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棨然等人組織他人偷越邊境、 偷越邊境案情況通報(續)
← | 鄧棨然等人組織他人偷越邊境、_偷越邊境案情況通報 | 鄧棨然等人組織他人偷越邊境、 偷越邊境案情況通報(續) 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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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0日上午,我院對鄧棨然等10人組織偷越邊境、偷越邊境案公開宣判,以組織他人偷越邊境罪判處鄧棨然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判處喬映瑜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以偷越邊境罪判處鄭子豪、嚴文謙、張銘裕、張俊富、黃偉然、李子賢、李宇軒、郭子麟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我院審理查明,2020年8月,鄧棨然、喬映瑜根據他人安排,策劃組織多人從香港偷渡至台灣,並由鄧棨然購買偷渡船隻。8月23日凌晨,鄧棨然、喬映瑜分別聯繫鄭子豪、張銘裕、張俊富、嚴文謙、黃偉然、李子賢、李宇軒、郭子麟以及廖某某、黃某某(均按不起訴處理),在香港西貢布袋澳碼頭會合,共同乘坐鄧棨然駕駛的船隻,企圖偷渡台灣。8時許,偷渡船隻在廣東省管轄海域被深圳海警局查獲,鄧棨然等人被依法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
我院認為,鄧棨然、喬映瑜組織他人偷越邊境,人數眾多,已構成組織他人偷越邊境罪;鄭子豪、嚴文謙、張銘裕、張俊富、黃偉然、李子賢、李宇軒、郭子麟違反邊境管理法規,結夥偷越邊境,情節嚴重,已構成偷越邊境罪。歸案後,鄧棨然等10人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表示認罪認罰。根據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以及各被告人和委託律師的辯護意見,鄧棨然、喬映瑜是受他人組織實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可依法減輕處罰,鄭子豪等8人可依法從輕處罰。綜合考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危害後果、悔罪表現以及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法庭作出上述判決。
部分港籍和深圳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及被告人家屬旁聽了案件的公開宣判。
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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