(三)違法設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與義務,或者違法設定國家機關的權力與責任;
(四)違法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或者對法律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違法作出調整和改變;
(五)與法律法規的規定明顯不一致,或者與法律法規的立法目的、原則明顯相違背,旨在抵消、改變或者規避法律法規的規定;
(六)同上級或者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等規範性文件相牴觸;
(七)違反法定程序;
(八)明顯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公序良俗;
(九)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明顯不合理,或者所規定的措施與其制定目的明顯不匹配;
(十)因現實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而不宜繼續施行;
(十一)其他違背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明顯不適當的情形。
第十一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接受備案的規範性文件存在本條例第十條所列情形的,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審查要求。
市、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認為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接受備案的規範性文件存在本條例第十條所列情形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審查要求。
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認為規範性文件存在本條例第十條所列情形的,可以向接受該規範性文件備案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審查建議。
審查要求、審查建議應當寫明要求或者建議審查的規範性文件名稱、審查的事項和理由。
第十二條 審查要求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室)或者常務委員會確定的機構接收、登記,轉送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會同法制工作機構進行審查研究。
審查建議由法制工作機構接收、登記並研究。必要時,送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進行審查,提出意見。
對於不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審查範圍的規範性文件提出的審查建議,法制工作機構可以移送有權審查的機關處理,或者告知其向有權審查的機關提出審查建議。
對審查建議中提出審查的規範性文件有關規定進行過審查,已有審查結論或者處理意見的,可以不再進行審查研究。
第十三條 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或者法制工作機構審查研究中,發現規範性文件可能存在本條例第十條所列情形的,可以通過電話、函詢等形式向制定機關進行詢問,要求制定機關按時說明有關情況、補充相關材料,制定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四條 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和法制工作機構對規範性文件審查研究,可以通過召開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和委託社會第三方研究等方式,聽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人大代表、專家學者以及利益相關方的意見。必要時,可以單獨或者聯合召開審查會議,要求制定機關到會說明有關情況。
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和法制工作機構審查研究中有較大意見分歧的,應當向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報告。
第十五條 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和法制工作機構一般應當自收到規範性文件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審查研究工作。
審查研究認為規範性文件存在本條例第十條所列情形,需要予以糾正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提出審查研究意見,也可以在提出審查研究意見前與制定機關溝通,制定機關同意予以修改或者廢止,並書面提出明確處理計劃和時限的,審查中止。
第十六條 制定機關收到審查研究意見,應當在兩個月內根據審查研究意見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廢止的處理意見,並向提出審查研究意見的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或者法制工作機構書面反饋。
逾期未反饋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或者法制工作機構可以向制定機關發函督促或者約談制定機關有關負責人,要求制定機關限期報送處理意見。
第十七條 制定機關按照審查研究意見對規範性文件進行修改或者廢止的,審查終止。
制定機關對規範性文件修改或者廢止的,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重新報送備案。
第十八條 制定機關未按照審查研究意見對有關規範性文件予以修改或者廢止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或者法制工作機構應當依法向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出予以撤銷的議案、建議,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撤銷規範性文件的議案時,制定機關應當派有關負責人員到會聽取審議意見,回答詢問,也可以書面陳述意見;經審議認為應當予以撤銷的,應當作出撤銷決定,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未按照審查研究意見對有關規範性文件予以修改或者廢止的,制定機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專項報告。
第十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或者法制工作機構審查研究中,發現市人民政府規章可能存在本條例第十條所列情形的,可以轉送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審查處理。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按時書面反饋處理結果。
第二十條 國家機關對規範性文件提出審查要求的,審查工作結束後,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室)或者常務委員會確定的機構根據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的審查研究意見進行反饋。
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對規範性文件提出審查建議的,審查工作結束後,由法制工作機構進行反饋。
反饋採取書面形式,必要時也可以採取口頭形式。
第二十一條 省、市、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應當每屆至少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一次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情況。
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將規範性文件審查工作情況納入其年度工作報告。
第二十二條 省、市、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備案審查工作隊伍建設,明確負責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的機構和人員,加強人員培訓,提高備案審查工作能力。
制定機關應當加強規範性文件報送備案工作,建立健全相關工作制度,明確負責報送備案工作的機構和人員。
第二十三條 省、市、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信息平台建設和使用,提高備案審查工作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四條 省、市、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委託具有專業能力和條件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業協會以及人大代表、專家學者等,對規範性文件進行審查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五條 省、市、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加強與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在備案審查工作中的溝通協調,適時了解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情況。
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和法制工作機構審查研究工作結束後,應當按照檔案管理規定將審查研究有關材料送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室)存檔。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制定機關遲報、漏報規範性文件,或者未按時補充報送、重新報送備案的,由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予以通報,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應當提出處理意見,經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後,建議制定機關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七條 市、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條例規定和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審查工作具體辦法。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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