邂逅致死勿論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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邂逅致死勿論奏
作者:李象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851

據刑法統類節文云:「盜賊未見本贓,推勘因而致死者,有故者以故殺論,無故者減一等。」又云:「今後或有故者以故殺論,無故者或景跡顯然,支證不謬,堅恃奸惡,不招本情,以此致死,請減故殺罪三等。其或妄被攀引,終是平人,以此致死,請減故殺罪一等。」臣按上文云:「有故殺者以故殺論」,此即是矣。其無者亦坐減罪,即恐未當。假如官司或有刑獄,未見本情,不可全不詰問。據言有故者,則是曾行拷捶,及違令式,或粗枷大棒,強相抑壓。以此致死者,並屬有故。無故者,則是推勘之司,不曾拷掠,又不違法律,亦不堅有抑壓。此則並屬無故,不可坐刑。假若有犯事人舊患疾病,推勘之際,卒暴身亡,不可亦坐推司減等之罪。又據斷獄律云:「若依法使杖,依數栲決,而邂逅致死者勿論。」「邂逅」謂不期致死而死,且彼言栲決,尚許勿論,此雲無故,卻令坐罪。事實相背,理有未通。請今後推勘之時致死者,若實無故,請依邂逅勿論之義。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遠遠超過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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