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城市關聖文化建築群保護條例
運城市關聖文化建築群保護條例 制定機關:運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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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城市關聖文化建築群保護條例
(2016年2月22日運城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 2016年3月30日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關聖文化建築群的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關聖文化建築群包括解州關帝廟和常平關帝廟兩處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第三條 關聖文化建築群的保護應當遵循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和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關聖文化建築群的保護工作,將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鄉規劃,並組織實施。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對關聖文化建築群的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關聖文化建築群保護管理機構具體負責關聖文化建築群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發展與改革、財政、環保、公安及其消防機構、建設、規劃、交通運輸、水務、國土資源、林業、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和鹽湖區及解州鎮人民政府,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關聖文化建築群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關聖文化建築群的保護經費和資金的來源包括:
(一)中央和省財政撥付的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
(二)市本級財政預算;
(三)國內外組織、團體和個人募集、捐贈的資金;
(四)門票收入;
(五)其他來源。
第七條 關聖文化建築群保護經費和資金應當專款專用,接受財政、審計等相關部門的監督。
第八條 解州關帝廟的保護範圍:結義園,東至鐘樓東5米,西至鼓樓西5米,南至規劃結義園南側圍牆外20米,北至解州關帝廟影壁南側;解州關帝廟,東至萬代瞻仰坊以東35米(即解州關帝廟東圍牆外側),西至威震華夏坊以西160米,南端至影壁南側,北至影壁以北600米(即御花園北圍牆外5米),北端東、西寬380米,南端與結義園保護範圍相接。總面積約25.33公頃。
解州關帝廟的一類建設控制地帶:以保護範圍為基準向西160米、向東120米、向北100米、向南520米; 二類建設控制地帶:東、南、西側以解州關帝廟圍牆為基準向外各2000米,北側以御花園北圍牆為基準向外1730米。
常平關帝廟的保護範圍:東至圍牆外12米,西至圍牆外12米,南至圍牆外46米,北至圍牆外50米。總面積約3.12公頃。
常平關帝廟的一類建設控制地帶:依保護範圍為基準,向東35米,向西50米,向北50米,向南3000米,總面積約9.39公頃;二類建設控制地帶:一類建設控制地帶外東、西、北均3000米,南同一類建設控制地帶,總面積約3868.5公頃。
第九條 在關聖文化建築群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影響建築物安全的作業。
因特殊情況需要,在關聖文化建築群保護範圍內建設與關聖文化建築群有關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進行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 在關聖文化建築群建設控制地帶內修建的建築物或者構築物,其風格、體量、色調應當與關聖文化建築群的歷史風貌相協調。工程設計方案依法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關聖文化建築群的一類建設控制地帶內現有的平房應當加強維護,除採用傳統建築形式外,建築層數不得超過兩層,坡屋頂屋脊最高處不得超過9米,且不能使用廡殿頂形式,屋頂、外牆貼面不得使用彩色裝飾;建築密度不得超過40%;不符合要求的建築物、構築物,應當採用傳統建築形式進行改造。
關聖文化建築群的二類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建築物、構築物不得超過三層、高度不超過12米,建築密度不得超過50%。
第十一條 在關聖文化建築群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進行燃放孔明燈、排放廢水廢氣廢渣、損毀古樹名木、栽植未經檢疫的樹(草)種等影響文物安全和環境的活動。
第十二條 在關聖文化建築群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隨意丟棄果皮、紙屑等垃圾;
(二)擅自翻拓關聖文化建築群石刻,拍攝彩塑、壁畫等;
(三)在規定地點以外燃香焚表;
(四)擅自移動、破壞關聖文化建築群保護標誌;
(五)塗污、刻劃、損壞文物、景觀和保護設施。
第十三條 在關聖文化建築群拍攝電影、電視劇(片)、錄像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在關聖文化建築群文物保護管理工作人員的監督下進行。
第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擅自在關聖文化建築群保護範圍內進行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的,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文物損壞尚能修復的,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文物損壞不能修復的,處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以下的罰款,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工程設計方案未經批准擅自開工建設,破壞關聖文化建築群歷史風貌,可採取補救措施的,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不能採取補救措施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影響文物安全和環境的,分別由公安、環保、林業等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二)、(三)項的規定,由關聖文化建築群保護管理機構予以制止;違反第(四)項的規定,由關聖文化建築群保護管理機構予以警告,責令恢復原狀,可以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五)項的規定,由關聖文化建築群保護管理機構予以警告,並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有關行政部門、關聖文化建築群保護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關聖文化建築群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九條 拒絕、阻礙有關行政部門和關聖文化建築群保護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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