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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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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規定
制定機關: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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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遼寧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05年5月28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遼寧省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規定

(2005年5月28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維護家庭和社會穩定,根據有關法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

第三條 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

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依照有關法律和本規定,做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組織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做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

第五條 全社會應當廣泛開展各種形式的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宣傳教育活動,增強公民的法制觀念、道德觀念和防範家庭暴力的法律意識、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設立或者指定家庭暴力庇護場所,為因遭受家庭暴力暫時不能歸家的受害人提供臨時食宿等幫助。

第七條 家庭暴力受害人本人或者委託他人提出請求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受害人和加害人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第八條 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或者委託他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出警,予以制止,並做好調查取證工作。

第九條 公安機關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及其委託代理人要求提供證據證明家庭暴力情況時,應當如實提供。

第十條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對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代理人的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一條 處理家庭暴力的有關人員,應當對當事人隱私予以保密。

第十二條 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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