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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鄲市節約能源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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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鄲市節約能源條例
制定機關:邯鄲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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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邯鄲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邯鄲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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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鄲市節約能源條例

(2013年12月23日邯鄲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全社會節約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河北省節約能源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氣、生物質能和電力、熱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過加工、轉換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種資源。
本條例所稱節約能源(以下簡稱節能),是指加強用能管理,採取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以及環境和社會可以承受的措施,從能源生產到消費的各個環節,降低消耗、減少損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費,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本條例所稱重點用能單位,是指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五千噸標準煤以上的用能單位。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節能管理、能源使用和節能技術開發、推廣利用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節能應當堅持依法管理、政府引導、市場調節、社會參與的原則,堅持節能與經濟社會發展相互促進。堅持以結構節能為根本,以技術節能為支撐,以管理節能為保障。

第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節能工作的領導,將節能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

第六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調整產業結構和能源消費結構,加快發展低能耗、低排放產業,支持開發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發展循環經濟,推行清潔生產,淘汰落後生產能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七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節能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節能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設置的節能監察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日常節能監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建設、交通運輸、農業、商務、機關事務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並接受同級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指導。

市、縣級人民政府統計、財政、科技、質監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同做好節能工作。

第八條 節能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和義務。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加強節能宣傳教育,普及節能知識,增強全民的節能意識。
學校、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宣傳普及節能知識,倡導節能環保的消費模式和生活方式。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宣傳節能法律、法規、政策和節能知識,發揮輿論監督作用。

第二章 節能管理

第九條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和年度節能推進方案。
市、縣級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建設、交通運輸、農業、商務、機關事務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和年度節能推進方案,編制相關領域的節能實施方案。

第十條 實行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考核評價、獎勵懲罰制度。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節能目標逐級分解落實到下一級人民政府及本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和重點用能單位,並將節能目標完成和節能措施落實情況的考核結果納入其負責人綜合考核評價。

縣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節能工作第一責任人。縣級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及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每年向市人民政府報告節能目標責任的落實情況。

市、縣級人民政府對節能工作實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對未完成節能目標責任的部門和單位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並對相關負責人員進行行政問責。

第十一條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節能工作聯合分析會商制度,會同統計、工業和信息化、電力等相關部門定期召開會商會議,通報節能工作情況,研究分析節能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並將研究分析情況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第十二條 實行節能降耗預警調控制度。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工業和信息化、統計等部門根據節能降耗指標完成情況,制定節能降耗預警調控方案。
超出節能降耗預警控制線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工業和信息化、統計等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啟動節能降耗預警調控方案,對超過節能降耗指標的高耗能單位採取應急調控措施。

第十三條 實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節能評估,並將節能評估文件報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節能審查。
未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節能審查,或者節能審查未獲得通過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項目審批或者核准的機關不得批准、核准;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第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應當健全能源統計和監測工作體系,完善能源統計制度。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能源消費和能源利用狀況的調查統計工作,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統計情況,同時向同級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節能統計資料。

第十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工業節能工作的監督管理,促進工業企業節能降耗和資源綜合利用,指導用能單位對耗能高的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實施技術改造,推進有利於節能的結構調整,落實省和本市落後產能淘汰任務目標。

第十六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建設部門負責建築節能工作的監督管理,全面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建築節能標準,推進新建建築節能、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既有建築節能改造、發展綠色建築等工作。

第十七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部門負責交通運輸節能工作的監督管理,優化交通運輸結構,推進節能型綜合交通運輸體系建設,提高運輸車輛的運輸效率,對重點交通運輸耗能企業實施監測和考核,推廣使用節能環保型運輸設備。

第十八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農業部門負責農業節能工作的監督管理,推進節能型農村新民居建設,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改善農業生產和農機設施,促進高效生態農業發展。

第十九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機關事務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監督管理,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公共機構節能規定和標準,組織實施能源消費統計、能源審計、能效公示、節能示範單位創建等工作。

第二十條 建立和完善節能服務體系。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節能服務機構的監督和管理,支持節能服務機構開展節能諮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等活動,鼓勵開展節能知識宣傳和節能技術培訓,提供節能信息、節能示範和其他公益性節能服務。
節能服務機構從事節能諮詢、設計、評估、監測、審計等服務時,不得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報告。

第三章 合理使用和節約能源

第二十一條 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發展節能服務產業。鼓勵、支持用能單位與節能服務機構採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實施節能改造,為用能單位提供節能診斷、融資、改造等服務,並按照合同約定與用能單位分享節能效益。

第二十二條 用能單位應當與同行業的能源效率先進水平進行對比,加強節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建立健全以下節能制度和措施:
(一)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獎懲制度;
(二)節能實施方案和節能技術措施;
(三)能源消費統計台帳、原始資料和能源利用狀況分析制度;
(四)節能教育和崗位節能培訓制度;
(五)其他有利於節能的制度和措施。

第二十三條 用能單位應當加強能源計量、檢測管理,配備和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能源計量器具,定期對本單位的主要用能設備、能源利用狀況進行監測分析,並準確記錄和匯總能源計量原始數據。

第二十四條 對能源消耗實行限額管理,用能單位應當執行國家或者省規定的單位能耗限額標準。

第二十五條 電網企業應當加強電網建設和改造,降低網損,提高輸供電效率。
電網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優先安排符合資源綜合利用規定的發電機組與電網併網運行,提高吸納可再生能源電力的能力,為可再生能源發電提供上網服務。

第二十六條 新建建築、既有建築節能改造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建築節能標準。
民用建築應當依法採用可再生能源。採用集中供熱的新建民用建築和進行節能改造的既有民用建築,應當設計、安裝具有分戶計量和室溫調控功能的採暖系統。
公共建築應當加強用能系統節能管理,完善能源統計,提高用能效率。使用空調採暖、製冷的公共建築,應當優化空調運行管理,充分利用自然通風,並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室內溫度控制制度。

第二十七條 營運機動車輛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能耗標準,對能耗高的車輛按照規定予以改造或者更新,鼓勵使用節能環保和新能源車輛。
優先發展公共交通,完善公共交通網絡和服務體系,降低公共交通能源消耗,鼓勵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和使用非機動交通工具出行。

第二十八條 公共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節能管理機制,制定節能改造措施,使用節能產品和設備,加強能源消費計量和能耗統計,建立能源消耗定額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條 推進節能型農村新民居建設,鼓勵和支持在農村開發利用沼氣、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推廣使用成熟節能技術。

第三十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設置能源管理崗位,在具有節能專業知識、實際經驗以及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中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並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備案。
鼓勵非重點用能單位聘任能源管理人員。

第三十一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定期進行電平衡和熱效率測試,開展能源審計工作,分析能耗情況,挖掘節能潛力。
鼓勵非重點用能單位開展能源審計工作。

第四章 節能技術進步和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節能資金,節能資金專項用於:
(一)節能技術應用研究,開發節能共性和關鍵技術;
(二)節能技術改造工程;
(三)節能技術、產品的成果轉化和應用推廣;
(四)重點節能工程的實施;
(五)節能宣傳、培訓和信息服務;

(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審;
(七)本級人民政府確定支持的其他節能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對節能資金的使用情況和支持項目的執行情況,依法進行監督和審計。

第三十三條 鼓勵支持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業和個人研究開發節能新技術、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支持開展國內外節能信息、技術交流與合作,引進節能新技術、新工藝。
鼓勵和支持運用先進適用技術,改造鋼鐵、煤炭、電力、化工、建材等傳統高耗能產業,促進產品結構調整和產業優化升級,降低能耗。

第三十四條 支持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通過多種方式,為節能項目提供金融服務。
鼓勵金融機構根據節能服務機構的融資需求特點,為節能服務機構提供項目融資、融資擔保等金融服務。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審批、核准、備案未經節能評估和審查或者節能評估和審查未獲得通過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
(二)節能監察機構提供虛假監察報告的;
(三)節能監察機構向被監察單位收取監察費用的;
(四)不依法履行節能監督檢查職責或者非法干涉節能監督管理人員依法行使職權,或者對應當責令改正和查處的違法行為不制止、不查處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建設單位開工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未按規定進行節能審查或者節能審查未獲得通過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整改;已經建成的,責令停止生產、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項目,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第三十七條 節能服務機構從事節能諮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等活動時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報告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規定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聘任能源管理人員,或者不將設立、聘任情況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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