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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寧市觀音湖保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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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寧市觀音湖保護條例
制定機關:遂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遂寧市觀音湖保護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遂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遂寧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9年10月8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20年1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遂寧市觀音湖保護條例

(2019年8月22日遂寧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2019年9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觀音湖保護,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促進綠色、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遂寧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觀音湖保護範圍內規劃、建設、保護、管理以及其他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觀音湖保護範圍東至黃荊壕堤、東區堤、廣濟堤堤腳,西至北固堤、城區堤、南強堤堤腳,南至過軍渡電站樞紐大壩,北至唐家渡電航樞紐大壩。

第四條 觀音湖保護堅持科學規劃、嚴格保護、合理利用、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觀音湖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的領導,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觀音湖保護的統一監督和綜合協調。

觀音湖保護範圍內的水域由船山區人民政府負責保護和管理,岸線、島嶼由船山區人民政府和遂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遂寧市河東新區管理委員會、遂寧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三園區管委會)按照管理區域負責保護和管理。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船山區人民政府和三園區管委會有關部門在觀音湖保護和管理中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觀音湖保護規劃的編制、建設項目規劃審批工作;

(二)生態環境部門負責觀音湖水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水質監測、環境監察工作;

(三)水行政部門負責觀音湖水資源、河道及其岸線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四)交通運輸部門負責觀音湖航道、碼頭、浮動設施、船舶、水上交通安全和水陸運輸等管理工作;

(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並加強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的監督管理工作;

(六)文化廣電旅遊部門負責觀音湖文化旅遊資源規劃開發的業務指導、文化旅遊產品的宣傳營銷和文化旅遊行業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林業、農業農村、應急管理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觀音湖保護和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船山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觀音湖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三園區管委會應當將觀音湖保護專項經費納入預算。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觀音湖的義務,對污染觀音湖水質、破壞生態環境等行為有權進行勸阻和舉報。

鼓勵和支持社會各界通過公益慈善、志願服務等形式參與觀音湖保護。

對觀音湖保護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市級有關部門、船山區人民政府和三園區管委會編制觀音湖保護規劃,並依法公布實施。觀音湖保護規劃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觀音湖保護規劃應當與市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涪江流域綜合規劃等相銜接。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船山區人民政府和三園區管委會應當建設、維護觀音湖保護範圍內的生態濕地和防洪堤壩、截污系統、海事碼頭等設施。

第十一條 船山區人民政府、三園區管委會應當統籌建設觀音湖保護範圍內的排水、排污、垃圾收集等配套設施,並保障其正常運行。

第十二條 觀音湖保護範圍內實行雨污分流。

雨污合流的,應當進行雨污分流改造。雨污分流改造應當結合舊城區改建和道路建設同時進行,與海綿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相銜接。

第十三條 觀音湖保護範圍內的文化、旅遊、體育等開發項目,應當符合規劃、環保、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四條 觀音湖保護範圍內的建設工程項目,應當符合觀音湖保護規劃,與觀音湖保護範圍內環境相協調。

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時,應當保護施工場地周圍的水體、植被、地貌。施工結束後,應當及時清理場地、恢復原貌。

第三章 環境保護與管理

第十五條 觀音湖保護範圍內的水質適用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Ⅲ類標準。

觀音湖水質監測結果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水質超標時,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船山區人民政府、三園區管委會應當加強管理區域內的明月河、聯盟河、開善河等支流水質的監督和管理,並對支流入湖水質負責。

第十七條 在觀音湖保護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應當經過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並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批。

禁止私設暗管,利用滲井、滲坑,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十八條 觀音湖水資源利用應當統籌兼顧,保障基本生態用水,維護觀音湖水域的生態功能。

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負責對觀音湖實行水資源調度。確需非正常泄水的,應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適時組織實施觀音湖疏浚、清障工作,保障河道、航道暢通。

船山區人民政府負責觀音湖水面漂浮物和與水生態不相適應的水生植物的清理處置,保持水面清潔。

第二十條 未經河道主管機關批准,不得在觀音湖保護範圍內從事採砂、取土、淘金、開採地下資源、鑽探、爆破等活動。

第二十一條 禁止在觀音湖保護範圍內實施破壞植被、違法砍伐樹木、違法獵捕和隨意放生野生動物、隨意引進外來物種等行為。

第二十二條 觀音湖保護範圍內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執行禁漁區、禁漁期制度。禁止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

禁止使用電魚、毒魚、炸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以及其他禁用漁具進行捕撈。

第二十三條 觀音湖保護範圍內應當嚴格控制使用化肥和農藥,推廣測土配方施肥技術,鼓勵施用有機肥和緩釋肥,提倡使用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和先進實用技術防控有害生物。

第二十四條 觀音湖水域內的船舶應當配置相應的防污設備和器材。

禁止船舶向觀音湖水域超標排放污水,禁止傾倒殘油、廢油和垃圾。

船舶使用的燃料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鼓勵船舶使用清潔能源。

第二十五條 觀音湖保護範圍內禁止實施下列行為:

(一)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

(二)損壞或者擅自拆除護(圍)欄、棧道、座椅、照明燈等市政公用設施;

(三)向水域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

(四)在水域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五)野炊,露天煙熏、燒烤食品,焚燒祭祀用品;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船山區人民政府和三園區管委會應當按照應急響應級別,對觀音湖保護範圍內的下列突發事件做好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後恢復等工作:

(一)洪澇災害;

(二)突發水污染事件;

(三)觀音湖下穿隧道發生重大安全隱患和安全事故;

(四)其他影響觀音湖安全的突發事件。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觀音湖保護範圍內破壞植被、違法砍伐樹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恢復、補種;情節嚴重的,可處被毀壞植被、樹木價值一倍至五倍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在觀音湖保護範圍內損壞或者擅自拆除護(圍)欄、棧道、座椅、照明燈等市政公用設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恢復原狀;情節嚴重的,可處被損壞或者被拆除的市政公用設施價值一倍至五倍的罰款。

第三十條 本行政區域內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觀音湖保護和管理中存在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等問題的,由有權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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