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條例
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條例 制定機關: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
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條例
(2020年11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產業與發展
第四章 投資與貿易
第五章 金融與財稅
第六章 開放與合作
第七章 人才與保障
第八章 監管與服務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和保障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的開發建設和開放發展,發揮其示範引領作用,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批准的《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發展規劃》,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經國務院批准的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以下簡稱實驗區)和經法定程序確定由實驗區管理的區域。
第三條 實驗區應當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突出國家確定的發展定位,遵循區域統籌、整體規劃、協調推進、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的原則,積極融入國內國際雙循環新發展格局,實現經濟、社會、環境的高質量發展。
第四條 實驗區應當建立健全容錯糾錯機制,大膽探索、先行先試,創新體制機制,着力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全面推進開放合作,吸引人才和高端要素集聚,建設投資貿易便利、金融創新突出、服務體系健全、監管高效便捷、輻射帶動效應明顯、法治環境規範的開放創新先行區、高質量發展示範區、高端產業聚集區和法治建設引領區。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建立健全決策、協調機制,研究解決實驗區建設和發展中的重大事項。
省人民政府設立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作為實驗區的行政管理機關。
省人民政府委託鄭州市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管委會。
第六條 實驗區應當建立事權劃分科學、結構扁平優化、管理高效統一、運行公開透明的行政管理體制。省、市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應當支持實驗區聚焦主責主業,保障管委會依法正常行使職權。
第七條 管委會根據本條例規定,行使省轄市級人民政府經濟和社會管理權限以及省人民政府賦予的特殊管理權限,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管委會依法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擬定、實施實驗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產業發展規劃等;
(二)負責實驗區發展改革、科技、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商務、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統計、規劃建設、知識產權及其他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等行政管理工作;
(三)行使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行政審批權限;
(四)協調金融、海關、稅務、邊檢等部門在實驗區內的行政管理工作;
(五)對實驗區的土地進行管理,並負責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徵收和補償工作;
(六)審批、管理實驗區內的投資項目;
(七)履行國務院、省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管委會與鄭州新鄭綜合保稅區(以下簡稱綜保區)管理委員會實行一個機構、兩塊牌子,行使綜保區管理委員會的相關職責。
第八條 實驗區在上級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核定的機構總數內,按照機構編制管理相關規定自主設立、調整工作機構,並報上級機構編制管理部門備案。
管委會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設立工作部門和事業單位。管委會的工作部門行使省轄市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行政管理權限。
第九條 管委會依法公布行政權責清單,推行行政許可權、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行使,建立合作協調和聯動工作機制,優化執法環境,提高行政效率。
第十條 實驗區應當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強化公共服務職能,注重事中事後監管,推進政務服務事項辦理規範化、便利化。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的實驗區內的行政審批事項,由實驗區負責實施。具體審批事項由省人民政府確定並對外公布。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由實驗區實施的事項,實驗區享有向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直報權。
第十一條 探索體制機制創新,授權實驗區設立具有特定管理職能的法定機構。
第十二條 深入推進實驗區人事及薪酬體制改革,創新選人用人機制,可以實行人員聘用制、崗位聘任制、績效考核制等,探索實行年薪制、協議工資制和有條件的兼職兼薪等多種薪酬方
式,激發實驗區的活力和動力。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三條 管委會應當根據鄭州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編制實驗區分區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經鄭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實驗區內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實驗區分區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
實驗區周邊區域的城市規劃應當與實驗區總體規劃相協調。涉及到實驗區規劃的市、縣(區)應當嚴格遵守規劃方案,不得私自出讓土地、改變規劃用途。機場規劃、綜保區規劃等應當與實驗區規劃銜接統一。
第十四條 實驗區應當統籌產業布局、人口分布、資源利用和基礎設施建設,高水平推進城市功能區連片綜合開發,形成空港、產業、居住、生態功能區共同支撐的航空都市。
第十五條 實驗區應當以建設國際化、現代化航空都市為目標,在規劃建設中突出交通樞紐特色,加強對多式聯運綜合性場站、航空貨運樞紐、卡車轉運中心、保稅燃油基地、航空物流配套服務等場站和設施的安排。
第十六條 實驗區應當按照智慧城市、海綿城市、綠色城市的理念,構建集約有序的城市空間,提升城市建設品質,促進人居環境改善。
實驗區應當加快產城融合和新型城鎮化建設,加大城鎮化基金支持建設力度,形成有特色、高品位的城市功能區。
第十七條 實驗區應當加強能源、交通、通信、信息、水利、環保、人防、市政等基礎設施建設,完善城市功能。支持優質教育、衛生、文化、體育等公共服務資源優先布局;引進國內外優質教育醫療資源,依照有關規定放寬公共事業領域的市場准入。堅持統一規劃、綜合開發的原則,加強對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與管控。積極推動綜合管廊建設和通信、電力等纜線入地。
第十八條 實驗區應當保護歷史文化和特色風貌,強化規劃引導和控制,合理安排建築布局、高度、密度,城市風貌與景觀建設應當體現生態與地域文化特色。
第三章 產業與發展
第十九條 實驗區應當圍繞航空物流、高端製造和現代服務業,制定發布產業發展指導目錄並適時更新。
第二十條 實驗區應當制定產業政策與准入標準,創新資金、土地供應和物業使用等模式,依法制定相關優惠政策。
實驗區可以在產業投資強度、產出效益、吸納就業、技術引領、產業帶動、集約用地、生態保護等方面提出優先准入條件。大力發展科技含量高、資源消耗低、創新能力強的產業項目。
第二十一條 實驗區應當在新一代信息技術、電子商務、大數據、雲計算等領域培育特色優勢產業,建設以智能終端為代表的世界級電子信息先進製造業集群,形成跨境電商、現代物流、智能製造、智慧城市等新技術、新業態、新模式、新產業創新發展高地。
堅持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匯聚國內外創新資源,培育良好的創新創業生態。
加快推進現代服務業發展,重點培育航空物流、商貿會展、金融租賃、電子商務等產業集群。
第二十二條 設立實驗區產業發展基金,用於扶持實驗區內高端製造等產業發展。
支持通過政府投資、吸引社會資本參與等方式做大產業發展基金規模。
鼓勵在實驗區內設立創業投資企業和產業投資基金,參與實驗區的創業投資。
第四章 投資與貿易
第二十三條 實驗區實行外商投資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市場准入負面清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市場准入負面清單之內,符合實驗區發展實際的特殊投資項目,實驗區可以在省人民政府支持下積極爭取國家的特別授權或者審批豁免。
第二十四條 實驗區應當培育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建立與國際規則相銜接的商事登記制度,推進註冊登記便利化。
第二十五條 實驗區內企業可以開展多種形式的境外投資,對一般境外投資項目實行備案制,國家規定保留核准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省市相關部門應當簡化實驗區外籍員工就業許可審批手續,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放寬實驗區外籍員工簽證、居留許可有效期限。對接受實驗區邀請開展商務貿易的外籍人員,出入境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給予過境免簽或者臨時入境便利。
第二十七條 發揮口岸經濟優勢,創新監管制度和監管模式,建設具有國際競爭力和創新力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
推動功能性口岸和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場地)建設。推進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改革,建立高效便捷的申報制度、統一規範的通關制度、自由便利的特定區域監管制度。
依託實驗區口岸優勢發展綜合加工、商貿流通、現代物流、文化旅遊等口岸經濟。
第二十八條 實驗區應當依託電子口岸平台,建設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服務體系,實現部門之間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
第二十九條 支持實驗區建立大通關協作機制,加強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海關和地區合作,推動實驗區與盧森堡及歐盟跨境通關協作。
第三十條 綜保區應當簡化海關業務核准手續,支持綜保區內企業自主備案、合理自定核銷周期、自主核報、自主補繳稅款。
綜保區內企業從境外進口已獲批的人用疫苗或者體外診斷試劑,按照有關規定在具備必要監管查驗條件的情形下,可在綜保區內查驗。境外進入綜保區的食品,如需檢測的,在抽樣後即放行。
第三十一條 實驗區應當圍繞航空特色產業,發展高技術含量的出口貿易加工製造業以及離岸貿易、國際貿易結算、國際大宗商品交易、保稅展示交易等開放型經濟業態。
鼓勵跨國公司在實驗區建立區域總部和研發中心,建立整合貿易、物流、結算等功能的營運中心。
實驗區應當依託航空港、鐵路港、公路港、出海港和各類口岸,完善國際中轉集拼和國際轉口貿易功能,發展多式聯運。
第三十二條 實驗區發展跨境電子商務,探索跨境電子商務新規則、新標準,完善海關監管、稅收征退、跨境支付、信息物流等支撐系統,提供便捷高效的配套服務。
第五章 金融與財稅
第三十三條 鼓勵銀行、證券、保險、信託等金融機構與實驗區簽訂長期戰略合作協議。
鼓勵實驗區內銀行或者信託公司發行面向保險資金的專項理財產品和信託投資產品。
集聚發展各類金融配套服務機構,支持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在實驗區開發基礎設施投資計劃、不動產投資計劃和項目資產投資計劃等產品,形成多功能、多層次金融體系,建設區域性航空金融中心。
支持實驗區創新金融服務,發展科技金融、供應鏈金融、物流金融、航空金融、進出口貿易金融、離岸金融等特色金融。
第三十四條 加強實驗區跨境人民幣創新業務試點工作。實驗區內個人可開展經常項下跨境人民幣結算,實驗區內企業和金融機構可以根據相關規定開展人民幣貿易融資資產跨境轉讓業務,支持實驗區內企業和金融機構開展全口徑跨境融資業務,在境外發行人民幣債券。
實驗區可以開展融資租賃業務,建設融資租賃集聚區。省人民政府、鄭州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對入駐實驗區的金融租賃、
融資租賃、飛機租賃及大型設備租賃公司給予政策支持。
融資租賃機構可以探索上市和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等直接融資渠道。開展經營性租賃收取外幣租金業務。
第三十五條 支持實驗區內企業充分利用多層次資本市場,在境內、境外資本市場上市或者掛牌。
鼓勵跨國公司在實驗區設立財務中心、結算中心,開展離岸貿易、離岸結算等業務。
支持在實驗區建立信託登記平台和面向國際的金融交易服務平台,支持設立特色金融產品期貨交易與定價中心,探索信託受益權流轉機制,提供登記、託管、交易和清算等服務。
第三十六條 實驗區探索開展投貸聯動、專利質押融資貸款等業務,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鼓勵各類資本發起設立科技投融資平台,引導和發展創業投資,推動雙創示範基地建設。
支持在實驗區設立從事信託、期貨投資、融資擔保、小額貸款、商業保理等業務的金融機構,為創新創業提供金融服務。
鼓勵國內外市場主體在實驗區設立風險投資機構,開展創新創業風險投資活動。
鼓勵保險機構創新保險產品及服務,分散創新創業風險。
第三十七條 實驗區應當建立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擔保風險補償機制,設立專項資金,為金融機構開展科技型中小企業信用貸款、信用保險、股權質押、知識產權質押、創業投資等業務提供擔保風險補償。
實驗區應當與金融監管部門、金融機構和企業等建立金融業務風險防範聯動機制。
第三十八條 實驗區享受一級財政管理權限。實驗區財政收支納入鄭州市市級預算管理,接受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審查和監督。
省、市級財政應當加大對實驗區轉移支付和投入力度,支持實驗區公共事業發展和基礎設施建設。
第三十九條 實驗區實行雙創企業獎勵制度,對早開工、早投產的雙創項目給予一次性獎勵,對雙創企業開拓市場的費用給予一定獎勵。
支持和引導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眾創空間等雙創孵化載體和工程研究中心、技術創新中心、重點實驗室等研發平
台建設。對新認定的國家級創新平台按規定給予一次性獎勵。
第四十條 實驗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促進開放合作、投資與貿易便利、產業發展和金融創新的財稅政策。
第四十一條 實驗區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實行以下稅收優惠政策:
(一)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在稅前列支並加計扣除;
(二)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百分之十五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一百萬元的部分,減按百分之二十五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百分之二十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一百萬元但不超過三百萬元的部分,減按百分之五十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百分之二十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飛機維修勞務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百分之六的部分實行由稅務機關即征即退的政策;
(五)居民企業一個納稅年度內,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五百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五百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六)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企業、軟件企業和經認定的動漫企業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國家稅收優惠政策有調整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開放與合作
第四十二條 實驗區應當利用綜合交通樞紐優勢,全面融入「一帶一路」建設,和中國(河南)自由貿易試驗區一同申建內陸自由貿易港,着力打造內陸開放高地。
第四十三條 支持實驗區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開展深度合作,建設「空中絲綢之路」,暢通空中經濟廊道。
支持鄭州新鄭國際機場擴大航權,並與國際樞紐機場建立貨運聯盟。
實驗區應當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科技園區、跨國公司組建產業聯盟,實施開放式協同創新,推進科技交流與合作。
第四十四條 支持實驗區與長江經濟帶、京津冀地區、粵港澳大灣區等區域開展多層次國內合作。
第四十五條 實驗區應當充分發揮開放門戶功能和引領帶動作用,加強與中國(河南)自由貿易試驗區、鄭洛新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中國(鄭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國家大數據(河南)綜合試驗區等平台合作,形成區域協調聯動的發展格局。
第四十六條 實驗區應當統籌推進空中、陸上、網上、海上絲綢之路建設,加快航空網、鐵路網和公路網融合,實現航空港、鐵路港、公路港和出海港聯動發展,完善航空、高鐵、城鐵、地鐵、公路一體的綜合交通運輸體系。
第四十七條 實驗區應當引進和培育境內外信息服務、管理諮詢、研發設計、教育和醫療等機構,建設開放公平的宜商服務環境。
支持實驗區優先安排建設領事館區、國際社區、國際醫院、國際學校與國際商貿、文化、技術、信息、人才交流中心。
第七章 人才與保障
第四十八條 實驗區應當編制符合實際需要的人才發展專項規劃,並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加快引智試驗區建設。
第四十九條 實驗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定期發布緊缺人才需求目錄並適時調整,吸引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和交流合作。
省重大人才項目對實驗區計劃單列,市重大人才項目設置實驗區專項。
第五十條 實驗區應當建立健全與境內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等人才雙向交流機制,建設專家服務基地。
支持實驗區加強與海外研發機構合作,創新海外人才交流政策、機制,打造海外人才引進「綠色」通道,探索建立海外人才離岸創業創新基地。
第五十一條 支持實驗區建立以用人主體認可、業內認同和業績薪酬為導向、科技成果轉化為重要指標的綜合人才評價機制。
支持建立股權激勵制度,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以採取科技成果入股、股權獎勵、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等方式,對作出貢獻的科研人員和管理人員給予股權和分紅權激勵。
實驗區應當建立人才榮譽和獎勵制度,按照有關規定對有重大貢獻的各類人才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十二條 實驗區應當建立完善的人才服務保障體系,為人才的戶口遷移、就醫、子女教育、配偶就業、住房、薪酬待遇等提供全方位服務和保障,吸引和留住人才。
將人才住房納入實驗區住房建設規劃,採用出租、出售或者住房補貼等方式,建立涵蓋各類人才的住房供應體系。
鼓勵境內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參與實驗區人才資源開發,提供市場化、專業化、個性化和多樣化的服務。
依法推動境外人員執業資格互認,簡化執業許可審批手續。已取得境外執業資格的人員,經互認可以在實驗區從事與執業資格相應的專業服務活動。
第五十三條 實驗區設立人才專項資金,用於人才引進、培養、激勵、服務以及支持人才創新創業。
鼓勵社會組織、企業和個人發起設立人才發展基金,為實驗區人才發展提供資金支持和保障。
第八章 監管與服務
第五十四條 實驗區應當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提高行政效能,優化營商環境,減少辦事環節、縮短辦事時限、規範辦事流程,全面提升政務服務水平。
第五十五條 實驗區應當依法明確綜合行政服務機構,統一負責服務事項的受理、辦理等工作。
完善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公開實驗區優惠政策、服務事項、收費項目和標準、辦事程序、服務承諾等信息。
第五十六條 實驗區應當創新行政管理方式,建設統一的監管信息共享平台,推動全程動態可視化監管,提高公眾監管參與度,形成行政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公眾參與的綜合監管體系。
第五十七條 實驗區應當保障勞動者平等就業、同工同酬、勞動保護、技能培訓、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各項權利。
實驗區應當完善政府、工會和企業代表組織參與的三方勞動關係協調機制,加強勞動爭議的調解和仲裁。
第五十八條 實驗區應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完善與國際接軌的知識產權管理體制機制和保護制度,優化知識產權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的銜接機制。
第五十九條 在實驗區建立民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
對接國際商事仲裁規則,支持在實驗區設立仲裁分支機構,開展仲裁業務,提高商事糾紛仲裁的國際化程度。
支持行業協會、商會以及商事糾紛專業調解機構等參與實驗區商事糾紛調解,發揮其爭議解決作用。
第六十條 實驗區的改革創新、先行先試未達到預期效果,但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減輕或者免予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並責成整改糾錯:
(一)決策和實施程序未違反法律、法規規定;
(二)有關人員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
(三)未非法謀取私利,未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六十一條 實驗區應當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開展各項改革創新,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實驗區在改革創新中需要修改或者暫停適用有關地方性法規的,由省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三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管委會及其部門的工作人員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任免機關、所在單位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