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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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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
制定機關: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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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遼寧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20年11月25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21年1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遼寧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

(2016年11月11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目 錄

  1. 總則

  2. 家庭贍養與扶養

  3. 社會保障

  4. 社會服務

  5. 社會優待

  6. 宜居環境

  7. 參與社會發展

  8. 法律責任

  9.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積極有效應對人口老齡化,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美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老年人權益保障以及相關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

第四條 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侵犯。

老年人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有享受社會服務和社會優待的權利,有參與社會發展和共享發展成果的權利。

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

老年人應當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第五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保障老年人權益的各項制度,逐步改善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參與社會發展的條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文化需求,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

第六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老齡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將老齡事業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並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培育養老服務產業,完善扶持政策,引導、鼓勵企業和社會組織開展養老服務。鼓勵社會各方面投入,使老齡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省、市用於社會福利事業的彩票公益金中應當有50%以上的資金用於支持養老服務業發展,並隨着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在省、市留成的體育彩票公益金中,應當有一定比例用於對老年體育和健康事業的投入。

第七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的領導。

省、市、縣老齡工作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省、市、縣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指導、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區服務中心(站)及專職養老工作者為老年人服務等具體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第八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重視、參與、支持、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開展老年人信息登記,了解反映老年人的服務需求;協助政府對本區域內的養老設施及其他養老服務項目的情況進行監督、評議;組織開展互助養老和以老年人為對象的志願服務和文化娛樂、體育活動;依法成立老年協會,反映老年人的要求,調解老年人糾紛,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

青少年組織、學校和幼兒園應當對青少年和兒童進行敬老、養老、助老的道德教育。

廣播、電影、電視、報刊、網絡等應當開辦老年人專題節目或者欄目,開展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宣傳,弘揚敬老、養老、助老的傳統美德。

第九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和敬老、養老、助老成績顯著的組織、家庭或者個人,對參與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老年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家庭贍養與扶養

第十條 老年人養老以居家為基礎,家庭成員應當尊重、關心和照料老年人。老年人的贍養人、扶養人應當依法履行贍養和扶養義務。

第十一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

贍養人應當在經濟上供養老年人,保證老年人的正常生活需求,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應當在生活上照顧老年人,對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履行護理、照料責任。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的精神慰藉義務,與老年人不在一起居住的,應當經常問候、看望。

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老年人婚姻關係變化等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第十二條 贍養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老年人組織發現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督促改正;情節嚴重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老年人提起訴訟的,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幫助。

第十三條 子女應當尊重老年人的婚姻自由。

贍養人及其家庭成員、親屬不得以老年人的婚姻關係發生變化為由,強占、分割、隱匿、損毀屬於老年人的房屋及其他財產,或者限制老年人對其所有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

提倡再婚老年人對婚前財產按法律程序進行書面約定或者公證。

第十四條 老年人與配偶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由兄、姐扶養的弟、妹成年後,有負擔能力的,對年老無贍養人的兄、姐有扶養義務。

第十五條 禁止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老年人組織和老年人所在單位發現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通報公安機關,並予以勸阻、制止、調解或者採取臨時庇護等其他措施,保護老年人的人身安全。

第十六條 鼓勵開發老年宜居住宅和親情住宅,鼓勵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為老年人隨扶養人或者贍養人遷徙提供條件,為家庭成員照料老年人提供幫助。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老年人家庭訪問制度,定期走訪老年人,了解老年人生活現狀,為老年人提供幫助。

第三章 社會保障

第十七條 本省通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等制度,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確保為參加養老保險的老年人按時足額發放養老金。

第十八條 本省通過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等制度,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基本醫療需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計生部門制定城鄉醫療保障辦法時,應當充分考慮老年人的實際情況,給予老年人適當照顧。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第十九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和完善社會救助制度,依法對老年人給予基本生活、醫療、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第二十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老年人長期護理保障制度,對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的老年人和生活不能自理、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根據其失能程度給予護理補貼或者為其購買服務。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針對所在社區獨生子女死亡家庭、無子女家庭,定期進行心理疏導和情感慰藉。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免費培訓,普及照料失能、失智等老年人的護理知識和技能。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策,支持、引導和鼓勵商業保險企業開展針對老年人的人身健康保險、長期護理保險、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相關業務。

第二十一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對八十至八十九周歲低收入老年人按月發放高齡津貼,並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逐步放寬發放範圍、提高發放標準。

縣級人民政府對九十周歲以上老年人按月發放高齡津貼,並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逐步提高發放標準。

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逐步給予養老服務補貼,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適時調整補貼標準。

第二十二條 市、縣人民政府和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在實施公共租賃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時,應當優先保障符合條件的老年人;進行危房改造時,應當優先幫助符合條件的老年人。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符合條件的老年人承擔取暖面積內的供熱費用。

老年人的產權房被徵收、徵用,需要安置的,相關單位應當照顧其優先選擇樓層。

第二十三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符合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和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條件的老年人應當全部納入扶助範圍。

對獨生子女死亡或者傷殘的老年人家庭,在特別扶助金發放上應當予以照顧;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農村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應當按照規定提供適當補助。

第二十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為符合下列條件並具有我省戶籍的老年人免費提供基本殯葬服務:

(一)享受定期定量撫恤和生活補助待遇的優撫對象;

(二)享受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的;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四)屬於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的。

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不斷擴大老年人基本殯葬免費服務對象和服務項目。

第四章 社會服務

第二十五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基本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建立養老服務業多元投入機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補充、醫養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體系。應當將基本養老服務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完善政策措施,扶持社會力量提供公益性養老服務,支持企業提供市場化養老服務,建立、完善養老服務規範。

第二十六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居家養老服務網絡建設,完善居家養老服務體系。制定扶持政策措施,積極培育居家養老服務企業和機構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緊急救援、醫療護理、精神慰藉、心理諮詢等服務。

市、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支持社區建立健全居家養老服務網點,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和家政、物業等企業興辦或者運營老年餐桌、社區日間照料、托老所、老年活動中心等養老服務設施。

第二十七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養老機構的監督和管理。

對提供托養、助餐、醫療等服務的養老機構,民政、衛生計生、食藥監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十八條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應當優先保障孤老優撫對象、特困供養人員、計劃生育特殊家庭和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等老年人的養老服務需求。在滿足上述老年人養老服務需求的前提下,可以有償為其他有養老服務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服務。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可以採取公辦民營、公建民營、委託管理、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通過公開招投標選定專業化的機構負責運營。鼓勵社會資本本着回報社會、造福老人、誠信經營、服務為本的原則,興辦、運營養老機構和參與公辦養老機構改革,發展社會資本參股或者控股的混合所有制養老機構。

第二十九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採取發放床位建設運營補貼、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社會資本興辦養老服務機構。

第三十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各類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用地計劃,合理安排用地需求。

民間資本舉辦的公益性養老機構和政府舉辦的養老機構可以依法使用國有劃撥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養老服務設施用地,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第三十一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全額免徵行政事業性收費,對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減半徵收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對養老機構提供的養老服務應當按照標準下限徵收行政事業性收費。養老機構用水、用電、用氣、用熱按照居民繳費標準執行,安裝電話、有線(數字)電視、寬帶互聯網按照普通住宅用戶收費標準執行。

第三十二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和民政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養老服務業風險分擔機制,推進實施養老機構責任保險。

第三十三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老年醫療保健納入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計生等部門應當完善基層醫療衛生服務網絡,健全城鄉社區老年醫療保健設施,保證基層醫療機構藥品配備,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基層用藥報銷政策,建立慢性病患者長處方等機制,滿足老年人常見病、慢性病的基本用藥需求。

鼓勵三甲醫院進入社區,為老年人提供醫療衛生服務。有條件的二級以上綜合醫院應當開設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數量,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復護理。

基層醫療機構應當開展老年醫療保健服務,逐步提高家庭簽約醫生的覆蓋面和服務水平。通過發展家庭醫生、家庭病床,採取定點、巡迴、上門等多種服務形式,為老年人提供預防、醫療、保健、護理、康復、心理諮詢、臨終關懷等服務。

基層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為區域內常住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進行健康指導和每年一次免費常規體檢。

第三十四條 鼓勵社會力量舉辦提供醫養結合服務的機構,符合條件的應當按照規定納入城鄉基本醫療保險定點範圍,入住的參保老年人按照規定享受相應待遇。

支持開展面向養老機構的遠程醫療服務。

第三十五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養老服務人才隊伍建設納入人才教育培訓規劃,完善養老服務專業人才的評價和激勵機制。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職業技術院校開展養老服務學歷教育,增設養老服務相關專業和課程,加快培養老年醫學、康復、護理、營養、心理和社會工作等方面的專門人才。鼓勵有條件的院校開展繼續教育和遠程教育。

省、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補貼的方式,加強對養老護理人員的培訓,推進養老服務人才隊伍的職業化、專業化建設。

第三十六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扶持行業目錄,制定發展老齡產業的扶持政策,鼓勵社會資本參與老齡產業發展,引導企業研發、生產、經營適合老年人需求的產品和提供相關的服務。

第三十七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和工商、食藥監、質監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監督管理,營造安全、便利、誠信的老年人消費環境,及時處理侵害老年人消費權益的舉報投訴。

第三十八條 鼓勵發展為老年人提供服務的慈善組織,引導其參與建設養老機構、開發養老產品、提供養老服務。

倡導社會愛心人士參與養老服務志願活動,提倡建立健康老年人參與志願互助服務。

第五章 社會優待

第三十九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逐步完善優待政策,擴大優待範圍,提高優待水平。

對常住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外埠老年人給予同等優待。

第四十條 老年人憑老齡工作機構統一製作並免費發放的《老年證》、《老年優待證》,在全省範圍內享受以下優惠或者優待:

(一)老年人到公立醫療機構就診免收普通門診掛號費;對未參加城鄉基本醫療保險的七十周歲以上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住院期間的手術費、普通床位費、單項單價(基準價)百元以上的檢查費,按不超過70%的價格收取。提倡其他醫療機構對老年人就醫給予優惠和照顧;

(二)未滿七十周歲的老年人,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享受半價優惠,七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享受免費優待;

(三)收費的公共文化、教育、科技、體育設施和公園、園林、旅遊景點等公共場所,應當為不滿七十周歲的老年人優惠開放,為七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免費開放;

(四)省、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優待。

對老年人實行優惠優待所減收的費用,由省、市、縣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給予保障。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四十一條 醫療、交通、金融等公共服務機構和各類公共服務場所,應當為老年人設置優待服務窗口和通道,或者採取其他優待服務措施。

鼓勵、倡導社會服務窗口對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上門服務。

第六章 宜居環境

第四十二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在制定城鄉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按照老年人口數量和分布情況,將養老服務設施納入城鄉社區配套設施建設規劃,統籌布局適合老年人的公共基礎設施、生活服務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文化體育設施,推進宜居環境建設。應當按照人均用地不少於0.1平方米的標準,分區分級規劃設置養老服務設施,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舒適的環境。

第四十三條 新建城區和新建居住區,應當按標準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並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老城區和已建成的居住區無養老服務設施或者現有設施未達到規定要求的,應當限期開闢養老服務設施。養老服務設施不得挪作他用。市、縣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配置養老服務設施。

第四十四條 支持老年人人數較多的社區和村建設互助性養老服務設施。

第四十五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整合社會資源,鼓勵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提供所屬場所和設施為老年人服務。

第四十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和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實施居住區緣石坡道、輪椅坡道、人行通道,以及建築公共出入口、公共走道、地面、樓梯、電梯候梯廳及轎廂等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服務設施的改造。

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建築和其他公共場所,應當建設無障礙設施,配有輪椅坡道、座椅、扶手等,方便老年人生活和活動。

無障礙設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應當保障無障礙設施正常使用。

第七章 參與社會發展

第四十七條 全社會應當重視、珍惜老年人的知識、技能、經驗和優良品德,發揮老年人的專長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參與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生活。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老年人專業人才庫,為老年人參與社會發展創造條件。

第四十八條 鼓勵老年人依法從事優良傳統教育、傳授文化科技知識、調解民間糾紛、科技開發應用、諮詢服務、生產經營、社會公益等活動。老年人參加勞動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

第四十九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老年教育的投入,建立健全老年繼續教育機制,加強老年教育設施、師資力量、課程開發等方面建設,把老年教育納入教育發展規劃。

省、市、縣應當開辦老年大學,鄉鎮、街道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開辦老年學校或者老年課堂。教育部門以及有關機構、學校應當利用現代信息技術,發展遠程教育,建設網絡學習平台,開發網絡學習資源,設置適合老年人學習的課程。

第五十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老年人口的分布狀況,合理設置老年活動室等文體娛樂場所。

各級人民政府和文化、體育、旅遊等部門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老年人組織應當組織開展適合老年人的群眾性文化、體育、旅遊、娛樂活動,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擅自改變公共養老設施用途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擅自拆除公共養老設施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恢復。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優待老年人義務的,由市、縣教育、科技、民政、交通、文化、衛生計生、體育、旅遊、老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

第五十三條 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致使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並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2008年8月1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遼寧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同時廢止。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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