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代碼及處罰標準 (廣東省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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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公安.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代碼及處罰標準(2017年版). 廣州市公安局. 2017-08-09. |
說明:
1.《法》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2.《條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3.《省條例》是指《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
4. 124號令是指《機動車登記規定》;
5.《違法處理》是指《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
6.《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7.《事故處理》是指《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8.《辦法》是指《劇毒化學品購買和公路運輸許可證件管理辦法》;
9.《駕駛證規定》是指《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含123號令和139號令);
10.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是指國務院令第617號《校車安全管理條例》。
一、非機動車駕駛人、乘車人、行人違法行為代碼及處罰標準
[編輯]代碼 | 違法行為 | 依據 | 處罰標準 |
3001 | 行人違反交通信號通行的 | 《法》第38條、第62條、89條、《條例》第38條第2款、39條、43條、《省條例》第55條第1款 | 10 |
3002 | 行人不服從交警指揮的 | 《法》第38條、89條、《省條例》第55條第1款 | 10 |
3003 | 行人不在人行道內行走的 | 《法》第61條、89條、《省條例》第55條第1款 | 10 |
3004 | 行人在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靠路邊行走的 | 《法》第36條、61條、89條、《省條例》第55條第1款 | 10 |
3005 | 行人橫過道路未走人行橫道或過街設施的 | 《法》第62條、89條《條例》第75條、《省條例》第55條第1款 | 10 |
3006 | 行人跨越道路隔離設施的 | 《法》第63條、89條、《省條例》第55條第1款 | 10 |
3007 | 行人倚坐道路隔離設施的 | 《法》第63條、89條、《省條例》第55條第1款 | 10 |
3008 | 行人扒車的 | 《法》第63條、89條、《省條例》第55條第1款 | 10 |
3009 | 行人強行攔車的 | 《法》第63條、89條、《省條例》第55條第1款 | 10 |
3010 | 行人實施其他妨礙交通安全的行為的 | 《法》第63條、89條、《省條例》第55條第1款 | 10 |
3013 | 行人不按規定通過鐵路道口的 | 《法》第65條、89條、《省條例》第55條第1款 | 10 |
3014 | 在道路上使用滑行工具的 | 《條例》第74條第1項、《法》89條、《省條例》第55條第1款 | 10 |
3015 | 行人在車行道內坐臥、停留、嬉鬧的 | 《條例》第74條第2項、《法》89條、《省條例》第55條第1款 | 10 |
3016 | 行人有追車、拋物擊車等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的 | 《條例》第74條第3項、《法》89條、《省條例》第55條第1款 | 10 |
3017 | 行人不按規定橫過機動車道的 | 《法》第62條、89條、《條例》第75條、《省條例》第55條第1款 | 10 |
3018 | 行人列隊在道路上通行時每橫列超過2人的 | 《條例》第76條、《法》89條、《省條例》第55條第1款 | 10 |
3021 | 乘車人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的 | 《法》第66條第1種行為、89條、《省條例》第55條第1款 | 10 |
3022 | 乘車人向車外拋灑物品的 | 《法》第66條第2種行為、89條、《省條例》第55條第1款 | 10 |
3023 | 乘車人有影響駕駛人安全駕駛的行為的 | 《法》第66條第3種行為、89條、《省條例》第55條第1款 | 10 |
3024 | 在機動車道上攔乘機動車的 | 《條例》第77條第1項、《法》第89條、《省條例》第55條第1款 | 10 |
3025 | 在機動車道上從機動車左側上下車的 | 《條例》第77條第2項、《法》第89條、《省條例》第55條第1款 | 10 |
3026 | 開關車門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 | 《條例》第77條第3項、《法》第89條、《省條例》第55條第1款 | 10 |
3027 | 機動車行駛中乘坐人員干擾駕駛的 | 《條例》第77條第4項、《法》第89條、《省條例》第55條第1款 | 10 |
3028 | 機動車行駛中乘坐人員將身體任何部分伸出車外的 | 《條例》第77條第4項、《法》第89條、《省條例》第55條第1款 | 10 |
3029 | 乘車人在機動車行駛中跳車的 | 《條例》第77條第4項、《法》第89條、《省條例》第55條第1款 | 10 |
3030 | 乘坐兩輪摩托車未正向騎坐的 | 《條例》第77條第5項、《法》第89條、《省條例》第55條第1款 | 10 |
4001 | 行人進入高速公路的 | 《法》第67條、89條、《省條例》第55條第1款 | 10 |
2003 | 非機動車未依法登記,上道路行駛的 | 《法》第18條第1款、第89條、《省條例》第55條第2款第8項 | 50 |
2004 | 非機動車逆向行駛的 | 《法》第35條、89條、《省條例》第55條第2款第1項 | 50 |
2005 | 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非機動車不靠車行道右側行駛的 | 《法》第36條、第57條第2種行為、89條、《省條例》第55條第2款 | 20 |
2006 | 非機動車違反規定使用其他車輛專用車道的 | 《法》第37條、89條、《省條例》第55條第2款 | 20 |
2007 | 非機動車不按照交通信號規定通行的 | 《法》第38條、89條、《條例》第38條、40條、41條、42條、43條、《省條例》第55條第2款 | 20 |
2008 | 非機動車駕駛人不服從交警指揮的 | 《法》第38條、89條、《省條例》第55條第2款 | 20 |
2009 | 非機動車未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的 | 《法》第57條、89條、《省條例》第55條第2款第9項 | 50 |
2010 | 醉酒駕駛、駕馭非機動車、畜力車的 | 《法》第89條、《條例》第72條第3項、第73條第1項、《省條例》第55條第2款第2項 | 50 |
2011 | 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超速行駛的 | 《法》第58條、89條、《省條例》第55條第2款第3項第2種行為 | 50 |
2012 | 駕駛電動自行車超速行駛的 | 《法》第58條、89條、《省條例》第55條第2款第3項第2種行為 | 50 |
2013 | 非機動車不按規定載物的 | 《條例》第71條、《法》89條、《省條例》第55條第2款 | 20 |
2014 | 非機動車不在規定地點停放的 | 《法》第59條、89條、《省條例》第55條第2款 | 20 |
2015 | 非機動車停放時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 | 《法》第59條、89條、《省條例》第55條第2款 | 20 |
2016 | 非機動車通過路口,轉彎的非機動車不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優先通行的 | 《條例》第68條第1項、《法》89條、《省條例》第55條第2款 | 20 |
2017 | 非機動車通過路口,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時,強行進入的 | 《條例》第68條第2項、《法》89條、《省條例》第55條第2款 | 20 |
2018 | 非機動車通過路口,向左轉彎時,不靠路口中心點右側轉彎的 | 《條例》第68條第3項、《法》89條、《省條例》第55條第2款 | 20 |
2019 | 非機動車遇停止信號時,停在停止線以內或路口內的 | 《條例》第68條第4項、《法》89條、《省條例》第55條第2款 | 20 |
2020 | 非機動車向右轉彎遇同車道內有車等候放行信號不能轉彎時,不依次等候的 | 《條例》第68條第5項、《法》89條、《省條例》第55條第2款 | 20 |
2021 | 行經無燈控或交警指揮的路口,不讓標誌、標線指示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 《條例》第69條第1項、《法》89條、《省條例》第55條第2款 | 20 |
2022 | 行經無燈控、交警指揮或標誌、標線控制的路口,無交通標誌標線,不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的 | 《條例》第69條第2項、《法》89條、《省條例》第55條第2款 | 20 |
2023 | 行經無燈控或交警指揮的路口,右轉彎的非機動車不讓左轉彎的車輛先行的 | 《條例》第69條第3項、《法》89條、《省條例》第55條第2款 | 20 |
2024 | 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時不下車推行的 | 《條例》第70條第1款、《法》89條、《省條例》第55條第2款第5項 | 50 |
2025 | 有人行橫道時,非機動車不從人行橫道橫過機動車道的 | 《條例》第70條第1款、《法》89條、《省條例》第55條第2款 | 20 |
2026 | 有行人過街設施時,非機動車不從行人過街設施橫過機動車道的 | 《條例》第70條第1款、《法》89條、《省條例》第55條第2款 | 20 |
2027 | 非機動車借道行駛後不迅速駛回非機動車道的 | 《條例》第70條第2款、《法》89條、《省條例》第55條第2款 | 20 |
2028 | 非機動車轉彎時未減速慢行,伸手示意,突然猛拐的 | 《條例》第72條第4項、《法》89條、《省條例》第55條第2款 | 20 |
2029 | 非機動車超車時妨礙被超越的車輛行駛的 | 《條例》第72條第4項、《法》89條、《省條例》第55條第2款 | 20 |
2030 | 駕駛非機動車牽引車輛的 | 《條例》第72條第5項、《法》89條、《省條例》第55條第2款 | 20 |
2031 | 駕駛非機動車攀扶車輛的 | 《條例》第72條第5項、《法》89條、《省條例》第55條第2款 | 20 |
2032 | 非機動車被其他車輛牽引的 | 《條例》第72條第5項、《法》89條、《省條例》第55條第2款 | 20 |
2033 | 駕駛非機動車時雙手離把的 | 《條例》第72條第5項、《法》89條、《省條例》第55條第2款 | 20 |
2034 | 駕駛非機動車時手中持物的 | 《條例》第72條第5項、《法》89條、《省條例》第55條第2款 | 20 |
2035 | 駕駛非機動車時扶身並行的 | 《條例》第72條第6項、《法》89條、《省條例》第55條第2款 | 20 |
2036 | 駕駛非機動車時互相追逐的 | 《條例》第72條第6項、《法》89條、《省條例》第55條第2款 | 20 |
2037 | 駕駛非機動車時曲折竟駛的 | 《條例》第72條第6項、《法》89條、《省條例》第55條第2款 | 20 |
2038 | 在道路上騎獨輪自行車的 | 《條例》第72條第7項、《法》89條、《省條例》第55條第2款 | 20 |
2039 | 在道路上騎2人以上騎行的自行車的 | 《條例》第72條第7項、《法》89條、《省條例》第55條第2款 | 20 |
2040 | 非下肢殘疾的人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 | 《條例》第72條第8項、《法》89條、《省條例》第55條第2款第6項 | 50 |
2041 | 自行車加裝動力裝置的 | 《條例》第72條第9項、《法》89條、《省條例》第55條第2款第7項 | 50 |
2042 | 三輪車加裝動力裝置的 | 《條例》第72條第9項、《法》89條、《省條例》第55條第2款第7項 | 50 |
2043 | 在道路上學習駕駛非機動車的 | 《條例》第72條第10項、《法》89條、《省條例》第55條第2款 | 20 |
2044 | 非機動車不避讓盲人的 | 《法》第64條第2款、89條、《省條例》第55條第2款 | 20 |
2045 | 駕馭畜力車橫過道路時,駕馭人未下車牽引牲畜的 | 《法》第60條、89條、《省條例》第55條第2款 | 20 |
2046 | 畜力車並行的 | 《條例》第73條第2項、《法》89條、《省條例》第55條第2款 | 20 |
2047 | 駕駛畜力車時駕馭人離開車輛的 | 《條例》第73條第2項、《法》89條、《省條例》第55條第2款 | 20 |
2048 | 駕駛畜力車時在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超車的 | 《條例》第73條第3項、《法》89條、《省條例》第55條第2款 | 20 |
2049 | 駕駛兩輪畜力車不下車牽引牲畜的 | 《條例》第73條第3項、《法》89條、《省條例》第55條第2款 | 20 |
2050 | 使用未經馴服的牲畜駕車的 | 《條例》第73條第4項、《法》89條、《省條例》第55條第2款 | 20 |
2051 | 隨車幼畜未栓系的 | 《條例》第73條第4項、《法》89條、《省條例》第55條第2款 | 20 |
2052 | 停放畜力車時未拉緊車閘的 | 《條例》第73條第5項、《法》89條、《省條例》第55條第2款 | 20 |
2053 | 停放畜力車時未栓系牲畜的 | 《條例》第73條第5項、《法》89條、《省條例》第55條第2款 | 20 |
2055 | 未滿16周歲駕駛、駕馭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畜力車的 | 《條例》第72條第2項、第73條、《法》89條、《省條例》第55條第2款 | 20 |
4003 | 非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的 | 《法》第67條、89條、《省條例》第55條第2款第4項 | 50 |
7013 | 非機動車違反規定載人的 | 《條例》第71條第2款、第89條、《省條例》第37條、第55條第2款第3項第1種行為 | 50 |
二、機動車駕駛人違法行為代碼及處罰標準(簡易程序處罰)
[編輯]代碼 | 違法行為 | 依據 | 記分分值 | 罰款標準(元) |
1013 | 駕駛證丟失期間仍駕駛機動車的 | 《條例》第28條、《法》第90條、95條、《省條例》第59條第1款第15項 | 200 | |
1014 | 駕駛證損毀期間仍駕駛機動車的 | 《條例》第28條、《法》第90條、《省條例》第59條第1款第15項 | 200 | |
1015 | 駕駛證被依法扣留期間仍駕駛機動車的 | 《條例》第28條、《法》第90條、《省條例》第59條第1款第15項 | 200 | |
1016 | 違法記分達到12分仍駕駛機動車的 | 《條例》第28條、《法》第90條
《省條例》第59條第1款第15項 |
200 | |
1018 | 機動車不在機動車道內行駛的 | 《法》第36條、第90條、《省條例》第58條第1項 | 150 | |
1019 | 機動車違反規定使用專用車道的 | 《法》第37條、第90條
《省條例》第58條第2項 |
150 | |
1023 | 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未依次交替駛入車道減少後的路口、路段的 | 《法》第45條第2款、第90條、《條例》第53條第3款、《省條例》第57條第1項 | 100 | |
1024 | 在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警指揮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機動車未依次交替通行的 | 《法》第45條第2款、第90條、《省條例》第57條第1項 | 100 | |
1025 | 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在人行橫道、網狀線區域內停車等候的 | 《條例》第53條第2款、《法》第90條
《省條例》第57條第2項 |
100 | |
1026 | 行經鐵路道口,不按規定通行的 | 《法》第46條、第90條、《省條例》第56條第1項 | 50 | |
1031 | 運載危險物品未經批准的 | 《法》第48條第3款、第90條、《省條例》第59條第1款第17項 | 200 | |
1036 | 貨運機動車違反規定載人的 | 《法》第50條、第90條、《條例》第55條第2項 | 100 | |
1037 | 未將故障車輛移到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的 | 《法》第52條、《法》第90條《省條例》第59條第1款第18項 | 200 | |
1038 | 不避讓正在作業的道路養護車、工程作業車的 | 《法》第54條第1款、第90條《省條例》第56條第2項 | 50 | |
1039 | 機動車違反規定停放、臨時停車,妨礙其它車輛、行人通行的 | 《法》第56條第1款、第93條第2款、第90條、《條例》第63條、《省條例》第59條第1款第23項 | 200 | |
1040 | 機動車噴塗、粘貼標識或者車身廣告影響安全駕駛的 | 《條例》第13條第3款、《法》第90條、124號令第56條 | 200 | |
1041 | 道路養護施工作業車輛、機械作業時未開啟示警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的 | 《條例》第35條第1款、《法》第90條、《省條例》第59條第1款第19項 | 200 | |
1043 | 變更車道時影響正常行駛的機動車的 | 《條例》第44條第2款、《法》第90條、《省條例》第59條第1款第1項 | 200 | |
1044 | 在禁止掉頭或者禁止左轉彎標誌、標線的地點掉頭的 | 《條例》第49條第1款、《法》第90條
、《省條例》第59條第1款第3項 |
200 | |
1045 | 在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掉頭的 | 《條例》第49條第1款、《法》第90條、《省條例》第59條第1款第3項 | 200 | |
1046 | 掉頭時妨礙正常行駛的車輛和行人通行的 | 《條例》第49條第2款、《法》第90條、《省條例》第59條第1款第3項 | 200 | |
1047 | 機動車未按規定鳴喇叭示意的 | 《條例》第59條第2款、《法》第90條、《省條例》第56條第3項 | 50 | |
1048 | 在禁止鳴喇叭的區域或者路段鳴喇叭的 | 《條例》第62條第8項、《法》第90條、《省條例》第58條第6項 | 150 | |
1049 | 在機動車駕駛室的前後窗範圍內懸掛、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的物品的 | 《條例》第62條第2項、《法》第90條、《省條例》第56條第4項 | 50 | |
1050 | 機動車行經漫水路或漫水橋時未低速通過的 | 《條例》第64條、《法》第90條、《省條例》第56條第5項 | 50 | |
1051 | 機動車載運超限物品行經鐵路道口時不按指定的道口通過的 | 《條例》第65條第1款、《法》第90條、《省條例》第57條第3項 | 100 | |
1052 | 機動車載運超限物品行經鐵路道口時不按指定的時間通過的 | 《條例》第65條第1款、《法》第90條、《省條例》第57條第3項 | 100 | |
1053 | 機動車行經渡口,不服從渡口管理人員指揮,不依次待渡的 | 《條例》第65條第2款、《法》第90條、《省條例》第56條第1項 | 50 | |
1054 | 上下渡船時,不低速慢行的 | 《條例》第65條第2款、《法》第90條、《省條例》第56條第1項 | 50 | |
1055 | 特種車輛違反規定使用警報器的 | 《法》第53條第2款、第90條、《條例》第66條、《省條例》第59條第1款第12項 | 200 | |
1056 | 特種車輛違反規定使用標誌燈具的 | 《法》第53條第2款、第90條、《條例》第66條、《省條例》第59條第1款第12項 | 200 | |
1057 | 機動車在單位院內居民居住區內不低速行駛的 | 《條例》第67條、《法》第90條、《省條例》第57條第4項 | 100 | |
1058 | 機動車在單位院內居民居住區內不避讓行人的 | 《條例》第67條、《法》第90條、《省條例》第57條第4項 | 100 | |
1059 | 駕駛摩托車手離車把的 | 《條例》第62條第6項、《法》第90條、《省條例》第58條第10項 | 150 | |
1060 | 駕駛摩托車在車把上懸掛物品的 | 《條例》第62條第6項、《法》第90條、《省條例》第58條第10項 | 150 | |
1061 | 拖拉機駛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區內道路的 | 《法》第55條第1款、第90條、《省條例》第34條第1款、第58條第11項 | 150 | |
1062 | 拖拉機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其它禁止通行道路的 | 《法》第55條第1款、第90條、《省條例》第34條第1款、第58條第11項 | 150 | |
1063 | 拖拉機違反規定載人的 | 《法》第55條第2款、第90條、《省條例》第59條第1款第28項 | 200 | |
1064 | 拖拉機牽引多輛掛車的 | 《條例》第56條第1項、《法》第90條、《省條例》第58條第11項 | 150 | |
1065 | 申請人不按指定路線上道路學習駕駛的 | 《條例》第20條第2款、《駕駛證規定》第39條、第91條、《法》第90條 | 對教練員或隨車指導人員200 | |
1066D | 申請人不按指定時間上道路學習駕駛的 | 《駕駛證規定》第91條、《法》第90條 | 對教練員或者隨車指導人員
200 | |
1069 | 使用教練車時有與教學無關的人員乘坐的 | 《條例》第20條第2款、《法》第90條 | 100 | |
1072 | 駕駛安全設施不全的機動車的 | 《法》第21條、第90條 | 100 | |
1073 | 駕駛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的機動車的 | 《法》第21條、第90條 | 100 | |
1074 | 不按規定倒車的 | 《法》第90條、《條例》第50條、《省條例》第57條第6項 | 100 | |
1075 | 在車門、車廂沒有關好時行車的 | 《法》第90條、《條例》第62條第1項
《省條例》第56條第6項 |
50 | |
1076 | 機動車在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間通行的 | 《法》第36條、《法》第90條、《省條例》第56條第7項 | 50 | |
1077 | 駕駛機動車下陡坡時熄火、空檔滑行的 | 《條例》第62條第4項、《法》第90條、《省條例》第59條第1款第4項 | 200 | |
1082 | 使用他人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 | 《法》第19條第1款、第90條、《條例》第28條、《省條例》第59條第1款第14項 | 200 | |
1084 | 改變車身顏色、更換發動機、車身或者車架,未按規定時限辦理變更登記的 | 124號令第56條 | 200 | |
1085 | 機動車所有權轉移後,現機動車所有人未按規定時限辦理轉移登記的 | 124號令第56條 | 200 | |
1086 | 機動車所有人辦理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機動車檔案轉出登記地車輛管理所後,未按照規定時限到住所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機動車轉入的 | 124號令第56條 | 200 | |
1088 |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辦理補、換領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誌等業務的 | 124號令第58條 | 200 | |
1090 | 機動車違反警告標誌指示的 | 《法》第38條、第90條、《省條例》第56條第8項 | 50 | |
1091 | 機動車違反警告標線指示的 | 《法》第38條、第90條《省條例》第56條第8項 | 50 | |
1092 | 公路客運車輛以外的載客汽車違反規定載貨的 | 《法》第49條、第90條、《條例》第54條第2款 | 100 | |
1093 | 駕駛時觀看電視的 | 《條例》第62條第3項、《法》第90條
《省條例》第57條第9項 |
100 | |
1094 | 在同車道行駛中,不按規定與前車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的 | 《法》第43條、《法》第90條、《省條例》第59條第1款第8項 | 200 | |
1102 | 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 | 《法》第90條、《條例》第47條、48條第5項、51條第3項、57條、58條、59條第1款、61條第5項、《省條例》第59條第1款第12項 | 1 | 200 |
1103 | 不按規定會車的 | 《法》第90條、《條例》第48條、《省條例》第57條第6項 | 1 | 100 |
1108 |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保險標誌的 | 《法》第95條第1款、第90條、《省條例》第57條第5項 | 1 | 100 |
1109 | 未隨車攜帶行駛證的 | 《法》第95條第1款、第90條、《省條例》第57條第5項 | 1 | 100 |
1110 | 未隨車攜帶駕駛證的 | 《法》第95條第1款、第90條、《省條例》第57條第5項 | 1 | 100 |
1111 | 機動車載貨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的 | 《法》第48條第1款、第90條、《條例》第54條第1款、《省條例》第58條第3項 | 1 | 150 |
1115 |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檢驗合格標誌的 | 《法》第95條第1款、第90條、《省條例》第57條第5項 | 1 | 100 |
1207 | 駕駛摩托車時駕駛人未按規定戴安全頭盔的或者乘坐人員未按規定戴安全頭盔的 | 《法》第51條、《法》第90條、《省條例》第33條、第59條第29項 | 2 | 200 |
1208 | 機動車通過有燈控路口時,不按所需行進方向駛入導向車道的 | 《條例》第51條第1項、《法》第90條、《省條例》第57條第7項 | 2 | 100 |
1209 | 左轉彎時,未靠路口中心點左側轉彎的 | 《條例》第51條第3項、《法》第90條、《省條例》第57條第7項 | 2 | 100 |
1210 | 通過路口遇放行信號不依次通過的 | 《條例》第51條第4項、《法》第90條、《省條例》第57條第7項 | 2 | 100 |
1211 | 通過路口遇停止信號時,停在停止線以內或路口內的 | 《條例》第51條第5項、《法》第90條、《省條例》第57條第7項 | 2 | 100 |
1212 | 通過路口向右轉彎遇同車道內有車等候放行信號時,不依次停車等候的 | 《條例》第51條第6項、《法》第90條、《省條例》第57條第7項 | 2 | 100 |
1223 | 駕駛時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的 | 《條例》第62條第3項、《法》第90條、《省條例》第57條第9項 | 2 | 100 |
1225 | 駕車時有其他妨礙安全行車的行為的 | 《條例》第62條第3項、《法》第90條
《省條例》第57條第9項 |
2 | 100 |
1228 | 路口遇有交通阻塞時未依次等候的 | 《條例》第53條第1款、《法》第90條、《省條例》第57條第7項 | 2 | 100 |
1238 | 機動車載人超過額定人數的 | 《法》第49條、第90條、《條例》第55條第1項、《省條例》第59條第10項 | 2 | 200 |
1243 | 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或者緩慢行駛時,借道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輛的 | 《法》第45條第1款、第90條、《條例》第53條第2款、《省條例》第59條第1款第2項 | 2 | 200 |
1244 | 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駛時,駕駛人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 | 《法》第51條、第90條、《省條例》第31條、第59條第11項 | 2 | 200 |
1247 | 駕駛校車運載學生,不按照規定放置校車標牌的 |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48條 | 2 | 200 |
1248 | 駕駛校車運載學生,不按照規定開啟校車標誌燈的 |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48條 | 2 | 200 |
1249 | 駕駛校車運載學生,不按照經審核確定線路行駛的 |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48條 | 2 | 200 |
1250 | 校車上下學生,不按照規定在校車停靠站點停靠的 |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48條 | 2 | 200 |
1251 | 校車未運載學生上道路行駛,使用校車標牌的 |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48條 | 2 | 200 |
1252 | 校車未運載學生上道路行駛,使用校車標誌燈的 |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48條 | 2 | 200 |
1253 | 校車未運載學生上道路行駛,使用停車指示標誌的 |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48條 | 2 | 200 |
1254 | 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未對校車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的 |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48條 | 2 | 200 |
1255 | 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的 |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48條 | 2 | 200 |
1256 | 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的 |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48條 | 2 | 200 |
1257 | 在校車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的 |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48條 | 2 | 200 |
1301 | 機動車逆向行駛的 | 《法》第35條、《法》第90條、《省條例》第59條第1款第4項 | 3 | 200 |
1304 | 從前車右側超車的 | 《條例》第47條、《法》第90條、《省條例》第59條第1款第3項 | 3 | 200 |
1305 | 前車左轉彎時超車的 | 《法》第43條第1項、第90條、《省條例》第59條第1款第3項 | 3 | 200 |
1306 | 前車掉頭時超車的 | 《法》第43條第1項、第90條、《省條例》第59條第1款第3項 | 3 | 200 |
1307 | 前車超車時超車的 | 《法》第43條第1項、第90條、《省條例》第59條第1款第3項 | 3 | 200 |
1308 | 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時超車的 | 《法》第43條第2項、第90條、《省條例》第59條第1款第3項 | 3 | 200 |
1309 | 超越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 《法》第43條第3項、第90條、《省條例》第59條第1款第3項 | 3 | 200 |
1310 | 在鐵路道口、路口、窄橋、彎道、陡坡、隧道、人行橫道、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地點超車的 | 《法》第43條第4項、第90條、《省條例》第59條第1款第3項 | 3 | 200 |
1311 | 車輛在道路上發生故障或事故後,妨礙交通又難以移動的,不按規定設置警告標誌或未按規定使用警示燈光的 | 《法》第52條、第90條、《條例》第60條、《省條例》第59條第1款第22項 | 3 | 200 |
1312 | 準備進入環形路口不讓已在路口內的機動車先行的 | 《條例》第51條第2項、《法》第90條、《省條例》第57條第1項 | 3 | 100 |
1313 | 轉彎的機動車未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先行的 | 《條例》第51條第7項、第52條第3項、《法》第90條、《省條例》第57條第1項 | 3 | 100 |
1314 | 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機動車不讓左轉彎車輛先行的 | 《條例》第51條第7項、第52條第4項、《法》第90條、《省條例》第57條第1項 | 3 | 100 |
1315 | 機動車通過無燈控或交警指揮的路口,不按交通標誌、標線指示讓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 《條例》第52條第1項、《法》第90條、《省條例》第57條第1項 | 3 | 100 |
1316 | 機動車通過無燈控、交警指揮、交通標誌標線控制的路口,不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的 | 《條例》第52條第2項、《法》第90條、《省條例》第57條第1項 | 3 | 100 |
1317 | 載貨汽車牽引多輛掛車的 | 《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種行為、《法》第90條、《省條例》第58條第8項 | 3 | 150 |
1318 | 半掛牽引車牽引多輛掛車的 | 《條例》第56條第1項第2種行為、《法》第90條、《省條例》第58條第8項 | 3 | 150 |
1320 | 小型載客汽車牽引旅居掛車以外的且總質量700千克以上掛車的 | 《條例》第56條第2項、《法》第90條
《省條例》第58條第8項 |
3 | 150 |
1322 | 載貨汽車牽引掛車的載質量超過汽車本身的載質量的 | 《條例》第56條第3項、《法》第90條
《省條例》第58條第8項 |
3 | 150 |
1323 | 大型載客汽車牽引掛車的 | 《條例》第56條第2款、《法》第90條
《省條例》第58條第8項 |
3 | 150 |
1324 | 中型載客汽車牽引掛車的 | 《條例》第56條第2款、《法》第90條
《省條例》第58條第8項 |
3 | 150 |
1325 | 低速載貨汽車牽引掛車的 | 《條例》第56條第2款、《法》第90條
《省條例》第58條第8項 |
3 | 150 |
1326 | 三輪機動車汽車牽引掛車的 | 《條例》第56條第2款、《法》第90條
《省條例》第58條第8項 |
3 | 150 |
1327 | 機動車在發生故障或事故後,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 | 《條例》第60條、《法》第90條、《省條例》第59條第1款第22項 | 3 | 200 |
1333 | 不避讓執行任務的特種車輛的 | 《法》第53條第1款、第90條、《省條例》第59條第1款第9項 | 3 | 200 |
1334 | 機動車不避讓盲人的 | 《法》第64條第2款、第90條、《省條例》第58條第9項 | 3 | 150 |
1340 |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 | 《法》第13條、第90條、《條例》第16條、124號令第56條 | 3 | 200 |
1344 | 機動車違反禁令標誌指示的 | 《法》第38條、第90條、《省條例》第59條第1款第13項 | 3 | 200 |
1345 | 機動車違反禁止標線指示的 | 《法》第38條、第90條、《省條例》第59條第1款第13項 | 3 | 200 |
1348 | 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以外的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 | 《法》第49條、第90條、《條例》第55條第1項、《省條例》第59條第1款第10項 | 3 | 200 |
1349 | 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10%未達20%的 | 《法》第42條、第90條、《條例》第45條、46條、《省條例》第58條第7項 | 3 | 150 |
1350 | 駕駛中型以上載貨汽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10%未達20%的 | 《法》第42條、第90條、《條例》第45條、46條、《省條例》第58條第7項 | 3 | 150 |
1351 | 駕駛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10%未達20%的 | 《法》第42條、第90條、《條例》第45條、46條、《省條例》第58條第7項 | 3 | 150 |
1352 | 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10%未達20%的 | 《法》第42條、第90條、《條例》第45條、46條、《省條例》第58條第7項 | 3 | 150 |
1355 | 駕駛機動車在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的 | 《條例》第44條第1款、第90條、《省條例》第27條、第59條第1項 | 3 | 200 |
1356 | 行經人行橫道,未減速行駛的 | 《法》第47條第1款、第90條、《省條例》第59條第1款第5項 | 3 | 200 |
1357 | 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時未停車讓行的 | 《法》第47條第1款、第90條、《省條例》第59條第1款第5項 | 3 | 200 |
1358 | 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未避讓的 | 《法》第47條第2款、第90條、《省條例》第59條第1款第6項 | 3 | 200 |
1617 | 運載危險物品時不按規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的 | 《法》第48條第3款、第90條、《省條例》第59條第1款第17項 | 6 | 200 |
1618 | 運載危險物品時未懸掛警示標誌的 | 《法》第48條第3款、第90條、《省條例》第59條第1款第17項 | 6 | 200 |
1619 | 運載危險物品時未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 《法》第48條第3款、第90條、《省條例》第59條第1款第17項 | 6 | 200 |
1622 | 非緊急情況時在城市快速路應急車道上行駛的 | 《條例》第82條第4項,《法》第90條 | 6 | 200 |
1624 | 機動車駕駛人不按照規定避讓校車的 |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52條 | 6 | 200 |
1625 | 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的 | 《法》第38條、第90條、《條例》第38、40、41、42、43條、《省條例》第59條第1款第7項 | 6 | 200 |
1626 | 駕駛公路客運汽車、公共汽車以外的其他營運客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 | 《法》第49條、第90條、《條例》第55條第1項、《省條例》第59條第10項 | 6 | 200 |
1627 | 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以外的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 | 《法》第49條、第90條、《條例》第55條第1項、《省條例》第59條第1款第10項 | 6 | 200 |
1628 | 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20%的 | 《法》第42條、第90條、《條例》第45條、46條、《省條例》第58條第7項 | 6 | 150 |
1629 | 駕駛中型以上載貨汽車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20%的 | 《法》第42條、第90條、《條例》第45條、46條、《省條例》第58條第7項 | 6 | 150 |
1630 | 駕駛校車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20%的 | 《法》第42條、第90條、《條例》第45條、46條、《省條例》第58條第7項 | 6 | 150 |
1631 | 駕駛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20%的 | 《法》第42條、第90條、《條例》第45條、46條、《省條例》第58條第7項、《劇毒化學品購買和公路運輸許可證件管理辦法》第18條第2款 | 6 | 150 |
1632 | 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未達到50%的 | 《法》第42條、第90條、《條例》第45條、46條、《省條例》第58條第7項 | 6 | 150 |
1633 | 駕駛中型以上載貨汽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未達到50%的 | 《法》第42條、第90條、《條例》第45條、46條、《省條例》第58條第7項 | 6 | 150 |
1634 | 駕駛校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未達到50%的 | 《法》第42條、第90條、《條例》第45條、46條、《省條例》第58條第7項 | 6 | 150 |
1635 | 駕駛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未達到50%的 | 《法》第42條第1款、第90條、《條例》第45條、條46條、《辦法》第18條第2款,《省條例》第59條第1款第40項、《劇毒化學品購買和公路運輸許可證件管理辦法》第18條第2款 | 6 | 200 |
1636 | 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未達到50%的 | 《法》第42條、第90條、《條例》第45條、46條、《省條例》第58條第7項 | 6 | 150 |
1640 | 駕駛機動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的 | 《法》第48條第2款、第90條、《省條例》第58條第5項 | 6 | 150 |
1641 | 駕駛機動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未懸掛明顯標誌的 | 《法》第48條第2款、第90條、《省條例》第58條第5項 | 6 | 150 |
1642 | 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外的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鐘的 | 《條例》第62條第7項、《法》第90條、《省條例》第59條第1款第20項 | 6 | 200 |
1716 | 駕駛公路客運車輛、公共汽車以外的其他營運客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 | 《法》第49條、第90條、《條例》第55條第1項、《省條例》第59條第10項 | 12 | 200 |
1717 |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 | 《法》第95條第1款、第90條、《省條例》第59條第1款第24項 | 12 | 200 |
1718 | 故意遮擋機動車號牌的 | 《法》第95條第2款、第90條、《省條例》第59條第1款第24項 | 12 | 200 |
1719 | 故意污損機動車號牌的 | 《法》第95條第2款、第90條、《省條例》第59條第1款第24項 | 12 | 200 |
1720 | 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 | 《法》第95條第2款、第90條、《省條例》第59條第1款第24項 | 12 | 200 |
1722 | 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未達50%的 | 《法》第42條第1款、第90條、《條例》第45條、46條、《省條例》第58條第7項 | 12 | 150 |
1723 | 駕駛中型以上載貨汽車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未達50%的 | 《法》第42條第1款、第90條、《條例》第45條、46條、《省條例》第58條第7項 | 12 | 150 |
1724 | 駕駛校車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未達50%的 | 《法》第42條第1款、第90條、《條例》第45條、46條、《省條例》第58條第7項 | 12 | 150 |
1725 | 駕駛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未達50%的 | 《法》第42條第1款、第90條、《條例》第45條、條46條、《辦法》第18條第2款,《省條例》第59條第1款第40項、《劇毒化學品購買和公路運輸許可證件管理辦法》第18條第2款 | 12 | 200 |
1730 | 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鐘的 | 《法》第22條第2款、第90條、《條例》第62條第7項、《省條例》第59條第1款第20項 | 12 | 200 |
1731 | 連續駕駛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鐘的 | 《法》第22條第2款、第90條、《條例》第62條第7項、《省條例》第59條第1款第20項 | 12 | 200 |
4002 | 拖拉機駛入高速公路的 | 《法》第55條第1款、第67條第3種行為、第90條、《省條例》第59條第1款第30項 | 200 | |
4005 | 機動車從匝道進入或駛離高速公路時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 | 《條例》第79條第1款、第2款、《法》第90條、《省條例》第57條第11項 | 100 | |
4006 | 機動車從匝道進入高速公路時妨礙已在高速公路內的機動車正常行駛的 | 《條例》第79條第1款、《法》第90條、《省條例》第57條第12項 | 100 | |
4007 | 在高速公路的路肩上行駛的 | 《條例》第82條第3項、《法》第90條、《省條例》第59條第1款第38項 | 200 | |
4009 |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通過施工作業路段,不減速行駛的 | 《條例》第84條、《法》第90條、《省條例》第59條第1款第39項 | 200 | |
4010 | 在高速公路上騎、軋車行道分界線的 | 《條例》第82條第3項、《法》第90條、《省條例》第59條第1款第38項 | 200 | |
4011 | 在高速公路上試車或學習駕駛機動車的 | 《條例》第82條第5項、《法》第90條、《省條例》第59條第1款第37項 | 200 | |
4012 | 在高速公路上違反規定拖曳故障車、肇事車的 | 《法》第68條第2款、第90條、《省條例》第59條第1款第32項 | 200 | |
4014 | 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載貨汽車車廂載人的 | 《條例》第83條、《法》第90條、《省條例》第59條第1款第35項 | 200 | |
4015 | 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兩輪摩托車載人的 | 《條例》第83條、《法》第90條、《省條例》第58條第13項 | 150 | |
4204 | 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駕駛人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 | 《法》第51條、第90條、《省條例》第31條、第59條第11項 | 2 | 200 |
4301 | 駕駛設計最高時速低於70公里的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的 | 《法》第67條、第90條、《省條例》第59條第1款第30項 | 3 | 200 |
4302 |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後,駕駛人不按規定使用危險報警閃光燈的 | 《法》第68條第1款、第90條、《省條例》第59條第1款第31項 | 3 | 200 |
4303 | 高速公路上車輛發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後,不按規定設置警告標誌的 | 《法》第68條第1款、第90條、《省條例》第59條第1款第31項 | 3 | 200 |
4306 | 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況下行駛速度低於規定最低時速20%以上的 | 《條例》第78條第1款、《法》第90條、《省條例》第59條第1款第33項 | 3 | 200 |
4311 | 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超車的 | 《條例》第82條第2項、《法》第90條、《省條例》第58條第12項 | 3 | 150 |
4312 | 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的 | 《條例》第44條第1款、《法》第90條、《省條例》第27條、第59條第1項 | 3 | 200 |
4608 | 非緊急情況時在高速公路應急車道上行駛的 | 《條例》第82條第4項、《法》第90條 | 6 | 200 |
4609 | 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20%的 | 《法》第42條、第90條、《條例》第45條、46條、《省條例》第59條第1款第33項 | 6 | 200 |
4610 | 駕駛中型以上載貨汽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20%的 | 《法》第42條、第90條、《條例》第45條、46條、《省條例》第59條第1款第33項 | 6 | 200 |
4611 | 駕駛校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20%的 | 《法》第42條、第90條、《條例》第45條、46條、《省條例》第59條第1款第33項 | 6 | 200 |
4612 | 駕駛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20%的 | 《法》第42條第1款、第90條、《條例》第45條、條46條、《辦法》第18條第2款,《省條例》第59條第1款第40項、《劇毒化學品購買和公路運輸許可證件管理辦法》第18條第2款 | 6 | 200 |
4613 | 駕駛營運客車以外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行車道上停車的 | 《條例》第82條第1項、《法》第90條、《省條例》第59條第1款第36項 | 6 | 200 |
4614 | 駕駛營運客車以外的機動車非緊急情況下在高速公路應急車道上停車的 | 《條例》第82條第4項、《法》第90條、《省條例》第59條第1款第38項 | 6 | 200 |
4615 | 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行駛的 | 《條例》第81條、《法》第90條、《省條例》第59條第1款第34項 | 6 | 200 |
4701 | 在高速公路上倒車的 | 《條例》第82條第1項、《法》第90條、《省條例》第59條第1款第36項 | 12 | 200 |
4702 | 在高速公路上逆行的 | 《條例》第82條第1項、《法》第90條、《省條例》第59條第1款第36項 | 12 | 200 |
4703 | 在高速公路上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的 | 《條例》第82條第1項、《法》第90條、《省條例》第59條第1款第36項 | 12 | 200 |
4704 | 駕駛營運客車在高速公路行車道上停車的 | 《條例》第82條第1項、《法》第90條、《省條例》第59條第1款第36項 | 12 | 200 |
4705 | 駕駛營運客車非緊急情況下在高速公路應急車道上停車的 | 《條例》第82條第4項、《法》第90條、《省條例》第59條第1款第38項 | 12 | 200 |
4706 | 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未達50%的 | 《條例》第78條、《法》第90條、《省條例》第59條第1款第33項 | 12 | 200 |
4707 | 駕駛中型以上載貨汽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未達50%的 | 《條例》第78條、《法》第90條、《省條例》第59條第1款第33項 | 12 | 200 |
4708 | 駕駛校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未達50%的 | 《條例》第78條、《法》第90條、《省條例》第59條第1款第33項 | 12 | 200 |
4709 | 駕駛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未達50%的 | 《條例》第78條、《法》第90條、《省條例》第59條第1款第33項 | 12 | 200 |
5030 | 其他機動車噴塗特種車特定標誌圖案的 | 《法》第15條第1款、第90條、《省條例》第59條第1款第25項 | 200 | |
5035 | 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仍繼續駕駛的 | 《法》第22條第2款、《條例》第104條第3項、《法》第90條、《省條例》第59條第1款第26項 | 200 | |
5036 | 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仍繼續駕駛的 | 《法》第22條第2款、《條例》第104條第3項、《法》第90條 | 100 | |
5037 | 過度疲勞仍繼續駕駛的 | 《法》第22條第2款、第90條、《條例》第62條第7項、第104條第3項、《省條例》第59條第1款第26項 | 200 | |
5038 | 未按規定噴塗放大的牌號或者放大的牌號不清晰的的 | 《條例》第13條第1款、《法》第90條、124號令第56條《省條例》第57條第10項 | 100 | |
6001 | 牽引故障機動車時,被牽引的機動車除駕駛人外載人的 | 《條例》第61條第1款第1項、《法》第90條
《省條例》第57條第8項 |
100 | |
6002 | 牽引故障機動車時,被牽引的機動車拖帶掛車的 | 《條例》第61條第1款第1項、《法》第90條
《省條例》第57條第8項 |
100 | |
6003 | 牽引故障機動車時,被牽引的機動車寬度大於牽引的機動車的 | 《條例》第61條第1款第2項、《法》第90條、《省條例》第57條第8項 | 100 | |
6004 | 使用軟連接裝置牽引故障機動車時,牽引車與被牽引車之間未保持安全距離的 | 《條例》第61條第1款第3項、《法》第90條、《省條例》第57條第8項 | 100 | |
6005 | 牽引制動失效的被牽引車,未使用硬連接牽引裝置的 | 《條例》第61條第1款第4項、《法》第90條、《省條例》第57條第8項 | 100 | |
6006 | 使用汽車吊車牽引車輛的 | 《條例》第61條第2款第1種行為、《法》第90條、《省條例》第57條第8項 | 100 | |
6007 | 使用輪式專用機械牽引車輛的 | 《條例》第61條第2款第2種行為、《法》第90條、《省條例》第57條第8項 | 100 | |
6008 | 使用摩托車牽引車輛的 | 《條例》第61條第2款、《法》第90條、《省條例》第57條第8項 | 100 | |
6009 | 牽引摩托車的 | 《條例》第61條第2款、《法》第90條、《省條例》第57條第8項 | 100 | |
6010 | 未使用專用清障車拖曳轉向或照明、信號裝置失效的機動車的 | 《條例》第61條第3款、《法》第90條、《省條例》第57條第8項 | 100 | |
6011 | 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時,駕駛人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 | 《法》第51條、第90條、《省條例》第31條、第59條第11項 | 200 | |
6012 | 摩托車後座乘坐不滿十二周歲未成年人的 | 《法》第90條、《條例》第55條第3項第1種行為、《省條例》第33條第一款 | 100 | |
6013 | 駕駛輕便摩托車載人的 | 《法》第90條、《條例》第55條第3項第2種行為 | 100 | |
6014 | 機動車載物行駛時遺灑、飄散載運物的 | 《法》第48條第1款、第90條、《條例》第62條第5項、《省條例》第58條第4項 | 150 | |
6017 | 駕駛載客汽車以外的其他機動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 | 《法》第49條、第90條 | 200 | |
6018 | 補領機動車駕駛證後,繼續使用原機動車駕駛證的 | 《駕駛證規定》第63條第3款、第94條第1款第1項 | 200 | |
6019 | 發生交通事故後,應當自行撤離現場而未撤離,造成交通堵塞的 | 《法》第70條第3款、《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13條第3款 | 200 | |
6023 | 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的 | 《條例》第44條第1款、《法》第90條、《省條例》第27條、第59條第1項 | 200 | |
6024 | 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以及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的 | 《駕駛證規定》第75條第1款、第94條第1款第2項 | 200 | |
6025 | 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駕駛牽引掛車的 | 《駕駛證規定》第75條第1款、第94條第1款第2項 | 200 | |
6026 | 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上高速公路行駛,無相應或者更高准駕車型駕駛證三年以上的駕駛人陪同的 | 《駕駛證規定》第75條第2款、第94條第1款第2項 | 200 | |
6027 | 駕駛機動車未按規定粘貼、懸掛實習標誌的 | 《條例》第22條第2款、《法》第90條、《省條例》第59條第1款第21項、《駕駛證規定》第74條第3款、第94條第1款第3項 | 200 | |
6028 | 駕駛機動車未按規定粘貼、懸掛殘疾人機動車專用標誌的 | 《駕駛證規定》第76條第1款、第94條第1款第3項 | 200 | |
6029 | 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駕駛人,未按照規定申報變更信息的 | 《駕駛證規定》第80條、第94條第1款第4項 | 200 | |
6036 | 掛車的燈光信號、制動、連接、安全防護等裝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 | 《條例》第56條第1項、《法》第90條
《省條例》第58條第8項 |
150 | |
6037 | 掛車載人的 | 《條例》第56條第2項、《法》第90條
《省條例》第58條第8項 |
150 | |
6038 | 貨運機動車駕駛室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 | 《法》第49條、90條、《省條例》第59條第10項 | 150 | |
6045 | 號牌不清晰、不完整的 | 《法》第11條第2款、第90條 | 200 | |
6051 | 申請人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時,未按照規定隨身攜帶學習駕駛證明的 | 《駕駛證規定》第39條、第90條 | 200 | |
6052 | 申請人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時,未按照規定放置、粘貼學車專用標識的 | 《駕駛證規定》第39條、第91條 | 200 | |
6061 | 駕駛三輪摩托車時駕駛人未按規定戴安全頭盔的 | 《法》第51條、第90條 | 200 | |
6062 | 非緊急情況時在城市快速路應急車道上停車的 | 《條例》第82條第4項、《法》第90條 | 200 | |
6063 | 駕駛排放檢驗不合格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113條、《法》第90條 | 200 | |
7001 | 在機動車上安裝影響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正常使用的裝置 | 《法》第90條、《省條例》第9條第2款、第59條第27項 | 200 | |
7002 | 在機動車號牌上噴塗、粘貼影響交通技術監控信息接收材料的 | 《法》第90條、《省條例》第9條第2款、第59條第27項 | 200 | |
7003 | 未設置導向標誌、標線的交叉路口,左轉彎機動車未按規定提前駛入最左側的車道轉彎或右轉彎機動車未按規定提前駛入最右側的車道轉彎 | 《法》第90條、《省條例》第28條第2款、第57條第7項 | 100 | |
7004 | 駕駛車輛在超越前方車輛後突然減速、轉彎 | 《法》第90條、《省條例》第28條第3款、第59條第3項 | 200 | |
7005 | 機動車在夜間或者遇風、雨、雪、霧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未按規定使用燈光 | 《法》第90條、《省條例》第29條、第59條第12項 | 200 | |
7006 | 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老年人、兒童、孕婦、抱嬰者,以及持盲杖的盲人、行走不便的殘疾人橫過道路,未按規定停車讓行 | 《法》第90條、《省條例》第30條第1款、第57條第1項 | 100 | |
7007 | 機動車遇噴塗「校車」字樣並載有學生的車輛,未按規定讓行 | 《法》第90條、《省條例》第30條第2款、第57條第1項 | 100 | |
7008 | 非緊急情況在高速公路上下乘客的 | 《法》第90條、《省條例》第32條第1款、第59條第37項 | 200 | |
7009 | 未按規定噴塗或粘貼標識 | 《法》第90條、《省條例》第7條、第57條第10項 | 100 | |
7010 | 交通事故發生後,不服從交警指揮,造成交通阻塞的 | 《法》第72條第1款、第90條、《條例》第89條第1款、《省條例》第59條第1款第16項 | 200 | |
7012 | 機動車駕駛人在乘坐人員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情況下駕駛機動車的 | 《法》第51條、第90條、《省條例》第31條、第59條第11項 | 200 | |
7024 |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發生故障或事故後,駕駛人沒有組織車上人員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上或者應急車道內的 | 《法》第68條第1款、第90條、《省條例》第58條第14項 | 150 | |
7027 | 機動車違反禁止停車線標誌、禁止長時停車標誌或禁止停車線指示的 | 《法》第38條、第90條、《省條例》第59條第1款第13項 | 200 | |
7601 | 非緊急情況下在高速公路路肩上停車的 | 《法》第90條、《省條例》第59條第1款第38項 | 6 | 200 |
13441 | 未取得環保檢驗合格標誌或者未取得相應環保檢驗合格標誌的機動車違反禁令標誌指示的 | 《法》第38條、第90條、《省條例》第59條第1款第13項 | 3 | 200 |
三、機動車駕駛人違法行為代碼及處罰標準(一般程序處罰)
[編輯]代碼 | 違法行為 | 依據 | 記分分值 | 執行標準(元) | ||||
1001 | 駕駛拼裝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 A 駕駛拼裝的非汽車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 《法》第100條第2款、《省條例》第61條第1款第5項 | 1000
吊銷 | ||||
B 駕駛拼裝的汽車上道路行駛的 | 《法》第100條第2款、《省條例》第62條第1款第5項 | 1500
吊銷 | ||||||
1002 | 駕駛已達報廢標準的車輛上道路行駛的 | A 駕駛已達報廢標準的非汽車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 《法》第100條第2款、《省條例》第61條第1款第5項 | 1000
吊銷 | ||||
B 駕駛已達報廢標準的汽車上道路行駛的 | 《法》第100條第2款、《省條例》第62條第1款第5項 | 1500
吊銷 | ||||||
1003 | 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構成犯罪的 | A 持有機動車駕駛證 | 《法》第101條第2款 | 吊銷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 ||||
B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 《省條例》第66條 | 終生不得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 ||||||
1004 |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事故,構成犯罪的 | 《法》第101條第1款 | 吊銷 | |||||
1005 | 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 | A未取得駕駛證駕駛非汽車類機動車的 | 《法》第99條第1款第1項、第2款、《省條例》第61條第1款第2項 | 1000
可以並處15日以下拘留 | ||||
B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汽車的 | 《法》第99條第1款第1項、第2款、《省條例》第62條第1款第1項 | 1500
可以並處15日以下拘留 | ||||||
1006 | 駕駛證被吊銷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 A駕駛證被吊銷期間駕駛非汽車類機動車的 | 《法》第99條第1款第1項、第2款、《省條例》第61條第1款第2項 | 1000
可以並處15日以下拘留 | ||||
B駕駛證被吊銷期間駕駛汽車的 | 《法》第99條第1款第1項、第2款、《省條例》第62條第1款第1項 | 1500
可以並處15日以下拘留 | ||||||
1007 | 把機動車交給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人駕駛的 | 《法》第99條第1款第2項、第2款、《省條例》第62條第1款第2項 | 1500
可以並處吊銷 | |||||
1008 | 把機動車交給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的人駕駛的 | 《法》第99條第1款第2項、第2款、《省條例》第62條第1款第2項 | 1500
可以並處吊銷 | |||||
1009 | 把機動車交給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的人駕駛的 | 《法》第99條第1款第2項、第2款、《省條例》第62條第1款第2項 | 1500
可以並處吊銷 | |||||
1010 | 駕駛人在駕駛證超過有效期仍駕駛機動車的 | A駕駛人在駕駛證超過有效期仍駕駛非汽車類機動車的 | 《條例》第28條、《法》第99條第1款第1項、第2款、《省條例》第61條第1款第2項 | 1000
可以並處15日以下拘留 | ||||
B駕駛人在駕駛證超過有效期仍駕駛汽車的 | 《條例》第28條、《法》第99條第1款第1項、第2款、《省條例》第62條第1款第1項 | 1500
可以並處15日以下拘留 | ||||||
1011 | 非法安裝警報器的 | 《法》第97條第1款、第15條、《省條例》第61條第1款第1項 | 1000 | |||||
1012 | 非法安裝標誌燈具的 | 《法》第97條第1款、第15條、《省條例》第61條第1款第1項 | 1000 | |||||
1017 | 不按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的 | 《法》第98條第1款 | 處依照規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的二倍罰款 | |||||
1067D | 申請人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時,未使用符合規定的機動車的 | 《駕駛證規定》第92條 | 教練員或者隨車指導人員
500 | |||||
1068D | 申請人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時,沒有教練員或者隨車指導人員的 | 《法》第99第1款第1項、第2款,《駕駛證規定》第93條 | 2000
可以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 |||||
1078 | 違反交通管制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 《法》第99條第1款第6項、第2款、《省條例》第63條第1款第5項 | 2000
可以並處15日以下拘留 | |||||
1083 | 載貨汽車、掛車未按照規定安裝側面及後下部防護裝置 | 124號令第56條、《省條例》第7條、第9條、第60條第1款第4項 | 500 | |||||
1087 | 擅自改變機動車外形和已登記的有關技術數據的 | 124號令第57條 | 500 | |||||
1089 | 公路客運車輛違反規定載貨的 | 《法》第92條第1款、《省條例》第63條第1款第1項 | 2000 | |||||
1245 | 不按照規定為校車配備安全設備的 |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46條 | 2 | 3000 | ||||
1246 | 不按照規定對校車進行安全維護的 |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46條 | 2 | 3000 | ||||
1353 | 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30%的 | 《法》第48條第1款、第92條第2款、《省條例》第60條第2項 | 3 | 500 | ||||
1354 | 駕駛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到30%的 | 《法》第48條第1款、第92條第2款、《省條例》第60條第2項 | 3 | 500 | ||||
1610A | 在駕駛證暫扣期間仍駕駛非汽車類機動車的 | 《法》第99條第1款第1項、第2款、《條例》第28條、《省條例》第61條第1款第2項 | 6 | 1000
可以並處15日以下拘留 | ||||
1610B | 在駕駛證暫扣期間仍駕駛汽車的 | 《法》第99條第1款第1項、第2款、《條例》第28條、《省條例》第62條第1款第1項 | 6 | 1500
可以並處15日以下拘留 | ||||
1621 | 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核定載客人數未達20%的 | 《法》第92條第1款、《省條例》第60條第1款第1項 | 6 | 500 | ||||
1623 | 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 |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50條 | 6 | 500 | ||||
1637 | 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 | 《法》第92條第2款,《省條例》第63條第1款第2項 | 6 | 2000 | ||||
1638 | 駕駛貨車違反規定載客的 | 《法》第50條1款、《法》第92條第2款、《條例》第55條第2項、《省條例》第63條第1款第2項 | 6 | 2000 | ||||
1639 | 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的 | 《法》第48條第1款、第92條第2款,《條例》第54條第1款、《省條例》第63條第1款第2項 | 6 | 2000 | ||||
1705 | 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 | A 持有機動車駕駛證 | 《法》第99條第1款第3項、第2款、《省條例》第63條第1款第3項 | 12 | 2000
可以並處15日以下拘留 | |||
B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 《法》第99條第1款第3項、第2款、《省條例》第63條第1款第3項、第66條 | 2000
可以並處15日以下拘留 五年內不得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 ||||||
1709 | 駕駛與駕駛
證載明的准 駕車型不相 符合的車輛 的 |
A駕駛非汽車類 | 《法》第19條第4款、第99條第1款第1項、第2款、《條例》第104條第2項、《省條例》第61條第1款第2項 | 12 | 1000
可以並處15日以下拘留 | |||
B駕駛汽車類 | 《法》第19條第4款、第99條第1款第1項、第2款、《條例》第104條第2項、《省條例》第62條第1款第1項 | 1500
可以並處15日以下拘留 | ||||||
1710 | 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20%以上的 | 《法》第92條第1款、《省條例》第63條第1款第1項 | 12 | 2000 | ||||
1712 |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 《法》第91條第1款 | 12 | 2000
暫扣6個月 | ||||
1714 | 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 |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50條 | 12 | 2000 | ||||
1715 | 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 |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47條 | 12 | 3000
情節嚴重可以吊銷駕駛證 | ||||
1721 | 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的 | A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不足100%的 | 《法》第99條第1款第4項、第2款、《省條例》第61條第1款第4項 | 12 | 1000
可以並處吊銷 | |||
B超過規定時速100%以上 | 《法》第99條第1款第4項、第2款、《省條例》第63條第1款第4項 | 2000
可以並處吊銷 | ||||||
1726 | 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的 | A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不足100%的 | 《法》第99條第1款第4項、第2款、《省條例》第61條第1款第4項 | 12 | 1000
可以並處吊銷 | |||
B超過規定時速100%以上 | 《法》第99條第1款第4項、第2款、《省條例》第63條第1款第4項 | 2000
可以並處吊銷 | ||||||
1727 | 駕駛中型以上載貨汽車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的 | A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不足100%的 | 《法》第99條第1款第4項、第2款、《省條例》第61條第1款第4項 | 12 | 1000
可以並處吊銷 | |||
B超過規定時速100%以上 | 《法》第99條第1款第4項、第2款、《省條例》第63條第1款第4項 | 2000
可以並處吊銷 | ||||||
1728 | 駕駛校車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的 | A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不足100%的 | 《法》第99條第1款第4項、第2款、《省條例》第61條第1款第4項 | 12 | 1000
可以並處吊銷 | |||
B超過規定時速100%以上 | 《法》第99條第1款第4項、第2款、《省條例》第63條第1款第4項 | 2000
可以並處吊銷 | ||||||
1729 | 駕駛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的 | 《法》第99條第1款第4項、第2款,《辦法》第18條第2款,《省條例》第63條第1款第4項、《劇毒化學品購買和公路運輸許可證件管理辦法》第18條第2款 | 12 | 2000
可以並處吊銷 | ||||
2001 | 非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 《法》第99條第1款第3項、第2款、《省條例》第61條第3項 | 1000
可以並處15日以下拘留 | |||||
2002 | 非機動車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 《法》第99條第1款第6項、第2款、《省條例》第60條第1款第6項 | 500
可以並處15日以下拘留 | |||||
4710 | 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的 | A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不足100%的 | 《法》第99條第1款第4項、第2款、《省條例》第61條第1款第4項 | 12 | 1000
可以並處吊銷 | |||
B超過規定時速100%以上 | 《法》第99條第1款第4項、第2款、《省條例》第63條第1款第4項 | 2000
可以並處吊銷 | ||||||
4711 | 駕駛中型以上載貨汽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的 | A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不足100%的 | 《法》第99條第1款第4項、第2款、《省條例》第61條第1款第4項 | 12 | 1000
可以並處吊銷 | |||
B超過規定時速100%以上 | 《法》第99條第1款第4項、第2款、《省條例》第63條第1款第4項 | 2000
可以並處吊銷 | ||||||
4712 | 駕駛校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的 | A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不足100%的 | 《法》第99條第1款第4項、第2款、《省條例》第61條第1款第4項 | 12 | 1000
可以並處吊銷 | |||
B超過規定時速100%以上 | 《法》第99條第1款第4項、第2款、《省條例》第63條第1款第4項 | 2000
可以並處吊銷 | ||||||
4713 | 駕駛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的 | 《法》第99條第1款第4項、第2款、《省條例》第63條第1款第4項 | 12 | 2000
可以並處吊銷 | ||||
5001 | 偽造、變造機動車登記證書的 | 《法》第16條第3項、第96條第1款 | 5000
15日以下拘留 | |||||
5002 | 偽造、變造機動車號牌的 | 《法》第16條第3項、第96條第1款 | 5000
15日以下拘留 | |||||
5003 | 偽造、變造機動車行駛證的 | 《法》第16條第3項、第96條第1款 | 5000
15日以下拘留 | |||||
5004 | 偽造、變造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 | 《法》第16條第3項、第96條第2款 | 3000
10日以下拘留 | |||||
5005 | 偽造、變造機動車保險標誌的 | 《法》第16條第3項、第96條第2款 | 3000
10日以下拘留 | |||||
5006 | 偽造、變造機動車駕駛證的 | 《法》第96條第1款 | 5000
15日以下拘留 | |||||
5007 | 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的 | 《法》第16條第3項、第96條第1款 | 5000
15日以下拘留 | |||||
5010 | 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 | 《法》第16條第3項、第96條第2款 | 3000
10日以下拘留 | |||||
5011 | 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保險標誌的 | 《法》第16條第3項、第96條第2款 | 3000
10日以下拘留 | |||||
5013 | 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的 | 《法》第96條第3款 | 5000 | |||||
5016 | 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 | 《法》第96條第3款 | 5000 | |||||
5017 | 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保險標誌的 | 《法》第96條第3款 | 5000 | |||||
5018 | 強迫駕駛人違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但尚不構成犯罪的 | 《法》第99條第1款第5項、第2款、《省條例》第62條第1款第3項 | 1500
可以並處15日以下拘留 | |||||
5019 | 故意損毀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 《法》第99條第1款第7項、第2款、《省條例》第62條第1款第4項 | 1500
可以並處15日以下拘留 | |||||
5020 | 故意移動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 《法》第99條第1款第7項、第2款、《省條例》第62條第1款第4項 | 1500
可以並處15日以下拘留 | |||||
5021 | 故意塗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 《法》第99條第1款第7項、第2款、《省條例》第62條第1款第4項 | 1500
可以並處15日以下拘留 | |||||
5022 | 非法攔截機動車,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較大財產損失的 | 《法》第99條第1款第8項、第2款、《省條例》第63條第1款第6項 | 2000
可以並處15日以下拘留 | |||||
5023 | 非法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較大財產損失的 | 《法》第99條第1款第8項、第2款、《省條例》第63條第1款第6項 | 2000
可以並處15日以下拘留 | |||||
5024 | 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種植物或設置廣告牌、管線等,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妨礙安全視距拒不排除障礙的 | 《法》第106條 | 1000 | |||||
5025 | 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種植物或設置廣告牌、管線等,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妨礙安全視距 | 《法》第106條 | 1000 | |||||
5039 | 對符合暫扣和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情形,機動車駕駛證被扣留後駕駛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接受處理的 | 《法》第110條 | 吊銷 | |||||
5050 | 車輛所有人使用拼裝的機動車接送學生的 |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44條 | 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 |||||
5051 | 車輛所有人使用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接送學生的 |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44條 | 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 |||||
5052 | 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的 |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45條 | 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 |||||
5053 | 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的 |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45條 | 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 |||||
5054 | 偽造、變造校車標牌的 |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45條 | 5000 | |||||
5055 | 未按照規定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的 |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53條 | 500 | |||||
5603 | 以隱瞞、欺騙手段補領機動車駕駛證的 | 《駕駛證規定》第95條第1款第1項 | 6 | 500 | ||||
5701 | 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的 | 《法》第16條第3項、《法》第96條第1款第6種行為 | 12 | 5000
15日以下拘留 | ||||
5702 | 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行駛證的 | 《法》第16條第3項、《法》第96條第1款第7種行為 | 12 | 5000
15日以下拘留 | ||||
5703 | 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駕駛證的 | 《法》第96條第1款第8種行為 | 12 | 5000
15日以下拘留 | ||||
5704 | 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號牌的 | 《法》第96條第3款第2種行為 | 12 | 5000 | ||||
5705 | 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行駛證的 | 《法》第96條第3款第3種行為 | 12 | 5000 | ||||
5706 | 使用偽造、變造的校車標牌的 |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45條 | 12 | 5000 | ||||
6020 | 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接送學生的 |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44條 | 5000
吊銷 | |||||
6021 | 駕駛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接送學生的 |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44條 | 5000
吊銷 | |||||
6022 | 飲酒或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 | 《法》第91條第5款 | 吊銷
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 |||||
6030 | 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條件發生變化不適合駕駛機動車,仍駕駛機動車的 | 《駕駛證規定》第61條、第95條第1款第2項 | 500 | |||||
6031 | 逾期不參加審驗的 |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26條、《駕駛證規定》第70條、第85條、第95條第1款第3項 | 500 | |||||
6032 | 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 《法》第22條第2款、第91條第2款 | 吊銷
五年內不得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 |||||
6033 | 醉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 | 《法》第22條第2款、第91條第4款 | 吊銷
十年內不得申領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 |||||
6034 |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 | 《法》第22條第2款、第91條第3款 | 15日拘留
5000 吊銷 五年內不得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 |||||
6035 | 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 《法》第22條第2款、第91條第1款 | 10日以下拘留
2000、吊銷 | |||||
6053 | 申請人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時,自學用車搭載隨車指導人員以外的其他人員的 | 《駕駛證規定》第39條、第92條 | 500 | |||||
6054 | 申請人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時,未取得學習駕駛證明的 | 《法》第99條第1款第1項、第2款、《駕駛證規定》第38條、第93條第1款 | 2000
可以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 |||||
6055 | 申請人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時,學習駕駛證明超過有效期的 | 《法》第99條第1款第1項、第2款、《駕駛證規定》第38條、第93條第1款 | 2000
可以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 |||||
6056 | 申請人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時,由不符合規定的人員隨車指導的 | 《法》第99條第1款第1項、第2款、《駕駛證規定》第39條、第93條第1款 | 2000
可以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 |||||
6057 | 將機動車交由申請人駕駛,申請人未取得學習駕駛證明的 | 《法》第99條第1款第1項、第2款、《駕駛證規定》第38條、第93條第2款 | 2000
可以並處吊銷 | |||||
6058 | 將機動車交由申請人駕駛,申請人學習駕駛證明過期的 | 《法》第99條第1款第2項、第2款、《駕駛證規定》第39條、第93條第2款 | 2000
可以並處吊銷 | |||||
6059 | 將機動車交由申請人駕駛,沒有教練員或隨車指導人員的 | 《法》第99條第1款第2項、第2款、《駕駛證規定》第39條、第93條第2款 | 2000
可以並處吊銷 | |||||
6060 | 將機動車交由申請人駕駛,由不符合規定的人員隨車指導的 | 《法》第99條第1款第2項、第2款、《駕駛證規定》第39條、第93條第2款 | 2000
可以並處吊銷 | |||||
7014 | 未按規定安裝、使用衛星定位汽車行駛記錄儀的 | 《省條例》第8條、第60條第1款第4項 | 500 | |||||
7015 | 擅自更改、刪除或者偽造衛星定位汽車行駛記錄儀信息資料的 | 《省條例》第8條、第60條第1款第5項 | 500 | |||||
7016 | 發生未造成人身傷亡的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當即行撤離事故現場而未撤離,導致發生嚴重堵塞或者次生事故的 | 《省條例》第61條第1款第6項、第2款 | 1000
可以並處吊銷 | |||||
7017 | 參與未經批准的道路賽車的 | 《省條例》第63條第1款第7項、第2款 | 2000
可以並處吊銷 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 |||||
7018 |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的 | 《省條例》第63條第1款第8項、第2款 | 2000
可以並處吊銷 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 |||||
7019 | 駕駛人在三年內的任一記分周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超過規定分值繼續駕駛校車的 | 《省條例》第63條第1款第9項 | 2000 | |||||
7020 | 駕駛證被公告停止使用期間仍繼續駕駛機動車 | A駕駛證被公告停止使用期間駕駛非汽車類機動車的 | 《法》第99條第1款第1項、第2款、《省條例》第61條第1款第2項 | 1000
可以並處15日以下拘留 | ||||
B駕駛證被公告停止使用期間駕駛汽車類機動車的 | 《法》第99條第1款第1項、第2款、《省條例》第62條第1款第1項 | 1500
可以並處15日以下拘留 | ||||||
7021 | 運輸單位的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或者違反規定載貨,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經處罰未改正的 | 《法》第92條、《省條例》第64條第1款 | 5000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 |||||
7025A | 個人擅自劃定道路停車泊位或者停車站(點)的 | 《省條例》第64條第2款 | 5000
沒收違法所得 | |||||
7025B | 單位擅自劃定道路停車泊位或者停車站(點)的 | 《省條例》第64條第2款 | 20000
沒收違法所得 | |||||
7026 | 組織未經批准的道路賽車的 | 《省條例》第64條第4款 | 50000
沒收違法所得 | |||||
7029 | 超過運輸車輛的核定載質量裝載危險化學品的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88條 | 5萬元 | |||||
7030 | 使用安全技術條件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車輛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88條 | 5萬元 | |||||
7031 |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未經公安機關批准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的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88條 | 5萬元 | |||||
7032 | 未取得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88條 | 5萬元 | |||||
7033 |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未懸掛或者噴塗警示標誌的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89條 | 1萬元 | |||||
7034 |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懸掛或者噴塗的警示標誌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89條 | 1萬元 | |||||
7035 | 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不配備押運人員的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89條 | 1萬元 | |||||
7036 | 運輸劇毒化學品或者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途中需要較長時間停車,駕駛人員、押運人員不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的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89條 | 1萬元 | |||||
7037 | 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在道路運輸途中丟失、被盜、被搶或者發生流散、泄露等情況,駕駛人員、押運人員不採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的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89條 | 1萬元 | |||||
7038 | 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在道路運輸途中丟失、被盜、被搶或者發生流散、泄露等情況,駕駛人員、押運人員不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的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89條 | 1萬元 |
四、行政強制措施憑證的違法行為代碼及強制措施類型
[編輯]代碼 | 違法行為 | 依據 | 強制措施 |
1001 | 駕駛拼裝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 《法》第100條第2款、《省條例》第61條第1款第5項、第62條第1款第5項、《違法處理》第25、29條 | 扣車、扣駕證 |
1002 | 駕駛已達報廢標準的車輛上道路行駛的 | ||
1003 | 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構成犯罪的 | 《法》第101條第2款《省條例》第66條 | 扣駕證 |
1004 |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 | 《法》第101條第1款 | |
1005 | 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 | 《法》第99條第1款第1項、《條例》第104條第1項、《省條例》第61條第1款第2項、第62條第1款第1項 | 拖移機動車
(無人替代駕駛) |
1006 | 駕駛證被吊銷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 ||
1007 | 把機動車交給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人駕駛的 | 《法》第99條第1款第2項、《省條例》第62條第1款第2項、《違法處理》第29條 | 扣駕證 |
1008 | 把機動車交給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的人駕駛的 | ||
1009 | 把機動車交給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的人駕駛的 | ||
1010 | 駕駛人在駕駛證超過有效期仍駕駛機動車的 | 《法》第99條第1款第1項、《條例》第28條、第104條第1項《省條例》第61條第1款第2項、第62條第1款第1項 | 拖移機動車
(無人替代駕駛) |
1011 | 非法安裝警報器的 | 《法》第97條第1款第1種行為、第15條、《省條例》第61條第1款第1項、《違法處理》第35條第1款 | 強制拆除、收繳
非法裝置 |
1012 | 非法安裝標誌燈具的 | ||
1013 | 駕駛證丟失期間仍駕駛機動車的 | 《法》第90條、95條《條例》第28條、第104條第1項《省條例》第59條第1款第15項 | 拖移機動車
(無人替代駕駛) |
1015 | 駕駛證被依法扣留期間仍駕駛機動車的 | 《法》第99條第1款第1項、《條例》第28條、第104條第1項、《省條例》第59條第1款第15項 | |
1016 | 違法記分達到12分仍駕駛機動車的 | 《法》第90條、《條例》第28條、第104條第1項、《省條例》第59條第1款第15項、《違法處理》第29條第5項 | 拖移機動車
(無人替代駕駛)、扣駕證 |
1017 | 不按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的 | 《法》第98條第1款、《違法處理》第25條 | 扣車 |
1039 | 機動車違反規定停放、臨時停車且駕駛人不在現場或駕駛人雖在現場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它車輛、行人通行的 | 《法》第56條第1款、第93條第2款、第90條、《條例》第63條、《省條例》第59條第1款第23項、《違法處理》第31條 | 拖移機動車 |
1068 | 學習駕駛人在教練不隨車指導下上道路駕駛車輛的 | 《條例》第104條第4項 | 拖移機動車 |
1078 | 違反交通管制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 《法》第99條第1款第6項、《省條例》第63條第1款第5項 | |
1082 | 使用他人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 | 《法》第19條第1款、第90條《條例》第28條、《省條例》第59條第1款第14項 | |
1089 | 公路客運車輛違反規定載貨的 | 《法》第92條第1款、第3款、《省條例》第63條第1款第1項 | 扣車 |
1108 |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保險標誌的 | 《法》第95條第1款、第90條、《省條例》第57條第5項、《違法處理》第25條 | 扣車 |
1109 | 未隨車攜帶行駛證的 | ||
1110 | 未隨車攜帶駕駛證的 | ||
1115 |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檢驗合格標誌的 | 《法》第95條第1款、第90條、《省條例》第57條第5項、《違法處理》第25條 | 扣車 |
1353 | 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到30%的 | 《法》第48條第1款、第92條第2款、《省條例》第60條第2項 | 扣車 |
1610 | 在駕駛證暫扣期間仍駕駛機動車的 | 《法》第99條第1款第1項、《條例》第28條、第104條第1項《省條例》第61條第1款第2項、第62條第1款第1項 | 拖移機動車
(無人替代駕駛) |
1621 | 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核定載客人數未達20%的 | 《法》第92條第1款、《省條例》第60條第1款第1項 | 扣車 |
1623 | 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 |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50條 | 扣車 |
1637 | 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 | 《法》第92條第2款、第3款、《省條例》第63條第1款第2項、《違法處理》第25條 | 扣車 |
1638 | 貨運機動車違反規定載客的 | 《法》第50條1款、第92條第2款、第3款、《條例》第55條第2項、《省條例》第63條第1款第2項 | 扣車 |
1705 | 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 | 《法》第99條第1款第3項、《事故處理》第34條、《省條例》第63條第1款第3項 | 扣車 |
1709 | 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准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的 | 《法》第19條第4款、第99條第1款第1項、《條例》第104條第2項、《省條例》第61條第1款第2項、第62條第1款第1項 | 拖移機動車(無人替代駕駛) |
1710 | 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20%以上的 | 《法》第92條第1款、《省條例》第63條第1款第1項 | 扣車 |
1712 |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 《法》第91條第1款、《條例》第104條第3項、《違法處理》第29條第1項 | 扣駕證
拖移機動車 (無人替代駕駛) |
1714 | 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 |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50條 | 扣車 |
1715 | 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 |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45條、第47條 | 拖移機動車
(無人替代駕駛) |
1717 |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 | 《法》第95條第1款第1種行為、第90條、《省條例》第59條第1款第24項、《違法處理》第25條 | 扣車 |
1721 | 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的 | 《法》第99條第1款第4項、《違法處理》第29條第3項 | 扣駕證 |
1726 | 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的 | 《法》第99條第1款第4項、《違法處理》第29條第3項 | 扣駕證 |
1727 | 駕駛中型以上載貨汽車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的 | 《法》第99條第1款第4項、《違法處理》第29條第3項 | 扣駕證 |
1728 | 駕駛校車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的 | 《法》第99條第1款第4項、《違法處理》第29條第3項 | 扣駕證 |
1729 | 駕駛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的 | 《法》第99條第1款第4項,《違法處理》第29條第3項 | 扣駕證 |
2001 | 非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 《法》第99條第1款第3項、《省條例》第61條第1款第3項、《事故處理》第34條 | 扣車 |
2002 | 非機動車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 《法》第99條第1款第6項、《省條例》第60條第1款第6項 | |
2041 | 自行車加裝動力裝置的 | 《條例》第72條第9項、《違法處理》第35條第1款
(扣車依據:《行政案件》第91條第1款)、 |
收繳非法裝置
(無法當場拆除的,扣留車輛) |
2042 | 三輪車加裝動力裝置的 | ||
4710 | 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的 | 《法》第99條第1款第4項、《違法處理》第29條第3項 | 扣駕證 |
4711 | 駕駛中型以上載貨汽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的 | 《法》第99條第1款第4項、《違法處理》第29條第3項 | 扣駕證 |
4712 | 駕駛校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的 | 《法》第99條第1款第4項、《違法處理》第29條第3項 | 扣駕證 |
4713 | 駕駛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的 | 《法》第99條第1款第4項,《違法處理》第29條第3項 | 扣駕證 |
5001 | 偽造、變造機動車登記證書的 | 《法》第16條第3項、第96條第1款、《違法處理》第25條、第37條第1款 | 扣車
收繳牌證 |
5002 | 偽造、變造機動車號牌的 | ||
5003 | 偽造、變造機動車行駛證的 | ||
5004 | 偽造、變造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 | 《法》第16條第3項、第96條第2款、《違法處理》第25條、第37條第1款 | 扣車
收繳標誌 |
5005 | 偽造、變造機動車保險標誌的 | ||
5006 | 偽造、變造機動車駕駛證的 | 《法》第96條第1款、《違法處理》第25條、第37條第1款 | 扣車
收繳牌證 |
5007 | 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的 | 《法》第16條第3項、第96條第1款、《違法處理》第25條、第37條第1款 | |
5010 | 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 | 《法》第16條第3項、第96條第2款、《違法處理》第25條、第37條第1款 | 扣車
收繳標誌 |
5011 | 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保險標誌的 | ||
5013 | 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的 | 《法》第96條第3款、《違法處理》第25條、第37條第2款 | 扣車
收繳牌證 |
5016 | 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 | 《法》第96條第3款、《違法處理》第25條、第37條第2款 | 扣車
收繳標誌 |
5017 | 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保險標誌的 | ||
5024 | 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種植物或設置廣告牌、管線等,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妨礙安全視距拒不排除妨礙的 | 《法》第106條、《違法處理》第38條 | 強制排除妨礙 |
5029 | 出售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 | 《法》第100條第3款 | 收繳、強制報廢 |
5035 | 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仍繼續駕駛的 | 《法》第22條第2款、第90條、《條例》第104條第3項、《省條例》第59條第1款第26項 | 拖移機動車
(無人替代駕駛) |
5036 | 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仍繼續駕駛的 | 《法》第22條第2款、第90條、《條例》第104條第3項 | |
5037 | 過度疲勞仍繼續駕駛的 | 《法》第22條第2款、第90條、《條例》第62條第7項、第104條第3項、《省條例》第59條第1款第26項 | |
5040 | 以欺騙、賄賂手段取得機動車牌證的 | 《條例》第103條、《違法處理》第64條第1款 | 收繳牌證 |
5041 | 以欺騙、賄賂手段取得駕駛證的 | 《條例》第103條、《違法處理》第64條第2款 | 收繳牌證 |
5050 | 車輛所有人使用拼裝的機動車接送學生的 |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44條 | 收繳、強制報廢 |
5051 | 車輛所有人使用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接送學生的 |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44條 | 收繳、強制報廢 |
5052 | 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的 |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45條 | 扣車 |
5053 | 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的 |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45條 | 扣車 |
5054 | 偽造、變造校車標牌的 |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45條 | 扣車
收繳牌證 |
5056 | 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十二分的 | 《條例》第23條第1款,《駕駛證規定》第68條 | 扣駕證 |
5603 | 以隱瞞、欺騙手段補領機動車駕駛證的 | 《駕駛證規定》第95條第1款第1項 | 收繳牌證 |
5701 | 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的 | 《法》第16條第3項、第96條第1款第6種行為、《違法處理》第25條、第37條第1款 | 扣車
收繳牌證 |
5702 | 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行駛證的 | 《法》第16條第3項、第96條第1款第7種行為、《違法處理》第25條、第37條第1款 | 扣車
收繳牌證 |
5703 | 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駕駛證的 | 《法》第96條第1款第8種行為、《違法處理》第25條、第37條第1款 | 扣車
收繳牌證 |
5704 | 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號牌的 | 《法》第96條第3款第2種行為、《違法處理》第25條、第37條第2款 | 扣車
收繳牌證 |
5705 | 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行駛證的 | 《法》第96條第3款第3種行為、《違法處理》第25條、第37條第2款 | 扣車
收繳牌證 |
5706 | 使用偽造、變造的校車標牌的 |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45條 | 扣車
收繳牌證 |
6018 | 補領機動車駕駛證後,繼續使用原機動車駕駛證的 | 《駕駛證規定》第63條第3款、第94條第1款第1項 | 收繳牌證 |
6020 | 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接送學生的 |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44條 | 扣車
扣駕駛證 |
6021 | 駕駛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接送學生的 |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44條 | 扣車
扣駕駛證 |
6022 | 飲酒或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 | 《法》第91條第5款 | 扣駕駛證 |
6030 | 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條件發生變化不適合駕駛機動車,仍駕駛機動車的 | 《駕駛證規定》第80條第1款第2項、第2款 | 收繳牌證 |
6032 | 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 《法》第22條第2款、第91條第2款、《條例》第104條第3項、《違法處理》第29條第1項 | 扣駕證
拖移機動車 (無人替代駕駛) |
6033 | 醉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 | 《法》第22條第2款、第91條第4款、《條例》第104條第3項、《違法處理》第29條第1項 | 扣駕證
拖移機動車 (無人替代駕駛) |
6034 |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 | 《法》第22條第2款、第91條第3款、《條例》第104條第3項、《違法處理》第29條第1項 | 扣駕證
拖移機動車 (無人替代駕駛) |
7016 | 發生未造成人身傷亡的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當即行撤離事故現場而未撤離,導致發生嚴重堵塞或者次生事故的 | 《省條例》第61條第1款第6項 | 扣駕駛證 |
7017 | 參與未經批准的道路賽車的 | 《省條例》第63條第1款第7項 | 扣駕駛證 |
7018 |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的 | 《省條例》第63條第1款第8項 | 扣駕駛證 |
7020 | 駕駛證被公告停止使用期間仍繼續駕駛機動車 | 《法》第99條第1款第1項、《條例》第104條第1項、《省條例》第61條第1款第2項、第62條第1款第1項 | 拖移機動車
(無人替代駕駛) |
7023A | 機動車有三次以上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記錄拒不接受處理的 | 《省條例》第67條 | 扣行駛證
扣駕駛證 |
7023B | 機動車有十次以上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記錄拒不接受處理的 | 《省條例》第67條 | 扣車
扣行駛證 扣駕駛證 |
7051 | 車輛有被盜搶嫌疑的 | 機動車:《違法處理》第25條第1款第5項
非機動車:《行政案件》第91條第1款 |
扣車 |
7052 | 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需要收集證據的 | 《法》第72條第2款、《事故處理》第28條第1款 | 扣車
扣行駛證 |
7053 | 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 | 《法》第89條、《違法處理》第25條第1款第8項 | 扣車 |
7055 | 對酒精呼吸測試的酒精含量有異議的 | 《違法處理》第33條第1款第1項 | 強制檢驗 |
7056 | 涉嫌飲酒、醉酒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 | 《違法處理》第33條第1款第2項 | 強制檢驗 |
7057 | 涉嫌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後駕駛機動車 | 《違法處理》第33條第1款第3項 | 強制檢驗 |
7058 | 拒絕配合酒精呼氣測試等方法測試的 | 《違法處理》第33條第1款第4項 | 強制檢驗 |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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