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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電部、安全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制止非郵政部門辦理速遞文件業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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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電部、安全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制止非郵政部門辦理速遞文件業務的通知
1986年2月2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郵電部、安全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件

  為維護我國郵政對信函、文件等能信業務的專營,保衛國家安全,國務院國發[1981]11號文件批轉了外國投資委員會和郵電部關於禁止各單位以及外商在我境內辦理速遞文件業務的請示,明確了「凡在我國境內以及我國與外國間開辦的郵政業務,包括信函、印刷品、文件資料的進出口傳遞業務以及速遞文件業務,均由郵電部統一管理和辦理,並統一制訂資費標準和各種規章制度。其他機關、企業或個人不得在國內經營速遞業務。」但幾年來,有些國外私人公司,極力與我有關部門聯繫,或地區性、或全國性地開辦了這項業務。這樣下去將會造成我國與國外信函和具有通信性質的文件、物品進出口的多渠道,既不利於海關和工商行政部門的監管、檢查,便不利於國家安全方面的檢查。為了防範間諜、特務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這一渠道進行破壞活動,較好地解決這個問題,特再通知如下:

  一、各級郵電部門要加強經營,嚴密組織特快專遞業務的傳遞網絡,改善服務,提高質理,進一步辦好同各國郵政之間的速遞業務。與國外私人公司建立業務關係時,以「中國速遞服務公司」(已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的名義進行,逐步將國外私人經營的發往我國的信函和具有通信性質的文件、物品(如錄音、錄像磁帶等),納入我國郵政統一經營。

  二、今後,凡是非出政部門申請經營信函、明信片和具有通信性質和文件物品的速遞業務,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一律不予登記,對違章經營者,有權查處。

  三、對已經與國外私人簽訂合同辦理該項業務的單位,各地郵政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按國務院國發[1981]11號文件規定要求請其在一九八六年三月底以前停辦,或者經過協商將業務關係移交「中國速遞服務公司」辦理,並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過期仍不停辦或移交者,由工商行政機關查處。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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