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電部關於郵寄勞改犯包裹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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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電部關於郵寄勞改犯包裹問題的通知
〔62〕郵業密字第5號
1962年1月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郵電部
公安部十一局關於具體執行郵電部《關於郵寄勞改犯包裹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文件

  目前有些勞改單位為了管教工作的需要,要求當地郵局通知全國各地郵局,對寄交勞改犯人、刑滿留隊就業人員或勞教分子的包裹加以限制。但由於不少勞改單位對外是用農場或廠礦名稱,或者使用郵政專用信箱號碼代替,限制內容也各不相同,收寄局很難掌握;即使知道是勞改單位,也無法判別收件人是工作人員還是犯人。因而造成一些混亂現象,引起不少誤會和糾紛,經與公安部研究決定,今後對寄給勞改犯人、刑滿留隊就業人員和勞教分子的包裹(包括快遞小包,以下同),應按照下列辦法收寄和處理:

  1.對寄交勞改犯人、刑滿留隊就業人員和勞教分子的包裹,按照一般郵章規定手續收寄,不作特殊處理。

  2.投遞局對上述包裹,亦均按照一般郵章規定手續投遞,由勞改單位負責領取和轉交。

  3.勞改單位領取包裹後,如果要求將原包退還寄件人,應到郵局重新辦理交寄手續,以明責任。對勞改單位拒收的包裹,應按照各類郵件處理規則第二百九十條的規定處理。

  以上各點,希即轉知所屬遵照實行。今後各局如遇勞改單位要求郵局對寄交勞改犯人等的包裹特殊處理,應根據上述規定說明情況,不能辦理。同時還應請勞改單位對收轉、改寄或退回郵件建立詳細登記,以便查考,防止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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