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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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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遼寧省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管理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遼寧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20年4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20年4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遼寧省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管理條例

(2018年10月11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三章 行業引導和中介服務機構自律

第四章 政府委託中介服務

第五章 網上中介服務交易平台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行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保障各類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以下簡稱中介服務)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機構(以下簡稱中介服務機構)接受委託人委託開展的作為行政審批條件的有償服務。

中介服務包括各類技術審查、論證、評估、評價、檢驗、檢測、鑑證、鑑定、證明、諮詢、試驗等。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中介服務以及對中介服務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中介服務的管理,建立健全中介服務管理部門協調配合機制,負責向社會公布中介服務事項清單,取消本地區自行設定的中介服務機構准入限制,為加快形成全省統一開放、競爭有序、便捷高效的中介服務市場提供相關服務和技術支持。

第五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及其行政審批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中介服務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中介服務違法行為。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其所屬行政審批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對本條例的執行情況納入政府權力運行監督內容。

第六條 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依法提供中介服務,遵循誠信、公平原則,恪守從業規則和職業道德,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中介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七條 除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章規定的中介服務事項外,行政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委託中介服務機構開展服務,提供相關中介服務材料。

除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明確規定的資質資格許可外,行政審批部門不得設定中介服務機構資質資格審批;不得設定區域性、行業性、部門間中介服務機構執業限制;不得通過限額管理控制中介服務機構數量、服務範圍。

第八條 中介服務事項實行清單管理。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全省統一的中介服務事項清單,依法向社會公布。

未納入中介服務事項清單的中介服務事項,不得作為行政審批條件。

第九條 中介服務事項清單實行動態管理。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權限定期對中介服務事項組織評估,作出予以保留、取消的決定,並同步調整中介服務事項清單,依法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對中介服務機構實施監督。

 實行資質資格許可准入管理的中介服務機構,相關資質資格許可實施管理部門為行業主管部門;取消資質資格許可准入管理的中介服務機構,原相關資質資格許可實施管理部門為行業主管部門;其他的中介服務機構,對應的行政審批事項實施管理部門為行業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 省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和完善中介服務規範和標準,明確辦理時限、工作流程、申報條件、收費標準等,指導督促中介服務機構建立服務承諾、限時辦理、執業公示、執業記錄等制度。

第十二條 省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行政審批部門制定中介服務隨機抽查實施辦法,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要求,定期組織對中介服務機構執行中介服務規範和標準等情況進行隨機抽查。

對未按照中介服務規範和標準提供中介服務的中介服務機構,視情節列入失信中介服務機構管理名單,依法處理相關中介服務機構法定代表人和從業人員,並通過全省中介服務信息管理平台向社會公示。

第十三條 省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的措施,扶持和培育中介服務機構健康發展,鼓勵省外中介服務機構參與本省中介服務。

第十四條 禁止行政審批部門實施下列行為:

(一)將現有或者已經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轉為委託中介服務形式開展;

(二)將申請人可以自行完成的事項強制限定為中介服務機構提供;

(三)將一項中介服務事項拆分為多個環節;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的其他禁止性行為。

第十五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其所屬行政審批部門、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依法受理和查處中介服務機構或者申請人的投訴和舉報,並將查處結果書面告知當事人。

第十六條 省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中介服務收費監督管理辦法,實施對中介服務收費監督檢查工作。

除政府定價管理的中介服務外,實行市場調節價格。

省、市、縣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價格監測制度,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中介服務收費標準出現惡意上漲或者下降時,應當開展成本調查,並採取函告、約談、公告等方式,提醒告誡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履行的價格義務和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全省統一的中介服務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全省中介服務機構名錄庫,公布中介服務事項清單、中介服務規範標準和中介服務機構信用信息,做好平台的管理和維護工作。公示內容應當動態管理,保證及時、準確、完整。

前款規定的中介服務機構信用信息包括中介服務機構登記、許可、備案、行政處罰、年度報告、抽查結果、經營異常、違法失信等內容。

省、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所屬行政審批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和其他職能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做好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中介服務信息管理平台相關內容的制定、歸集、管理和維護工作。

第十八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將中介服務市場發展、規範管理等相關情況報送同級人民政府。

行政審批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和有關職能部門應當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工作,報送相關情況。

第十九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全面推動在建設工程領域實行聯合勘驗、聯合測繪、聯合驗收。實行企業投資項目「多評合一」、並聯審批。

第二十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自貿區、開發區等各類產業聚集區推行由政府統一組織,對一定區域內土地勘測、礦產壓覆、地質災害、水土保持、能源評價、文物保護、洪水影響、地震安全性、氣候可行性等事項實行區域評估。

第三章 行業引導和中介服務機構自律

第二十一條 行業協會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行業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細化本行業中介服務規範和標準,指導本行業中介服務機構提高服務質量,規範監督從業人員執業行為。

第二十二條 中介服務機構應當依法具備相應資質、技術水平和執業人員。不得與自身服務範圍相關的行政審批部門存在隸屬關係或者聘用其在職人員、退休人員,法律、法規和國家另有相關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在經營場所或者門戶網站顯著位置公示中介服務流程、辦理時限、收費依據、收費標準、提供材料等,不得以任何理由違反公示內容提供中介服務。

第二十四條 中介服務機構提供中介服務應當依據行業收費標準收取費用,不得通過分解收費項目、重複收取費用、擴大收費範圍、減少服務內容和降低服務質量等變相提高收費標準。

第二十五條 具有競爭關係的中介服務機構應當依法開展正當中介服務競爭,不得達成有關服務價格、服務範圍、服務地域等壟斷協議。

行業協會不得組織或者變相組織本行業中介機構實施前款行為。

第二十六條 中介服務機構執業人員不得以同一執業資格在多個同類行業中介服務機構任職,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中介服務機構提供中介服務應當建立執業記錄,如實記載執業情況並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執業記錄、原始憑證、賬簿、合同等資料;法律、法規、規章未規定的,保存期不得少於二年。

第四章 政府委託中介服務

第二十八條 行政審批部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委託中介服務機構為其審批提供技術性服務。費用應由行政審批部門支付,不得轉嫁給申請人。

第二十九條 行政審批部門應當依法採用競爭方式選定中介服務機構,綜合評估中介服務機構服務質量、價格、成本等因素。不得劃定區域、指定中介服務機構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

第三十條 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委託與自身職能、人員、財務等無直接和間接利益關係的中介服務機構開展中介服務,不得委託被列入異常經營名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失信中介服務機構管理名單的中介服務機構開展中介服務。

第三十一條 行政審批部門應當依法簽訂中介服務委託合同,明確服務事項、費用、標準、時限等內容,生效後不得擅自變更合同內容。

第三十二條 行政審批部門應當直接採信中介服務機構依法提供的中介服務意見。依據法律、法規對中介服務意見進行審核的,應當明確審核時限、流程和標準,審核所需費用由行政審批部門承擔。經過審核,不採信中介服務意見的,應當向申請人、中介服務機構書面說明不予採信的理由。

第五章 網上中介服務交易平台

第三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政務服務管理等相關部門和機構,依託省政務服務網建立全省統一的網上中介服務交易平台,實行網上展示、網上競價、網上中標、網上評價、網上投訴,為當事人選擇購買中介服務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條 網上中介服務交易平台實行開放式動態管理,入駐的中介服務機構不受區域、行業、規模等限制。經依法登記的中介服務機構,可以自願申請入駐網上中介服務交易平台。入駐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務服務管理部門取消其入駐資格:

(一)被司法機關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

(二)被行政審批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

(三)申請入駐材料造假的;

(四)利用非法手段干預網上中介服務交易平台運營、服務、監管

(五)違反網絡平台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 省政務服務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聯合獎勵和懲戒機制,加強網上中介服務交易平台運營服務的監督管理。監督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政務服務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和機構制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執業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許可證;給其他中介服務機構、委託人或者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聘用與自身服務範圍存在隸屬關係的行政審批部門的在職人員、退休人員的;

(二)未在經營場所或者門戶網站公示服務內容或者違反公示內容提供中介服務的;

(三)利用非法手段干預網上中介服務交易平台運營、服務、監管的;

(四)未依據行業收費標準收取費用或者通過分解收費項目、重複收取費用、擴大收費範圍、減少服務內容和降低服務質量等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

(五)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中介服務機構執業人員以同一執業資格在多個同類行業中介服務機構任職的;

(六)未按照規定期限保存中介服務執業記錄的。

行業協會組織本行業中介服務機構實施前款行為的,由其業務主管單位依法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由登記機關依法撤銷登記或者吊銷法人登記證書。

第三十七條 行政審批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職能部門及其所屬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上級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一)在法定中介服務事項清單外,要求申請人委託中介服務機構的,並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中介服務材料的;

(二)在法定資質資格許可外,增設中介服務機構資質資格審批的,增設區域性、行業性、部門間中介服務機構執業限制的,增設限額管理控制中介服務機構數量、服務範圍的;

(三)將中介服務事項清單外的服務,作為行政審批條件的;

(四)將現有或者已經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轉為委託中介服務形式開展的;

(五)將申請人可以自行完成的事項強制限定為中介服務機構提供的;

(六)將一項中介服務事項拆分為多個環節的;

(七)將政府委託中介服務費用轉嫁給中介服務機構或者申請人的;

(八)政府委託中介服務未依法採用競爭方式選定中介服務機構,劃定區域、指定中介服務機構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的;

(九)未依法核實情況導致中介服務機構未入駐網上中介服務交易平台的;

(十)委託與自身職能、人員、財務等有利益關係或者委託被列入異常經營名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失信中介服務機構管理名單的中介服務機構開展中介服務的;

(十一)未依法簽訂中介服務委託合同或者擅自變更合同內容的;

(十二)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以及不作為行為的。

第三十八條 對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被行業主管部門列入失信中介服務機構管理名單的中介服務機構,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在網上中介服務交易平台和中介服務信息管理平台公示違法失信行為;

(二)移出中介服務機構名錄庫;

(三)不予委託使用財政性資金項目的中介服務業務;

(四)不予採信中介服務結論。

第三十九條 行政審批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職能部門及其所屬工作人員,行業協會、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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