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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鄲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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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鄲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邯鄲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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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邯鄲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邯鄲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9年5月30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9年7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邯鄲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

  (2019年3月28日邯鄲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2019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梯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電梯生產(包括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安全評估、應急處置以及相關安全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電梯,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等。具體範圍按照國家規定的特種設備目錄以及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範確定。

  第三條 電梯安全管理應當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便民高效、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電梯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將電梯安全管理工作情況納入政府質量和安全責任考核體系,將電梯安全管理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及時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鼓勵採用先進技術,推進科學管理方法,提高電梯安全管理水平。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組織和協調住宅小區業主、業主委員會籌措電梯日常運行維護、檢驗和修理、改造、更新資金,調解因電梯使用安全引發的矛盾糾紛。

  第五條 市、縣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所管轄區域內電梯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應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督促、指導、協調相關部門落實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實施電梯困人等突發事件的保障性應急救援,參與電梯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建築物中電梯規格、數量配置的設計審查以及電梯井道、機房、底坑、監控用房等建築質量的監督管理。

  房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引導和推進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對電梯實行專業化管理;監督物業服務企業依法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履行電梯管理職責。

  行政審批、自然資源規劃、財政、通信、交通運輸、商務、公安、教育、文化廣電和旅遊等相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電梯使用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以及相關部門、新聞媒體、學校、幼兒園等應當開展電梯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倡導公眾文明安全乘梯,提升全民安全意識。

第七條 鼓勵電梯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參與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建立行業自律機制,開展自我聲明和服務質量公開承諾,提供電梯安全培訓、宣傳教育、諮詢等服務。

第二章 生產、經營和建設

  第八條 電梯製造單位對出廠的電梯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提供電梯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型式試驗證明等相關文件和技術資料,並且在電梯的顯著位置設置產品銘牌和安全警示標誌。

  電梯製造單位應當對所製造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並且履行下列義務:

  (一)明確電梯曳引機、制動器等重要部件的設計使用年限或者次數、質量保證期;

  (二)對其製造的電梯的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了解、記錄,對電梯維護保養單位、使用單位提供必要的技術幫助,建立完善的電梯零部件供應渠道;

  (三)對發生周期性、重複性停梯等各類疑難故障提供技術支持並協助排除故障;

  (四)不得在電梯控制系統中設置或者變相設置技術障礙,影響電梯的正常使用和維護保養;

  (五)應當預留信息採集接口,為電梯安全運行監控系統的配置、加裝提供技術支持。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建築設計單位對電梯安裝、運行所涉及的建築結構進行設計。建築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建築物的用途、使用需求以及功能要求,對電梯安裝、運行所涉及的建築結構進行合理設計,提出電梯選型意見。

  建設單位對電梯的選型、配置應當與建築結構、使用需求相適應,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標準,滿足安全、急救、消防、通信、無障礙通行等要求,並且整機採購。乘客電梯應當具備停電自動平層功能。

  第十條 電梯銷售單位應當建立並且執行檢查驗收和銷售記錄製度,隨附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以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等相關技術資料。

  第十一條 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應當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其委託的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受託單位不得再委託或者變相再委託。

  從事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的單位應當將擬施工的時間、地點和內容等情況,於施工前書面告知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二條 從事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的單位應當編制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等現場安全生產條件,並且按照電梯設計文件和標準的要求,檢查電梯機房、井道、底坑、通道等土建工程以及電梯質量,確認符合要求後,方可開始施工。

  電梯安裝、改造和重大修理竣工驗收後三十日內,從事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的單位應當將電梯鑰匙以及技術資料和監督檢驗證明移交給電梯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

  第十三條 對電梯進行改造的,製造單位應當對改造後的電梯質量和安全性能負責,並且向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提供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文件和技術資料。改造非本單位製造的電梯的,還應當在改造完成後三十日內將電梯銘牌更換為本單位的相應銘牌。

  第十四條 移裝電梯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以及相關標準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移裝電梯:

  (一)未辦理使用登記的;

  (二)超期未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

  (三)出廠文件以及相關技術資料不齊全的;

  (四)經安全評估存在事故隱患未消除的。

  第十五條 新安裝電梯,建設單位應當負責電梯轎廂內無線通信信號覆蓋。既有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配合通信運營企業實現電梯轎廂內無線通信信號覆蓋。

第十六條 鼓勵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加裝電梯應當符合規劃、建設、消防管理等條件。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七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履行電梯安全管理責任,對電梯日常使用安全負責。未明確使用管理單位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電梯安裝後,建設單位尚未移交給電梯所有權人的,建設單位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

  (二)出租配有電梯的場所,租賃合同中應當約定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電梯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

  (三)政府出資建設的保障性住房,由項目建設單位負責落實電梯使用管理單位;

  (四)委託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電梯,受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

  (五)未委託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電梯,只有一個所有權人的,該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有多個所有權人的,應當共同協商確定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協商不成,經過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調解仍然不能確定的,提請縣級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八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在電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三十日內,向電梯所在地負責特種設備使用登記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發生變更的,變更後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原登記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發生變更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告知縣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併到電梯檢驗機構更換電梯使用標誌。

  第十九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義務:

  (一)按照安全技術規範要求制定使用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建立安全技術檔案;

  (二)與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簽訂書面維護保養合同,監督電梯的維護保養質量,並對維護保養記錄進行確認;

  (三)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的顯著位置張貼電梯使用標誌、電梯應急電話96365標識牌、安全注意事項、警示標誌、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和維護保養單位等相關信息;

  (四)對電梯使用情況進行日常檢查,及時處置發現的事故隱患和不安全乘用電梯行為;

  (五)保持電梯緊急報警裝置能夠隨時與安全管理值班人員實現有效聯繫,即時響應被困乘客報警,做好安全指導和乘客安撫工作,並且立即通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採取措施實施救援;

  (六)電梯出現故障、運行異常或者存在事故隱患時,應當停止電梯使用,做好警戒工作,禁止無關人員進入,需要停止運行超過二十四小時的,應當及時公告電梯停止運行原因和預計恢復運行時間;

  (七)對運載裝修材料、裝修垃圾、大型家具和電器等物品的,應當採取安全防護措施或者安排人員進行現場管理;

  (八)對電梯轎廂裝修應當符合電梯安全技術規範以及相關標準的要求,不得影響電梯安全性能;

  (九)對具有運行參數採集和網絡遠程傳輸功能的智能化監測裝置進行管理和維護;

  (十)法律、法規以及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作為住宅小區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的,還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義務:

  (一)物業服務合同中應當明確約定電梯安全使用管理方面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接受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對電梯安全使用管理工作的監督;

  (二)公開電梯安全管理的相關記錄,每年公布一次電梯運行維護費用收支情況;

  (三)電梯發生故障影響正常使用或者經檢驗存在事故隱患的,需要及時告知業主;

  (四)退出電梯管理前,向業主委員會移交完整的電梯安全技術檔案,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移交。

  第二十一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為公眾提供運營服務電梯的或者公眾聚集場所使用電梯達到三十部的,應當設置安全管理機構。

  電梯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具備專業技術知識,每名電梯安全管理人員負責管理的電梯不得超過五十部,而且每個電梯使用場所應當保證至少一名安全管理人員。

  公共場所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在客流高峰時段增加人員專職巡查,維護秩序。

  第二十二條 公共聚集場所和住宅小區的電梯應當配備視頻監控設施,視頻監控內容應當至少保存一個月。

  公共聚集場所乘客電梯應當配備具有運行參數採集和網絡遠程傳輸功能的智能化監測裝置,所採集的數據應當傳輸至市電梯應急處置平台進行實時監測分析。鼓勵其他場所的電梯安裝電梯安全運行監測系統。具體方案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十三條 電梯出現故障、運行異常或者存在事故隱患,需要重大修理、改造、更新的,所需資金按照以下方式籌集:

  (一)已經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符合條件的,按照維修資金應急使用程序直接申請使用,維修資金管理部門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撥付到位;

  (二)未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電梯所有權人對費用承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電梯所有權人共同承擔。

  第二十四條 乘客乘用電梯時,應當服從相關人員的管理,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乘坐超過額定載重量等明示處於非正常狀態的電梯;

  (二)破壞電梯安全警示標誌、報警裝置或者電梯零部件及電梯附屬設施;

  (三)採用扒、撞、拍、踢等非正常手段開啟電梯層門、轎廂門;

  (四)用身體或者物品阻止電梯關門;

  (五)在電梯轎廂內吸煙、打鬧、蹦跳;

  (六)在運行的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上逆行或者在其出入口滯留;

  (七)其他危及電梯安全運行的行為。

監護人應當履行對被監護人安全、文明乘用電梯的監護義務。

第四章 維護保養

  第二十五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電梯的維護保養應當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依法取得資質的單位進行。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聘用具有相應資格的人員從事維護保養作業。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不得將業務轉包、分包或者以授權、委託、掛靠等方式變相轉包、分包。

  第二十六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開展業務的所在縣(市、區,叢台區、邯山區、復興區、經濟技術開發區視為一個業務所在地)配備固定的辦公場所、必要的儀器設備和交通工具,並且將單位名稱、主要負責人、資質範圍、辦公地點、維護保養人員、應急救援電話號碼等信息報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相關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變更備案。

  第二十七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安全技術規範以及相關標準的要求進行維護保養,不得使用已經報廢或者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的零部件,不得設置技術障礙;

  (二)每名維護保養人員負責維護保養的電梯不得超過三十部,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對維護保養人員的安全教育與培訓;

  (三)實施維護保養時現場作業人員不得少於二人,在維護保養期間採取圍蔽、警示等安全防護措施,做好人身安全防護;

  (四)真實記錄維護保養情況,建立維護保養檔案,檔案保存期不得少於四年;

  (五)每年至少對電梯進行一次自行檢查,並且向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出具自檢報告,電梯使用年限超過十五年的,應當在年度自檢中進行功能性試驗和制停距離檢查;

  (六)向市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年度電梯維護保養質量和安全情況報告;

  (七)發現電梯事故隱患或者故障時,及時書面通知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暫停使用電梯,並且配合採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八)電梯配備具有運行參數採集和網絡遠程傳輸功能的監測裝置的,應當將監測裝置納入維護保養範圍;

  (九)法律、法規以及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義務。

  提倡維護保養單位採用現代信息管理技術,對電梯維護保養質量和維護保養行為實施監控。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可以通過簽訂聯保協議等方式委託其他具備應急救援能力的單位提供專業化、社會化的應急救援服務。

  第二十八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一)使用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電梯的;

  (二)使用存在事故隱患或者已經報停、報廢電梯的;

  (三)違規進行電梯修理、改造的;

  (四)其他嚴重危及電梯使用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提倡由電梯製造單位維護保養本單位製造的電梯。車站、機場、軌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場所的電梯應當委託電梯製造單位或者其委託、授權的單位進行維護保養。

第三十條 對公共場所的電梯和使用年限超過十五年的電梯,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和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根據實際狀況,增加維護保養項目和維護保養頻次。

第五章 檢驗和安全評估

  第三十一條 電梯檢驗機構應當依法取得核准,從事電梯檢驗的人員應當取得相應資格,檢驗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及以上檢驗機構執業。

  電梯檢驗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依法開展檢驗、安全評估工作,客觀、公正、及時出具檢驗報告,並且對檢驗結果和鑑定結論負責。

  第三十二條 電梯檢驗機構在本市首次開展電梯檢驗、安全評估工作之日起三十日內,應當將其從業資質、固定辦公場所、檢驗評估人員、質量保證體系和檢驗評估工作相關信息書面告知市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三條 電梯安裝、改造、重大修理之後,電梯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停用一年以上或者停用超過一次定期檢驗周期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委託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後方可使用。

  檢驗機構應當自收到電梯檢驗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檢驗要求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檢驗:

  (一)在三個工作日內安排對電梯安裝、改造、重大修理過程的監督檢驗;

  (二)在五個工作日內安排對電梯的定期檢驗;

  (三)申請人對檢驗日期有特殊要求的,按照雙方約定的檢驗日期進行檢驗;

  (四)電梯經檢驗合格的,自檢驗工作完成後十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合格報告。

  檢驗機構在完成現場檢驗後應當出具是否允許電梯繼續使用的檢驗意見。

  經檢驗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檢驗機構應當出具檢驗意見通知書,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逾期未整改合格的,自整改期滿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不合格報告,並書面向縣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採取必要措施,及時予以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可以委託檢驗機構或者電梯製造單位開展電梯安全評估,根據評估結論確定繼續使用電梯的條件或者對電梯進行修理、改造、更新:

  (一)電梯故障頻率較高;

  (二)電梯曾遭遇水浸、火災、雷擊、地震等災害影響;

  (三)因電梯故障導致人員傷亡;

  (四)其他需要進行安全評估的。

  提倡電梯製造單位免費提供安全評估服務。

  第三十五條 電梯或者其主要安全部件達到設計使用年限或者次數,需要繼續使用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委託檢驗機構進行安全評估,確定繼續使用電梯的條件或者對電梯進行修理、改造、更新,並且辦理使用登記變更。

  電梯停用一年以上或者電梯停用超過一次定期檢驗周期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封存電梯並且設置警示標誌,落實必要的防護措施,在三十日內到使用登記機關辦理停用手續。

  經安全評估結論為報廢的,必須進行強制報廢。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三十日內到原使用登記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報廢的電梯不得轉讓、銷售或者再使用。

第三十六條 住宅小區電梯經過安全評估後,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將評估結論張貼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處的顯著位置。

第六章 應急管理

  第三十七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協調調度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應急管理、公安等相關部門和單位開展電梯應急救援工作。

  第三十八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和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制定電梯事故應急預案,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救援演練。

  第三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建立96365電梯應急處置平台,保障其正常運行的經費。應急處置平台應當將全市電梯納入統一應急響應範圍,提供社會公益性質的應急服務,不得向公眾收取任何費用。

  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應急處置平台的監管。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維護保養單位和檢驗機構應當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按照應急處置平台的調度,實現快速有效專業救援。

  市、縣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96365電梯應急處置平台的宣傳,擴大其公眾知曉度。

  第四十條 電梯發生事故時,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按照應急救援預案組織應急救援、排險和搶救,保護事故現場,同時立即報告事故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接到電梯困人報警後,應當在三十分鐘內趕到現場實施救援。出現人員傷亡情形的,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先行救治、安置傷亡人員。

  第四十一條 市、縣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接到電梯事故報告,應當立即趕赴現場,核實有關情況,同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並逐級上報事故情況。

第四十二條 鼓勵電梯生產、使用管理、維護保養等單位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發現違法行為或者事故隱患的,及時處理。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電梯維護保養質量、檢驗質量的監督抽查,並且將抽查的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對電梯進行安全檢查時,電梯製造單位、電梯檢驗機構應當予以配合,提供技術支持。

  第四十四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重點對以下電梯實施安全監督檢查:

  (一)位於學校、幼兒園、醫院、車站、機場、軌道交通、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的;

  (二)故障頻率較高或者投訴舉報較多的。

  第四十五條 市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梯安全信息化系統,採集、統計、分析電梯困人故障等有關數據,運用大數據、物聯網等信息技術,建立以故障率、使用壽命為主要指標的電梯質量安全評價和電梯全生命周期質量安全追溯體系,開展電梯全生命周期大數據風險監測,及時發布預警信息。

  從事電梯相關活動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數據歸集規則向市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供電梯安全相關數據,並對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市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維護社會公共安全,保守商業秘密,保護個人隱私的情況下,依據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公開電梯安全數據。

  第四十六條 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電梯安全約談制度和企業安全信用制度。

  電梯生產單位、使用管理單位、維護保養單位、檢驗機構履行電梯安全義務出現問題,限期未能糾正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約談其主要負責人,要求其落實電梯安全責任,採取有效措施消除電梯安全隱患。約談情況向社會公開。

  電梯生產單位、使用管理單位、維護保養單位、檢驗機構由於未按照規定履行電梯安全義務,造成事故或者嚴重社會不良影響,被列入重大違法記錄的,三年內不得參加市、縣級政府採購和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活動,不得被授予榮譽稱號。

  第四十七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電梯安全投訴和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電話。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電梯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可以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投訴或者舉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對接到的投訴、舉報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給予答覆。

  第四十八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委託專業服務機構開展下列工作:

  (一)排查電梯事故隱患;

  (二)對電梯安全風險進行監測;

  (三)設立全市統一的電梯安全運行監測平台,受理電梯困人救助工作。

  第四十九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實施電梯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告知其他有關部門依法查處,情況嚴重的,報告當地人民政府:

  (一)物業服務企業未按照本條例要求落實電梯日常運行維護、檢驗費用或者修理改造更新費用等管理規定的,告知房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督促落實;

  (二)電梯機房、井道、底坑、監控用房建築質量達不到標準要求的,或者建設單位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管理職責的,告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三)發現破壞電梯設施、危害電梯公共安全等違法行為的,告知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電梯生產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縣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註明電梯主要零部件設計使用年限或者次數的,或者在電梯控制系統中設置技術障礙的;

  (二)電梯改造未取得電梯製造單位委託的;

  (三)改造完成後未在規定時間內更換產品銘牌或者未按規定提供相關文件和技術資料的。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縣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每名電梯安全管理人員負責管理的電梯超過五十部的;

  (二)未按照規定移交完整的電梯安全技術檔案的。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電梯,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使用電梯未按照規定辦理使用登記的;

  (二)未建立電梯安全技術檔案或者安全技術檔案不符合規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設置使用登記標誌的;

  (三)未制定電梯應急預案的;

  (四)未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的顯著位置張貼電梯使用標誌、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和維護保養單位等相關信息的;

  (五)未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的顯著位置張貼電梯應急電話96365標識牌、安全注意事項、警示標誌的;

  (六)未設置電梯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管理人員的;

  (七)未對公共聚集場所和住宅小區的電梯配備視頻監控設施的;

  (八)電梯停用一年以上或者電梯停用超過一次定期檢驗周期,未按照規定封存電梯、設置警示標誌或者辦理相關手續的。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對乘客被困電梯轎廂未及時組織救援,導致乘客被困電梯轎廂內一小時以上的;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未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接到平台調度或者報警,電梯維護保養人員未在規定時間到達現場實施救援的,由市、縣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公共交通場所電梯未委託電梯製造單位或者其授權的單位進行維護保養的,由市、縣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使用管理單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未每年公布電梯運行維護費用收支情況的,由市、縣級房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縣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在業務所在地配備固定辦公場所以及必要的儀器設備和交通工具的;

  (二)未按照規定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

  (三)對電梯進行維護保養時,電梯維護保養人員少於二人或者每名維護保養人員負責維護保養的電梯超過三十部的;

  (四)未向市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提交年度電梯維護保養質量和安全情況報告;

  (五)未制定電梯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未每年組織救援演練的。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縣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或者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安全技術規範及相關標準的要求進行維護保養,或者使用已經報廢或者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的零部件、設置技術障礙的;

  (二)未每年組織對維護保養人員的安全教育與培訓的;

  (三)未建立維護保養檔案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電梯進行自行檢查的;

  (五)發現電梯使用管理單位使用未經檢驗、檢驗不合格、存在事故隱患或者已經報停、報廢電梯以及違規進行電梯修理、改造,未及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的。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電梯維護保養單位轉包、分包或者變相轉包電梯維護保養業務的,由市、縣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電梯檢驗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未按照規定開展相應工作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 乘客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十一條 負責電梯安全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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