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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禁止賭博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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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禁止賭博暫行條例 遼寧省禁止賭博條例
遼寧省禁止賭博暫行條例


  第一條 為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樹立良好的社會風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結合我省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以營利為目的,以財物作賭注比輸贏的活動,都是賭博行為。任何形式的賭博行為,都是違法行為,必須禁止,並按本條例處理。
  第三條 賭資、賭博用具一律沒收,利用賭博活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
  明知他人從事賭博,而為其提供交通工具的,按本條例第七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可沒收其交通工具。
  第四條 因賭博輸欠的,或者在賭場向其他參與賭博者借欠的賭債,一律廢除。如果非法索回或償還的,應予沒收。
  第五條 賭博少量財物,經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或者處三十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行政拘留;單處或並處三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一、賭博財物較多的;
  二、在公共場所賭博的;
  三、流竄賭博,情節較輕的;
  四、為賭博活動巡風放哨或提供非法戒護的。
  第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行政拘留、勞動教養;單處或並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多次賭博,屢教不改的;
  二、流竄賭博,情節較重的;
  三、為賭博活動提供場所或其他條件的;
  四、招引或誘迫他人賭博的;
  五、非法製作、銷售賭具的;
  六、對取締賭博活動進行阻撓、干擾,尚未達到以暴力、威脅抗拒程度的。
  第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按照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以賭博為業的;
  二、教唆他人進行賭博犯罪的;
  三、傳授賭博犯罪方法的;
  四、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取締賭博公務的。
  對上述行為中情節輕微、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按本條例第七條之規定處罰。
  第九條 賭博犯罪過程中,兼有其它犯罪行為的,應當按數罪併罰的原則處罰。
  第十條 國家工作人員、城鄉基層組織的負責人參加賭博者,依法從重懲處。
  第十一條 主動交代或檢舉揭發賭博活動的,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有立功表現的,可予以適當獎勵。
  第十二條 任何公民發現賭博活動,都有權予以制止,向公安司法機關檢舉揭發。
  對檢舉揭發賭博活動的公民,應給予表揚、獎勵。
  對檢舉、揭發賭博活動的公民進行報復者,依法從重懲處。
  第十三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鄉村、街道基層組織都應嚴禁賭博活動。明知本單位、管區內有賭博活動而放任不管的,應追究其領導者和主管人員的責任。
  第十四條 對從事賭博活動者,須追究刑事責任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程序辦理;送勞動教養的,按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辦理;處以警告、行政拘留、罰款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五條 罰沒款物由市、縣(區)公安局(分局)發給罰沒憑證,按規定上繳國庫。公安機關為補足取締賭博的經費及獎勵所需的費用,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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