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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鐵路安全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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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鐵路安全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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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遼寧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20年11月25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21年2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遼寧省鐵路安全管理條例

(2020年11月24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鐵路安全管理,保障鐵路運輸安全和暢通,預防安全事故發生,保護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與鐵路安全管理相關的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鐵路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建立健全政府統籌、路地協作、企業負責、行業監管與屬地監管相結合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省及鐵路沿線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鐵路監督管理部門、鐵路運輸企業和社會公眾應當依法共同維護鐵路安全和秩序。

鐵路沿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有關單位應當依法做好轄區內鐵路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鐵路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負責鐵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省、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方鐵路行業管理工作。

省及鐵路沿線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鐵路安全管理的有關工作。

鐵路運輸企業依法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第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損壞或者非法占用鐵路設施設備、鐵路標誌、鐵路用地以及其他影響鐵路安全的行為,有權報告鐵路運輸企業,或者向鐵路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鐵路沿線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鐵路監督管理部門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未依法履行職責,影響鐵路安全或者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有權依法投訴、舉報。

接到報告的鐵路運輸企業、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及時處理。

第七條 鐵路監督管理部門和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加強鐵路安全宣傳教育,提高鐵路沿線群眾守法意識和安全防範意識,營造全民愛路、依法護路的社會氛圍。

第二章 鐵路安全責任

第八條 省及鐵路沿線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鐵路監督管理部門、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落實護路聯防責任制,防範和制止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協調和處理保障鐵路安全的有關事項,依法做好保障鐵路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九條 鐵路沿線市、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組織鐵路沿線環境整治工作,建立健全鐵路沿線環境安全管控長效工作機制,做好保障鐵路沿線環境安全管理的有關工作。

鐵路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進行鐵路沿線環境安全的綜合治理,消除鐵路沿線環境安全隱患。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加強對鐵路沿線環境安全的管理,對鐵路沿線環境進行巡查和維護,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對不能處理的安全問題立即上報鐵路監督管理部門和所在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鐵路沿線根據管理需要合理劃分路段,實行雙段長工作責任制。鐵路運輸企業和路段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指定一名相關負責人作為段長,共同做好轄區內鐵路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鐵路運輸企業段長應當定期巡查鐵路線路,發現依法需要政府解決的安全隱患,及時通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段長,共同會商,提出處置方案。對超出職權範圍的事項,分別報請上級有關機關和單位處理。

第十一條 省及鐵路沿線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鐵路監督管理部門和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治理體系。

鐵路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國家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的監督管理,省及鐵路沿線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履行屬地監管責任,負責地方鐵路、專用鐵路和鐵路專用線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鐵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細化排查措施、嚴格排查標準,落實安全風險隱患自查工作並制定整改方案,對重大隱患應當依法報送有關部門並實行督辦制度。

第十二條 鐵路沿線市、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公路鐵路並行交匯地段機動車的巡查和管控,更新完善安全防護設施和警示標誌,保障鐵路運輸安全。

鐵路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的公路水路與鐵路並行交匯地段的安全防護設施、警示標誌設置、防護等級達標、固定資產移交、履行維護管理職責等進行監督管理。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安全巡查制度,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開展隱患整治工作。

第十三條 鐵路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督促鐵路運輸企業和相關單位按標準設置鐵路封閉設施、安全防護設備設施和警示標誌,健全維修保養制度,開展經常性巡查,並督促鐵路運輸企業開展隱患排查整治,落實防傷害措施。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履行企業路外傷害防控責任,依法對設計開行時速一百二十公里以上列車的鐵路進行全封閉管理,對封閉設施進行日常檢查維護。

第十四條 在鐵路運輸高峰期或者地質災害、惡劣氣象條件下,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應急管理措施,加強鐵路運輸安全檢查,確保運輸安全。省及鐵路沿線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啟動應急協調機制,向鐵路運輸企業通報相關信息,組織有關單位共同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第十五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根據應對鐵路突發事件的需要,制定應急預案,組織應急演練,配備報警裝置和必要的應急救援設施設備。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當與所在地人民政府相關應急預案相銜接。

鐵路車站、鐵路沿線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等突發事件時,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報告所在地人民政府,並採取先期處置措施。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預案,與鐵路運輸企業共同組織開展應急救援。

公安機關應當與鐵路運輸企業、鐵路公安機關建立受理報警求助協作機制,將報警求助納入地方公安機關110報警電話受理範圍。

第十六條 省及鐵路沿線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反恐怖工作指揮協調機制,公安機關、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制定防範和應對處置恐怖活動的預案、措施。

鐵路沿線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鐵路沿線視頻監控納入所在地公共安全視頻聯網應用,加強鐵路防範恐怖襲擊的技防、物防建設。

  1. 鐵路線路安全

第十七條 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用地應當依法納入國土空間規劃統籌安排。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具體劃定和公告,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 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劃定並公告完成後,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依法在安全保護區內設立標樁,鐵路沿線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九條 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禁止實施以下危及鐵路安全的行為:

(一)燒荒、放養牲畜、種植影響鐵路線路安全和行車瞭望的樹木等植物;

(二)排污、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鐵路安全的物質;

(三)燃放煙花、爆竹或者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四)在橋梁下、涵洞內、排水設施內堆放柴草、秸稈等可燃物;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危及鐵路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條 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既有的油氣管線、通信線路、電力線路、渡槽等設備設施的所有權人或者實際控制人,應當加強日常巡查維護。對不能及時排除的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報告鐵路運輸企業或者鐵路監督管理部門、所在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接到報告的單位和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十一條 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工程項目的建設和施工,應當採取措施保證鐵路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築物、構築物的安全。鐵路運輸企業或者鐵路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提供與鐵路有關的地下工程和給排水、供電、通信等管線情況及相關技術資料。

第二十二條 鄰近鐵路的杆塔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鐵路安全防護要求進行設計安裝,杆塔產權單位應當建立定期檢查維護制度。

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及其鄰近區域建造或者設置的杆塔、煙囪等設施或者有倒伏危險可能影響線路、電力、牽引供電安全的樹木等植物,所有權人或者實際控制人應當採取避免倒伏的安全防護措施。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加強巡查,發現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告知所有權人或者實際控制人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排除安全隱患。所有權人或者實際控制人拒絕排除或者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後仍不能保證安全的,鐵路運輸企業可以報告所在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鐵路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申請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對鐵路線路兩側的塑料大棚、彩鋼棚、廣告牌、防塵網等輕質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人或者實際控制人應當採取安全防護措施,並對塑料薄膜、錫箔紙、彩鋼瓦、鐵皮等建造、構造材料及時清理,防止大風等惡劣天氣條件下危害鐵路安全。

第二十四條 在鐵路電力線路導線兩側各五百米範圍內禁止飛行無人駕駛航空器或者升放風箏、氣球、孔明燈等低空漂浮物,禁止使用弓弩、彈弓、氣槍等攻擊性器械從事可能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確因現場勘查、施工作業需要飛行無人駕駛航空器的,應當按照規定獲得批准,採取必要的安全防範措施,並提前通知鐵路運輸企業。

第二十五條 電氣化鐵路接觸網及其支柱不得違反規定附掛通信、有線電視電纜等設施設備。

第二十六條 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修建並行交匯鐵路的橋梁、涵洞、道路,鋪設供水、油氣輸送等管道或者光(電)纜設施,架設電力、通信線路,或者開展地質鑽探等建設施工作業的,應當與鐵路運輸企業協商一致並簽訂安全協議。

建設施工作業可能危及鐵路安全的,應當徵得鐵路運輸企業同意。未經鐵路運輸企業同意並制止無效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及時向鐵路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鐵路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十七條 因鐵路建設需要新建、改建、還建的道路、橋梁、涵洞、人行天橋、渡槽等上跨構築物及其附屬安全設施,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相關行業技術標準規範建設,經依法驗收合格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或者簽訂的協議依法移交有關單位管理維護,接收單位不得無故拒絕接收。拒絕接收或者沒有接收單位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協調處理。

第二十八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公開涉及鐵路安全相關事項的辦理渠道、流程、期限和費用標準,公示辦理單位及聯繫方式,接受鐵路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配合鐵路沿線市、縣人民政府做好鐵路安全管理工作。

依法應當徵得鐵路運輸企業同意方能從事的施工、建設、經營等活動,鐵路運輸企業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書面答覆;依法需要安全評估或者專家論證的,安全評估或者專家論證的時間不計算在鐵路運輸企業的答覆時限內,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書面告知評估論證所需時間。

第四章 鐵路建設和運營安全

第二十九條 從事鐵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業務的單位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關於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的規定,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的,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應當與從事鐵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業務的單位約定保障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的具體措施及責任。

鐵路建設工程設計應當兼顧道路、航道、河道、水利工程和供水、供氣、氣象、地震、供電、通信、索道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加強基礎設施的共建共享。

第三十條 在道路與鐵路並行路段,道路與鐵路同步建設的,安全防撞等設施和警示標誌的設置、管理和維護,由道路管理部門或者道路經營企業與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協商確定;道路建設在後的,安全防撞等設施和警示標誌由道路管理部門或者道路經營企業負責設置、管理和維護;鐵路建設在後的,安全防撞等設施和警示標誌由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負責設置,並按照規定移交道路管理部門或者道路經營企業管理和維護。

第三十一條 道路、河道、水利、油氣、航道、通信、電力等建設工程與鐵路建設工程相鄰交匯可能危及鐵路安全的,建設工程雙方應當遵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鐵路安全防護要求。後建單位應當與先建單位就建設標準、安全防護措施和補償等內容進行協商後方可施工。未經協商擅自施工造成損壞的,後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三十二條 旅客及其他進站人員應當接受鐵路車站的安全檢查。拒不接受安全檢查的,鐵路車站安全檢查人員有權拒絕其進站。

旅客應當持有效乘車憑證並按規定的時間進站乘車,接受查驗。拒不接受查驗或者超過規定時間的,鐵路運輸企業有權拒絕其進站乘車。

第三十三條 旅客隨身攜帶、託運的行李物品應當接受鐵路運輸企業安全檢查。拒絕接受安全檢查或者攜帶違禁物品進站的,鐵路運輸企業有權拒絕其進站乘車。

第三十四條 省及鐵路沿線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鐵路監督管理部門和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鐵路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將擾亂鐵路站車運輸秩序且危害鐵路安全、嚴重違反鐵路安全管理,以及其他依法依規應當納入鐵路信用信息系統的行為進行記錄,上傳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對嚴重失信行為依照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鐵路沿線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鐵路監督管理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一)發現危及鐵路安全的重大隱患或者接到相關投訴、舉報後,不及時報告、處理的;

(二)對鐵路安全違法行為不及時處理、推諉處理,或者對重大鐵路安全隱患有失察責任的;

(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鐵路運輸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由鐵路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建議其上級主管單位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三十七條 在電氣化鐵路接觸網及其支柱上違反規定附掛通信、有線電視電纜等設施設備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的安全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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