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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大行終字第111號行政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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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2015)大行終字第111號

2015年4月1日

上訴人(一審原告):楊爽,大連理工大學附屬高中副校長(小學部校長)。

委託代理人:宮延成,遼寧朋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李哲,遼寧朋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大連市公安局高新園區分局,住所地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小平島路149號。

法定代表人:徐濤,分局局長。

委託代理人:趙敏。

委託代理人:肖增厚。

上訴人楊爽因治安行政處罰一案,不服大連市甘井子區人民法院(2014)甘行初字第7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楊爽的委託代理人宮延成,被上訴人大連市公安局高新園區分局(以下簡稱高新園區分局)的委託代理人趙敏、肖增厚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高新園區分局於2013年8月27日作出高公(治)決字(2013)第103號行政處罰決定(以下簡稱被訴決定),認定:2013年8月26日6時許,楊爽在大連市沙河口區楊樹南街家中,通過電話向大連市高新園區東方聖克拉住宅小區的兩名業主,散布不當言論,致使其中一名業主在網上散布謠言,擾亂公共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決定給予楊爽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楊爽不服,向大連市甘井子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一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8月26日6時許,楊爽將「習近平總書記將於2013年8月28日至30日在大連視察」的消息,傳播給了東方聖克拉小區的兩名業主。7時許,其中一名業主姜晶將前述消息在網上散布。12時47分,高新園區分局受理姜晶涉嫌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的治安案件。13時30分許,40多名東方聖克拉小區業主在大連市政府信訪局大廳上訪。當日14時05分至次日3時25分,高新園區分局收集了證據(即事實證據)。當日19時30分許,高新園區分局以楊爽涉嫌擾亂公共秩序為由,傳票傳喚楊爽於當日17時前到凌水派出所接受詢問。當日20時30分,楊爽到達,21時10分至次日3時25分,高新園區分局對楊爽進行了詢問。經批准,高新園區分局對楊爽的傳喚時間延長至24小時。次日7時20分,楊爽離開。次日,高新園區分局對楊爽作了處罰前告知,楊爽表示不提出陳述和申辯。同日,經負責人批准,高新園區分局作出了被訴決定。當日,高新園區分局向楊爽送達了被訴決定。2013年10月28日,楊爽不服被訴決定,向大連市公安局申請行政複議。2013年12月23日,大連市公安局複議決定維持被訴決定。另查,2013年8月28日至8月29日,習近平總書記在大連視察。

一審法院判決認為,第一,高新園區分局具有作出被訴決定的法定職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七條規定,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違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個人或者組織,依法可以實施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高新園區分局作為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具有作出被訴決定的法定職權。第二,被訴決定證據確鑿充分。首先,高新園區分局認定事實證據是確鑿充分的。這些證據,能夠證明楊爽向姜晶等兩位業主散布「習近平總書記將於2013年8月28日至30日在大連視察」的消息,目的是「業主知道後能去維權,自己實現當上理工附高小學部校長」。姜晶將這一消息在網上散布,導致40多名業主於2013年8月26日13時許到大連市政府信訪局上訪,擾亂了社會秩序。其次,楊爽散布的消息應當認定為謠言。習近平總書記確實於2013年8月28日至30日在大連視察。但是,在楊爽散布的時候,習近平總書記還沒有來大連;而且,官方也沒有向社會公布習近平總書記來連視察的消息,相關媒體更沒有報道。當時,楊爽散布的消息是沒有事實依據的,應當屬於謠言。另,楊爽雖然只告知了兩名業主,但是其中一名業主卻通過網絡向不特定人群繼續傳播,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關於散布情形的規定。再次,楊爽具有擾亂公共秩序的故意並產生了相應後果。楊爽向兩名業主散布謠言的目的,是希望業主知道後能夠去維權,自己實現當小學校長願望。事實上,40多名業主於2013年8月26日13時許到大連市政府信訪局上訪,擾亂了社會秩序。第三,被訴決定適用法律正確,量罰適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高新園區分局考慮楊爽違法情節及其造成的後果,在法律規定的幅度內給予楊爽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處罰,適用法律正確,量罰適當。第四,被訴決定程序合法。高新園區分局經過受案、調查取證、身份信息查詢、延長辦案期限、負責人批准、處罰前告知後,作出了被訴決定。這一程序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關於處罰程序的規定。綜上,被訴決定符合法律規定。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維持高新園區分局高公(治)決字(2013)第103號行政處罰決定。

楊爽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主要理由:上訴人的行為不構成散布謠言,與小區業主上訪維權沒有直接關係,不產生擾亂公共秩序的後果,上訴人沒有擾亂公共秩序的主觀故意和客觀後果。故一審判決沒有事實依據,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撤銷被訴決定。

高新園區分局答辯認為,不同意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及理由。上訴人利用業主的訴求通過在網上散布消息造成業主鬧訪,具有主觀故意。上訴人指導業主散布謠言,導致業主鬧訪,擾亂公共秩序,構成散布謠言及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被訴決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事實清楚,量罰適當。請求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本案一審審理期間高新園區分局向一審法院提供了以下證據:

事實證據1.姜晶詢問筆錄;2.楊爽詢問筆錄;3.王麗媛詢問筆錄;4.網絡截圖。程序證據1.受案登記表;2.楊爽的傳喚證及詢問筆錄;3.行政處罰告知筆錄;4.行政處罰決定書。

楊爽向一審法院提供了以下證據:1.報紙(兩份);2.文件處理單及請調報告;3.行政複議決定書;4.賈菲出具的《對楊爽詢問的情況說明》。

一審法院經審查認為,高新園區分局提供的事實證據和程序證據,與本案有關,內容真實,來源和形式合法,具有證據效力和證明力,予以採信。楊爽提供的證據2,與本案無關,不予採信;其他證據,內容真實,來源和形式合法,與本案有關,具有證據效力和證明力,予以採信。

上述證據材料均已隨案移送至本院,經審查,一審法院的認證意見正確,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確認的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高新園區分局具有作出被訴決定的法定職權。根據高新園區分局提交的楊爽詢問筆錄、證人證言及網絡截圖等證據,可以認定楊爽明知在維穩的特殊時期,散布了不當言論,並授意業主散布不當言論。致使其中一位業主姜晶在網上散布編造虛假消息,導致40餘名業主聚眾到政府鬧訪,擾亂了社會公共秩序。上訴人楊爽散布不當言論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的「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情形,故高新園區分局適用該條法律規定作出被訴決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楊爽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依法應予駁回。一審判決維持被訴決定,表述不當,本院更正為駁回楊爽的訴訟請求。綜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楊爽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隋廣洲

審 判 員  蒼 琦

代理審判員  李 健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書 記 員  劉婉余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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