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臺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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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臺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
制定機關:邢臺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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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邢臺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邢臺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20年10月15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20年11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邢臺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

(2020年7月28日邢臺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

2020年9月24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燃放管理,防治環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市信都區、襄都區、任澤區、南和區行政區域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其他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區域,並及時向社會發布公告。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不得銷售煙花爆竹。 

第四條 在禁止燃放區外,以下場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黨政機關辦公區、醫療機構、幼兒園、學校、敬老院、公園、商場、影劇院、文物保護單位、大型文化體育場所、檔案館、集貿市場等公共場所;

(二)車站、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

(四)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及通訊線路附近;

(五)山林、草原和林地、綠地等重點防火區;

(六)重要軍事區域。

前款所列場所,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設置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警示標誌,並做好安全提示和防範工作。

第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重污染天氣的預警級別,按照規定程序,及時啟動應急預案,通過媒體向社會發布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實施全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等應急響應措施。

實施全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應急響應措施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媒體向社會發布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公告。

第六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建立議事協調機制,統籌協調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納入基層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範圍,加強組織協調和指導監督。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相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公安機關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處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應急管理、市場監管、行政審批、城市管理、生態環境、氣象、教育、供銷等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加強協作聯動,共同做好煙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工作。

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相關工作,加強對居(村)民、業主的宣傳教育引導。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在本單位、本行業進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單位和戶外廣告經營者、發布者,應當開展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

學校和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煙花爆竹安全知識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教育。

鼓勵環境保護等社會組織和志願者參與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志願服務活動。

鼓勵和倡導使用安全、環保、低碳、綠色方式替代燃放煙花爆竹。

第九條 申請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規定,向公安機關提出許可申請。

公安機關准予許可的,應當將許可內容向社會公告。

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應當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規程和經許可的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

第十條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提供餐飲、住宿、婚慶典禮、殯葬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告知服務對象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有關規定,不得提供代為燃放煙花爆竹的相關服務,並對在其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內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予以勸阻;對不聽勸阻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一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有權向公安機關舉報。公安機關應設立專門的舉報電話,收到舉報後應當按職責權限及時調查處理或移交相關部門。對舉報屬實的,應當給予獎勵,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規定並受到行政處罰的,相關信息依法計入社會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第十三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場所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十五條 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提供餐飲、住宿、婚慶典禮、殯葬服務的單位或者個人未履行告知、勸阻或者報告義務,並在其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內發生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提供餐飲、住宿、婚慶典禮、殯葬服務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代為燃放煙花爆竹相關服務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 本規定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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