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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鄲市村莊建設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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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鄲市村莊建設條例
制定機關:邯鄲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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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邯鄲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邯鄲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8年3月29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8年6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邯鄲市村莊建設條例

(2017年10月30日邯鄲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18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規範村莊建設行為,改善農村生產、生活環境,促進農村產業發展和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以村莊為單位的規劃與建設行為。

本條例所稱村莊是指農村居民居住和從事各種生產活動的聚居點,包括行政村和自然村。

城市(鎮)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村莊的規劃與建設活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村莊建設應當按照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總要求,遵循以人為本、因地制宜、縣域統籌、生態優先的原則,實現村莊建設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村莊建設的政策、規劃、計劃制定和統籌協調。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村莊建設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村莊規劃建設管理機構或者確定專職管理人員,負責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村莊規劃,具體指導村莊建設。

村民委員會負責按照村莊規劃實施本村莊的建設。

城鄉規劃、財政、農牧、林業、水利、交通運輸、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公安機關等行政部門和郵政、電力、燃氣、熱力、通訊等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增加村莊建設的財政投入,將村莊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以及運行維護補助經費、村莊規劃編制和管理經費、規劃建設管理人員培訓經費等村莊建設經費納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村莊項目建設或者服務。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村莊建設中成績突出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獎勵。

第七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村莊建設納入年度工作目標責任考核。

第八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編制具有地方特色的縣域鎮村體系規劃和縣域鄉村建設規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一體化發展,確定中心村、撤併村和保留村。中心村應當合理劃分功能區,統一編制村莊規劃。計劃五年內撤併的村莊不再單獨編制村莊規劃。

納入城市(鎮)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的村莊不編制村莊規劃,應當結合新型城鎮化分別改建為城市社區或者城市中的美麗鄉村。

集中居住的相鄰村莊,可以編制連片村莊規劃。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成立村莊規劃委員會,組織群眾參與村莊規劃的編制和審定,並且監督執行規劃。

鄉(鎮)人民政府編制村莊規劃,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村體系規劃、縣域鄉村建設規劃和鄉(鎮)域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其他相關規劃相銜接。保持和延續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完整性、延續性和原始性。

編制村莊規劃應當深入農戶實地調查,尊重村民意願,並且在村莊顯著位置公示規劃總平面圖和相關內容,公示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充分徵求村民意見。

村莊規劃應當在公示結束後,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由鄉(鎮)人民政府報縣(市、區)人民政府在三十日內審批。

村莊規劃批准後,由鄉(鎮)人民政府公布。村莊規劃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程序重新報批並且公布。

第十條 村莊規劃編制應當明確村莊分類,體現城市郊區、縣城周邊地區、平原地區、山區等不同地域特色。

村莊規劃編制應當從村莊實際出發,體現地方和農村特色,科學、合理、統籌配置土地,依法使用土地。

第十一條 評定為歷史文化名村和傳統村落的村莊,新建、改建、擴建建築應當與原有建築風格相協調。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歷史文化名村保護規劃和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按照規定程序報批。

第十二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鄉村建設規劃,制定村莊基礎設施建設年度計劃。

縣(市、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安排用於村莊基礎設施、公共設施等村莊建設的專用資金。

縣(市、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引導自然條件好、人口較多、具有區位優勢和發展潛力的村莊,採取擴建、改造等方式吸引周邊自然村農戶聚居,逐步發展為中心村或者建成小城鎮。

第十三條 村莊建設應當按照村莊規劃執行。

村莊建設應當因地制宜、節約用地,發揮村民自治組織的作用,引導村民合理建設,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

鼓勵和推廣適用於村莊建設的新型建築材料和建築構件的標準化、產業化生產,鼓勵和推廣農村低層裝配式住宅,提高建築質量和抗震減災能力,降低建築成本。

鼓勵村莊建設採用節能環保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材料、設備和技術。

第十四條 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村莊建設質量安全流動抽查與定點督查制度,加強對村莊基礎設施、公共設施、企業生產經營性設施建設項目施工質量的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村莊規劃區內,從事設計、施工的單位,必須在其資質證書規定的範圍內進行設計施工。

建築施工應當符合有關技術規定,並且使用符合工程質量要求的建築材料和建築構件。

第十六條 村民住宅建設應當按照先規劃後建設的要求進行,優先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閒地,充分利用荒地和坡地。

尚未編制村莊規劃的村莊,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具體情況和村民住宅技術規範,對村民住宅的建築總面積、層數等作出具體規定。

第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民居應當符合村莊風貌和建築衛生、安全要求。

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免費向村民推薦具有鄉村特色和地域風格,以及不同造價標準的建築圖樣,加強對村民住宅建設的防震抗震知識宣傳和技術指導。

村民有權自主設計或者選擇符合村莊規劃要求和住宅技術規範的民居建設圖樣。

符合新建和改造住房示範、移民搬遷等政策要求的,在驗收合格後,按照規定給予財政補助。

經營者以村民住宅從事各類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符合所從事行業對房屋的條件要求。

第十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村莊建設的監督管理,建立巡查報告制度,定期巡查村莊建設情況,發現違法建設行為應當制止,並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 村莊應當集中建設具有辦公議事、村務公開、郵政服務、事務代辦、醫療衛生、治安治理、文化娛樂等服務功能的村民中心和村莊綜合文化服務中心。有條件的村莊,可以建設文化廣場、體育健身設施、農村骨灰堂或者公益性公墓等公益設施。

村莊應當建設建築面積不低於六十平方米的衛生室,並且配備符合國家、省規定標準的醫療設備設施。鄉(鎮)衛生院所在地的村莊可以不再設置衛生室。人口較少或者面積較小的村莊,可以與相鄰村莊合併建設。

鼓勵村民集資和社會資金投資建設村莊排水、環境衛生等基礎設施或者農村養老機構、老人日托中心、居家養老照料中心,可以合理收取費用。

第二十條 村莊村口處應當設立體現村莊自然風貌和特色的村名標識。在主街道應當設置道路交通標誌。村內應當設置統一規範的街巷路牌、胡同牌和門牌。

歷史文化名村、傳統村落、特色景觀旅遊景點應當在臨近公路和村內顯著位置設置指示牌。

第二十一條 村莊主要街道應當布局合理,進出暢通,路面硬化並且同步建設排水管網或者溝(渠)。推廣使用防滑、滲水材料或者當地特色材料建設道路和便道。

村莊應當利用道路周邊、空餘場地,適當規劃建設公共停車場或者停車泊位。

第二十二條 村莊建設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禁止在村莊主要街道設置影響消防車輛通行的限高架、石墩等障礙物。

市政供水管網覆蓋區域內的村莊,應當配置消火栓或者消防水鶴;其他區域的村莊,應當利用天然水源或者建設消防水池,設置取水設施,滿足火災撲救需要。

根據村莊規模、發展規劃和保護等級,設置微型消防站,配備相應的專職消防隊或者志願消防隊。

第二十三條 村莊應當加強飲用水源地和供水設施保護,保障飲用水符合安全標準。培養村民節水意識,實施飲用水有償使用制度。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條件具備的地區規劃建設集中供水工程,逐步實現城鄉一體化供水;採取分散式供水的村莊,通過建設增壓等供水設施,保證飲用水符合國家標準。

第二十四條 城鎮排水管網覆蓋範圍內的村莊,應當逐步改造納入城鎮污水收集處理管理體系;人口密集、生活污水排放量大的村莊,建設集中收集和處理生活污水設施;因居住分散等原因不易集中收集處理的村莊,應當結合實際進行處理,防止造成水環境污染。

第二十五條 引導、鼓勵村民建設使用電能、太陽能、天然氣、沼氣等清潔能源的炊事和取暖設施,推廣使用環保爐具。鼓勵有條件的村莊,使用新型鍋爐集中供暖。

第二十六條 村莊應當合理建設垃圾收集點、建築垃圾堆放點、垃圾箱,配備保潔員、垃圾清運工具等,保證定時清掃、保潔和清運。

採用城鄉一體化垃圾處理模式的村莊,應當合理建設村莊垃圾收集、轉運、處理設施,實現共建共享;採用就地分散處理模式的村莊,應當建設符合環保要求的相應處理設施。

第二十七條 村莊建設應當根據供、排水等情況,引導村民因地制宜建設無害化衛生廁所。供、排水設施完善的村莊,村民應當修建水沖式廁所或者戶內衛生間。

人口集中的村莊應當按不低於1座/600戶的標準建設公共衛生廁所,並且實現糞便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八條 村莊建設電力、照明和廣播、電視、電話、網絡、郵政等公共電力、通信設施,應當保證設施齊全,信號通暢,線路架設規範、安全有序。

第二十九條 村莊綠化建設應當兼顧生態、經濟和景觀效果,利用公共廣場、村邊荒地、荒灘和環村道路,營造生態防護林、經濟林、用材林、花卉苗木、公園綠地等不同模式的村莊林。山區和丘陵地區的村莊綠化覆蓋率不得低於35%,平原地區不得低於30%。

村域內的古樹名木,應當建設圍護欄或者砌石等保護設施,並且設置標識牌。

第三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村莊建設中形成的有保存價值的文件、圖紙、影音文件等資料及時整理歸檔,並且確定專人負責保管。

第三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採取措施,鼓勵建設文明村莊、環保村莊、節能低碳村莊,逐步增加資金投入。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匯總各項財政資金扶持政策,在村莊公示欄公布。涉及村民個人的,由村民委員會在補助資金發放時公布明細。

第三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村莊基礎設施、公共設施的後期管理,指定專人負責管護工作,明確管護責任,確保建築和設施的正常使用。

村民委員會應當通過組織制定村規民約、簽訂協議合同等村民自治措施,明確禁止私搭亂建、傾倒污水垃圾,按時交納水、電、暖、氣費和保潔費用等應當由村民承擔的責任和義務,以及相應的違約責任,建立村內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益設施和環境衛生設施的長效保護機制。

第三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村莊保潔制度,就村莊保潔事項與提供清潔服務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約定,向其支付勞務報酬,並且對其工作情況進行監督。

按照誰受益誰付費的原則,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交納保潔費。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村民委員會可以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於本村日常清潔;沒有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或者收益不足的,由村民委員會按照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議定的標準,向村民收取保潔費並且設立專賬進行管理,鄉(鎮)財政所負責監管,只能用於保潔員工資、垃圾清運、小型保潔工具購買、維修等與村莊清潔衛生有關的支出。每季度在村公示欄公示保潔費的收支情況。

第三十四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設計或者施工,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處以違法所得一倍至五倍的罰款。

(一)未取得相應的設計資質證書而承擔設計任務的;

(二)未取得施工資質等級證書和從業證書或者未按照規定的範圍承擔施工任務的;

(三)不按照有關技術規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質量要求的建築材料和建築構件的;

(四)未按照設計圖紙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設計圖紙的。

取得設計或者施工資質證書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為無證單位提供資質證書,超過規定的經營範圍承擔設計、施工任務或者設計、施工質量不符合要求,情節嚴重的,還應當建議原發證機關吊銷設計或者施工的資質證書。

第三十六條 在村莊主要街道設置影響消防車輛通行的限高架、石墩等障礙物的,由縣級公安消防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可以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鄉(鎮)人民政府給予警告,並且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單位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五十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一)擅自侵占、損毀鄉村生活垃圾、農業廢棄物的收集、處置等環境保護基礎設施的;

(二)在公共場所、村莊街道、鄉間道路、田間通道傾倒渣土、垃圾、生活污水、糞便,堆放秸稈、樹枝、雜物的;

(三)擅自在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公共設施上噴塗、張貼廣告和海報等宣傳品的;

(四)丟棄農藥、化肥包裝物和農用薄膜等生產廢棄物的。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邯鄲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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