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臺市城鄉生活垃圾處理一體化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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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臺市城鄉生活垃圾處理一體化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邢臺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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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邢臺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邢臺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9年1月23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9年1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邢臺市城鄉生活垃圾處理一體化管理條例

(2018年10月29日邢臺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2018年11月23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分類投放、清掃收集、運輸與處置

  第三章 建設與保障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控制污染,保護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清掃收集、運輸與處置及相關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廢棄物。

  第三條 城鄉生活垃圾處理遵循政府主導、市場運作、城鄉統籌、屬地監管、全民參與、分類處理的原則,推行村(居)收集、鄉(企)轉運、縣(市)處理、市指導的一體化管理模式,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控制和管理。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生活垃圾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城鄉生活垃圾處理目標,完善城鄉生活垃圾分類與投放的工作機制,引導城鄉居民分類投放垃圾,落實城鄉生活垃圾處理一體化保障措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城鄉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督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生活垃圾管理的各項具體工作。

  第五條 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導全市城鄉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履行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義務,維護責任區域的環境衛生。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丟棄、拋撒、傾倒、焚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不得混合投放、收集、儲存、運輸、處置生活垃圾。

  第七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活垃圾處理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生活垃圾分類意識,倡導綠色、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鼓勵公眾參與生活垃圾處理的監督活動。

第二章 分類投放、清掃收集、運輸與處置

  第八條 城鄉生活垃圾分為以下四類:

  (一)可回收垃圾,是指適宜回收和資源利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廢紙,廢塑料,廢金屬,廢包裝物,廢舊紡織物,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廢玻璃,廢紙塑鋁複合包裝等。

  (二)易腐垃圾,是指餐廚廢棄物、家庭廚餘垃圾和農業生產、集貿市場產生的容易腐爛的有機垃圾。主要包括:相關單位食堂、賓館、飯店、家庭等產生的餐廚垃圾,農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有機廢棄物,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產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殼、畜禽產品內臟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對人體健康、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廢電池(鎘鎳電池、氧化汞電池、鉛蓄電池等),廢熒光燈管(日光燈管、節能燈等),廢溫度計,廢血壓計,廢藥品及其包裝物,廢油漆、溶劑及其包裝物,廢殺蟲劑、消毒劑及其包裝物,廢膠片及廢相紙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前三項以外的生活垃圾。

  第九條 城鄉生活垃圾應當投放到指定的收集點或者收集容器內。鼓勵和倡導城鄉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第十條 可回收垃圾應當交由再生資源回收企業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並公布可回收目錄,合理布局再生資源回收網絡,制定低價值可回收垃圾回收利用優惠政策,鼓勵企業參與低價值可回收垃圾的回收利用。

  第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易腐垃圾的控制和管理,提高易腐垃圾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水平。

  食品加工、餐飲服務、集體供餐等產生餐廚廢棄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單獨收集、存放餐廚廢棄物,並委託依法取得相關許可的單位運至指定場所集中處置。餐廚廢棄物不得出售、倒運或擅自處理,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廁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禁止將餐廚廢棄物及其加工物用於原料生產、食品加工,禁止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飼養畜禽。

  農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易腐垃圾應當按照資源化的要求,採用生化處理等技術就地處理,直接還田、堆肥或者生產沼氣。

  第十二條 有害垃圾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集中處理,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處理。

  第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建立生活垃圾清掃制度,明確清掃區域、標準要求、作業規範。道路兩側、山邊,河流、湖泊、水庫及沿岸應當納入清掃範圍。

  機關、團體、企事業等單位應當按照屬地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劃分的衛生責任區域負責清掃生活垃圾。

  城市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場所的所有權人是環境衛生責任人。所有權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間約定管理責任的,從其約定。權屬不清或責任不明確的,由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四條 收集、運輸生活垃圾的單位應當根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量、作業時間等因素,做好收集和運輸工作。

  垃圾運輸車輛應當保持外型完好、整潔。車輛內運輸的垃圾,應當密封、包紮、覆蓋,避免泄漏、遺撒。

  農村生活垃圾應當及時外運,不得採取簡易方式非正規處置或存放生活垃圾。

  第十五條 城鄉生活垃圾應當分類處置,充分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採取無害化焚燒、生化處理、衛生填埋等方式進行處置。

  鼓勵發展生活垃圾水泥窯協同處置方式或焚燒發電方式,以水泥窯協同處置和焚燒發電為依託,結合先進技術和綜合處理方式,建設垃圾處理循環經濟園區。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建設不符合技術規範的生活垃圾填埋場和焚燒爐。

  第十六條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各項工程技術規範、操作規程和污染控制標準,及時處理生活垃圾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等。建立污染物排放監測制度和措施,定期向所在地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監測結果,並按照規定向社會公開監測結果。

  第十七條 鼓勵通過市場化方式,選擇承擔城鄉生活垃圾處理一體化工作的企業。

  實行市場化方式的,應當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由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與中標人簽訂城鄉生活垃圾經營協議,明確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準等內容。

第三章 建設與保障

  第十八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本市城鄉生活垃圾處理目標,結合生活垃圾產生和處理情況,組織編制市、縣環境衛生專項規劃。

  第十九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用地、建設計劃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城鄉規劃年度實施計劃。

  經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確定的環境衛生設施建設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或者擅自變更。因特殊情況確需變更的,應當依法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二十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同步推進城鎮和農村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做到因地制宜、技術可行、規模適度。

  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國家、省、市相關標準規範建設環境衛生設施。

  第二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發展改革等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建設工程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處置等環境衛生設施的標準。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按照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處置等環境衛生設施。

  城市新區開發、舊城改造、道路新建、改建,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環境衛生專項規劃,配套建設生活廢棄物的清掃、收集、轉運、處置等環境衛生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所需經費納入建設工程概算。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遷移、改建、停用環境衛生設施和改變環境衛生設施用途。因市政工程、房屋拆遷等確需拆除、遷移或者停用環境衛生設施的,應當經行政審批部門同意後,按照規定重建或者補建。

  第二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綜合考慮人口、地域等因素,將城鄉生活垃圾清掃、運輸、處理和基礎設施建設等所需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產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收費標準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農村地區的生活垃圾處理費,通過政府補貼、社會捐贈、村民委員會籌措等方式籌集。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對農村生活垃圾處理的經費保障。

  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於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不得挪用。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探索生活垃圾分類新模式,城鎮地區財政部門應當在年度預算中列支專項費用,作為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和低價值回收物回收的激勵資金。

  第二十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跨區域處置生活垃圾的,應當向生活垃圾接納地縣級人民政府繳納生活垃圾異地處置補償費用。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市、縣、鄉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對城鄉生活垃圾處理一體化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市、縣級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結合生活垃圾管理責任目標和要求,對生活垃圾分類、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村(居)委會應當發揮基層組織作用,及時發現和勸阻生活垃圾管理過程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七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置設施的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管,及時督促整改不符合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鄉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應急預案,建立應急處理機制,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生活垃圾管理的正常秩序。

  第二十九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活垃圾處理信息公開制度,依法向社會公布生活垃圾分類、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狀況和生活垃圾處理費收支及使用信息。

  第三十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舉報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的建設、運營和污染排放中的違法行為,監管單位應當依法受理和查處,並公布查處結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理:

  (一)環境衛生設施建設項目未納入土地規劃即開展項目建設的;

  (二)違反規定批准關閉、閒置或者拆除環境衛生設施的;

  (三)挪用垃圾處理專項經費的;

  (四)因監管不力造成影響公眾健康和重大環境安全事故的。

  第三十二條 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及其他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照法定程序進行行政執法的;

  (二)收取罰款未出具罰沒收據的;

  (三)打罵、侮辱當事人的;

  (四)故意損壞、擅自處理或者侵占當事人物品的;

  (五)對應當受理的舉報、投訴不受理,對已受理的舉報、投訴不調查、不處理的;

  (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九條規定,未將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收集點或者收集容器內,隨意傾倒、拋撒、焚燒或者堆放的,由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整改,並對單位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擅自處理餐廚廢棄物,或將餐廚廢棄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廁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的,由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造成泄漏、遺撒的,由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清除,按污染面積每平方米處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單位和個人建設不符合技術規範的生活垃圾填埋場和焚燒爐的,由負有監管職責的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清理和拆除,恢復用地原狀,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拆除、遷移、改建、停用環境衛生設施和改變環境衛生設施用途的,由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未按規定繳納垃圾處理費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對單位處應當繳納的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對個人處應當繳納的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一千元的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妨礙、阻撓生活垃圾管理監督檢查工作的;

  (二)妨礙環衛工人正常保潔作業的;

  (三)圍堵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和運輸車輛的;

  (四)阻礙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和正常運行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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