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達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制定機關:達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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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2020年6月23日達州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2020年7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承和弘揚中華傳統美德,倡導和規範文明行為,提升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達州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達州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實行法治與德治相結合,堅持以人為本、共建共享、系統推進、獎懲並舉的原則,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實施、公眾參與、多方協作的文明建設長效機制。
第四條 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負責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規劃實施、指導協調、督促檢查和評估通報等工作。
第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同級預算。
第六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上級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要求,做好轄區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行業協會、業主委員會等應當加強文明行為宣傳引導,協助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二章 倡導與規範
第七條 公民應當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法律、法規、公序良俗及其他文明行為規範,積極參與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建設,自覺抵制不文明行為。
第八條 倡導下列文明行為:
(一)參與志願服務和扶貧濟困、敬老、助殘、助學、賑災、無償獻血、捐獻造血幹細胞等公益活動。
(二)實施與自身能力相符的見義勇為行為。
(三)熱愛勞動,尊重勞動,尊崇職業道德,弘揚工匠精神。
(四)遵循誠實守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五)開展家庭、家教、家風建設,促進家人、親友、鄰里團結友愛和睦。
(六)踐行簡約適度、綠色生活方式,文明就餐,實行分餐制,使用公勺公筷,適量點餐,踐行「光盤行動」,低碳出行,節約能源,循環利用。
第九條 公民應當自覺遵守下列公共秩序行為規範:
(一)着裝整潔,舉止得體,語言文明,等候自覺排隊,保持適當距離。
(二)愛護、合理使用公用設施,不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
(三)文明開展廣場舞、棋牌等娛樂、健身活動,在廣場、辦公區、學校、居民生活集中區、商業街區等場所使用音響器材不得產生過大音量干擾他人;開展棋牌娛樂活動不得占用城市道路。
(四)觀看大型文體活動,遵守現場秩序,注重觀看禮儀。
(五)文明上網,理性表達,不編造、發布和傳播虛假、恐怖、暴力、低俗、淫穢或者損害國家、集體以及他人合法權益的信息,不參與涉及色情、賭博、暴力的網絡遊戲。
(六)文明旅遊,服從景區景點引導、管理,保護生態環境,尊重當地宗教信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不損害文物古蹟、風景名勝、旅遊設施等旅遊資源。
(七)文明就醫,尊重醫務人員,遵守醫療秩序,理性表達訴求,依法處理醫療糾紛。
(八)發生突發事件,服從現場指揮,配合應急處置,如實報告情況。
(九)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條 公民應當自覺遵守下列公共環境衛生、安全行為規範:
(一)不隨地吐痰、便溺、丟垃圾、倒污水,減少垃圾生成,實施分類投放。
(二)不攀折樹竹花草,不踐踏、損毀園林綠地。
(三)不在建(構)築物外堆放、吊掛危害安全、影響市容的物品,不向室外拋擲物品。
(四)不在公共信息欄外的建(構)築物、城市道路、樹木和護欄、路名牌、電線杆、路燈杆等設施上擅自刻畫、塗寫和張貼、懸掛宣傳品。
(五)在公共場所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患有傳染病時,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做好防護措施,配合相關檢驗、隔離治療等措施。
(六)不非法買賣、食用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七)攜帶寵物出戶,主動清理寵物糞便,犬只使用牽引繩牽引。
(八)不在有禁煙標識的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內吸煙,在非禁止吸煙場所吸煙時合理避開他人。
(九)不在城區非指定區域熏制臘肉、香腸等醃臘製品。
(十)文明祭祀,不在城區非指定場所拋灑、焚燒冥幣紙錢、紙紮物等祭祀用品。
(十一)不在露天場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秸稈、垃圾等,不違法燃放煙花爆竹、孔明燈。
(十二)遵守森林防火規定,不在林區從事易引發森林火災的活動。
(十三)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一條 公民應當自覺遵守下列公共交通行為規範:
(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排隊有序上下,主動為老、弱、病、殘、孕或者攜嬰幼兒的乘客讓座。
(二)穿越道路時走人行橫道,不闖紅燈,不跨越道路隔離設施。
(三)愛護公共交通工具和設施,不干擾駕駛員安全駕駛。
(四)文明駕駛車輛,不隨意變道,通過路口減速行駛,經過人行橫道禮讓行人;駕駛摩托車、非機動車靠道路右側行駛,在路口遵照交通信號指示通行。
(五)主動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救護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等特種車輛。
(六)有序停放車輛,不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正常通行。
(七)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二條 公民應當自覺遵守下列鄉風文明行為規範:
(一)勤勞致富,發展生態農業,保護綠水青山。
(二)遵守村規民約,杜絕黃賭毒,破除大操大辦、人情攀比、封建迷信、厚葬薄養等陳規陋習。
(三)增強衛生意識,整治居住環境,規範畜禽養殖,防治傳染性疾病。
(四)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三章 示範與引領
第十三條 國家機關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示範作用。
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其他組織應當結合自身特點,發揮各自優勢,參與精神文明創建。
國家公職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教育工作者、先進模範人物、社會公眾人物、窗口服務行業工作人員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第十四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其他組織應當建立健全文明行為和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宣傳教育機制,通過多種方式和途徑營造促進社會文明的氛圍。
第十五條 國家機關、公用事業單位以及其他服務行業應當制定職業道德規範和優質服務標準,開展具有行業特色的文明行為促進活動,制定、公示本行業文明行為規範,建立高效的投訴處理機制,樹立文明形象。
第十六條 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履職盡責、勤政務實、廉潔奉公,行政執法人員應當規範公正文明執法,着裝規範、儀容整潔、語言文明、以理服人。
第十七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其他組織工作人員應當勸導、制止其工作場所、營業場所或者服務區域內的不文明行為。不聽勸導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並配合有關部門處理。
第四章 保障與促進
第十八條 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根據年度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目標,加強對文明創建活動的指導,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文明創建測評體系。
第十九條 本市實行不文明行為重點治理清單制度。
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定期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現狀進行評估,根據評估情況建立重點治理清單並適時調整,及時向社會公布。
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可以委託第三方開展前款規定的評估工作。
第二十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務誠信建設,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快徵信市場建設,培育有良好信譽的信用服務機構,鼓勵研發徵信產品。
第二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校園、文明家庭等各類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
堅持開展愛國衛生運動,改善人居環境,完善公共衛生設施,倡導良好飲食習慣,維護社會心理健康,提高公民的文明衛生素質。
第二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下列文明行為促進的保障和激勵機制:
(一)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積極參與公益活動,依法保護公益活動參與者的合法權益,並按照有關規定對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揚、獎勵。
(二)健全和完善見義勇為傷亡人員保護、優待、撫恤和補助等政策,尊重、保護、幫助和獎勵見義勇為人員。
第二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引導鄉風文明建設:
(一)指導、督促成立村(居)民道德評議會、紅白理事會、禁賭禁毒會等群眾組織,制定自治制度或公約,規範農村婚喪嫁娶、祭祀祭奠類和民風民俗文化節日類事宜。
(二)完善農村基本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整合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站、所)、農民夜校、道德講堂等各種陣地,充分發揮其功能作用。
(三)開展村史村志編撰,鼓勵建設民俗生態博物館、鄉村博物館、村史館,打造村史民俗傳承宣傳教育陣地;挖掘農耕文化中的優秀思想觀念、人文精神、道德規範,注重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發展和鄉村經濟社會變遷史料收藏,保護傳統村落、文化古蹟、農業遺蹟。
(四)鼓勵文明單位開展城鄉結對共建行動,建立完善幫扶機制,明確內容、落實責任。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大對文明促進基礎設施的投入,完善環境衛生、公共秩序、交通出行、無障礙環境等文明促進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第二十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置公益廣告專用設施,建立愛心公園、好人廣場、榮譽牆等道德宣傳教育場所;建立校外心理輔導中心,關心未成年人心理健康。
第二十六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加強公共廁所、垃圾存放清運等環衛設施、場所的規劃布局和建設。
加強公共廁所建設、維護和保潔,鼓勵沿街單位將內部廁所向社會公眾免費開放。新建和改造公共廁所,女廁位與男廁位的比例應當不小於三比二,一般應當設置無障礙衛生間。
第二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道路交通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宣傳教育,倡導文明出行,依法制止、糾正、處罰交通違法行為,強化機動車禮讓行人、校車優先通行、公交車專用通道等標誌與交通護欄的設置和管理。
第二十八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城市管理部門,加強城市和建制鎮道路的人行道以及盲道、緣石坡道等無障礙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商場、銀行、醫院、政務服務單位等公共服務場所應當設置坡道、電梯等無障礙設施。
建成時間未滿五年的小區、新建小區應當規劃、建設養老服務配套設施。
第二十九條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指導、督促在候機(車)廳室、體育場館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設置急救設備。
候機(車)廳室、醫院等公共場所應當配備獨立的母嬰室;鼓勵女職工集中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配備獨立的母嬰室。
商場、醫院、學校、體育場館、機關、企事業單位等室內公共場所設置禁煙標識。
第三十條 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應當在公共場所設置文明行為提示牌,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宣傳欄等設施,在出入口等適當位置設置「一米線」提示標識。
鼓勵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其他組織設立提升公民道德修養、法治意識、身心健康的主題教育場所,利用本單位場所和設施,設立愛心服務點。
第三十一條 國家機關、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公共場所管理單位可以招募志願者或者聘請文明引導員協助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三十二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公共媒體和廣告發布者應當建立媒體監督機制,在公共媒體、戶外廣告設施上及時發布、更新公益廣告,褒揚和宣傳文明行為,依法依規曝光和批評不文明行為。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個人均有權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導、投訴、舉報。
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完善檢查監督、投訴舉報、教育指導、獎勵懲戒等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機制,及時處理不文明行為投訴、舉報,並將結果反饋給投訴、舉報人;舉報查證屬實的,對舉報人可以適當獎勵。
第三十四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其他組織可以對本單位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員和文明行為先進人物進行表揚和獎勵。
獲得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有關榮譽稱號的單位和個人,有弄虛作假或者違法犯罪等行為,不再符合相關榮譽稱號標準的,由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程序取消其榮譽稱號。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不文明行為,當事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可不予行政處罰。
違反本條例實施不文明行為,當事人自願參加社會服務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社會服務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七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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