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許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驗證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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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許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驗證管理辦法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6號
2018年4月18日
發布機關: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海關總署網站

進口許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驗證管理辦法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6號

2001年12月4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6號公布

根據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加強對國家實行進口許可制度的民用商品的驗證管理,保證進口商品符合安全、衛生、環保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以下簡稱《商檢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國家實行進口質量許可制度和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民用商品(以下簡稱進口許可制度民用商品)的入境驗證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入境驗證是指:對進口許可制度民用商品,在通關入境時,由海關核查其是否取得必需的證明文件,抽取一定比例批次的商品進行標誌核查,並按照進口許可制度規定的技術要求進行檢測。

第四條  海關總署統一管理全國進口許可制度民用商品的入境驗證管理工作。主管海關負責所轄地區進口許可制度民用商品的入境驗證工作。

第五條  海關總署根據需要,制定、調整並公布海關實施入境驗證的進口許可制度民用商品目錄(以下簡稱《入境驗證商品目錄》)。

對列入《入境驗證商品目錄》的進口商品,由主管海關實施入境驗證。

第六條  進口許可制度民用商品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在辦理進口報檢時,應當提供進口許可制度規定的相關證明文件,並配合海關實施入境驗證工作。

第七條  海關受理報檢時,應當審查進口質量許可等證明文件。

第八條  屬於法定檢驗檢疫的進口許可制度民用商品,海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施檢驗檢疫,同時應當核查產品的相關標誌是否真實有效。

第九條  不屬於法定檢驗檢疫的進口許可制度民用商品,主管海關可以根據需要,進行抽查檢測。抽查檢測的範圍、具體實施程序,由海關總署另行規定。

第十條  進口許可制度民用商品經檢驗標誌不符合規定或者抽查檢測項目不合格的,由海關依照《商檢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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