邛崍縣人民委員會關於開放糧食市場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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邛崍縣人民委員會
關於開放糧食市場的通告

縣布(64)字第003號
1964年2月22日

我縣人民在黨和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充分發揮了愛國主義精神,已經光榮的完成1963年的糧食徵購任務。根據四川省人民委員會關於《四川省農村集市貿易管理暫行辦法》第二章第三條的規定和上級指示,決定從即日起,開放國家糧食市場,特作如下規定:

一、開放我縣有歷史習慣的城關、固驛、紅光、羊安、回龍、水口、火井、平落、夾關、桑園等10個國家糧食市場,其他場鎮一律不准進行糧食交易。所有上市糧食,都必須納入指定 市場,不准黑市交易。

二、國家糧食市場,只限於人民公社社員和城鄉消費者個人,就地進行少量的品種調劑和餘缺調劑。機關、團體、企業、飲食業、農村生產隊等國家和集體單位,均不准進入市場 買賣糧食。

三、禁止商販買賣糧食或購買糧食加工熟食品出售。對從事糧食販賣活動的投機倒把分子,應予以堅決打擊。

以上希遵照,違者按市場條例分別予以處理

特此通告

1964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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