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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電部關於防止利用郵包進行投機倒把活動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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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電部關於防止利用郵包進行投機倒把活動問題的通知
郵郵字378號
1981年4月1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郵電部
文件

  為配合有關部門打擊投機倒把分子利用郵包進行投機倒把活動,我部與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曾於去年十二月聯合發出了「關於對投機倒把分子利用郵包寄遞商品具體處理辦法」的補充通知,多數局做到了積極貫徹,與當地有關部門緊密配合,有效地打擊了利用郵包進行投機倒把的犯罪活動。但還有一些局並未引起重視,致使投機倒把分子仍在利用郵包進行犯罪活動,甚至還有個別郵政幹部、職工,違法亂紀,利用職權參與或支持投機倒把犯罪活動,嚴重損害了人民群眾的利益,影響了人民郵政信譽。對此,特通知如下:

  一、投機倒把活動,直接危害安定團結和國民經濟的調整,利用郵包進行投機倒把活動,是投機倒把分子慣用的手段之一,各級領導,特別是沿海地區各省、市局的領導,必須給予足夠的重視,採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要根據國務院國發(1981)3號「關於加強市場管理,打擊投機倒把和走私活動的指示」精神,切實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認真貫徹執行我部有關防止利用郵包進行投機倒把活動的各項規定。投機倒把活動猖獗的地區各郵局、郵電局都要有一位局長分管這項工作,要經常了解配合有關部門打擊利用郵包進行投機倒把活動的情況,分析利用郵包寄遞投機倒把物品的活動規律,有的放矢地採取有效措施,堵塞利用郵包進行投機倒把活動的渠道。

  二、為了防止利用單位交寄商品包裹違章夾寄投機倒把物品,我部在去年與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頒發的通知中,曾要求各局對農村社隊工廠、企業交寄的商品包裹要憑縣一級主管部門的證明收寄,同時要進行重點抽查。實踐證明,這項措施在有些地區並未能完全防止違章夾寄。為了有效地防止利用郵包進行投機倒把活動,今後除一般地區對農村社隊工廠、企業交寄的商品包裹仍可按上述要求憑證明免驗收寄外。在廣東、福建、浙江等投機倒把、走私活動猖獗的地區,各局收寄社隊企業交寄的商品包裹,要視同一般民用包裹,逐件進行檢查驗視,在檢查中發現有投機倒把嫌疑的,要主動通知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

  三、據反映,近來廣東、福建等省有些局的個別郵政幹部、職工違法亂紀,利用職權參與或支持投機倒把活動的情況相當嚴重,他們有的利用職務之便,違反通信紀律,徇私情開後門,幫助投機倒把分子寄遞投機倒把物品,有的接受賄賂參與投機倒把活動,有的利用郵政運輸工具捎、買、帶投機倒把物品。問題雖屬個別,但性質非常惡劣,對郵政信譽影響極壞。各省、市局要結合當地情況,採取各種形式,進一步加強對廣大幹部、職工進行法製法紀教育和通信紀律的教育,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有關政策和各項規章制度,自覺地同利用郵政通信進行投機倒把等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並有重點地對遵紀、守法情況和對郵電部與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去年十二月聯合通知貫徹執行情況進行一次檢查活動。要針對存在的問題,建立健全遵紀守法守則等各項管理制度。進一步嚴格通信紀律。對類似上述內外勾結參與或幫助投機倒把分子利用郵包或其他郵件進行違法活動的郵政幹部、職工,保衛部門要立案追查並配合有關部門依法嚴懲。今後,對由於管理不善,措施不力而發生上述問題或問題發生後處理遲緩,打擊不力的要追究領導責任。

  本通知要在有關幹部、職工中宣講。

  各局檢查處理違法亂紀情況要及時報部。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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