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郴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制定機關:郴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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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2020年9月2日郴州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2020年9月25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範與倡導
第三章 促進與保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公民文明行為,提高社會文明程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及其相關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規範,維護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弘揚民族精神和時代精神、體現社會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堅持黨委領導、政府實施、社會共建、全民參與的原則,堅持法治與德治結合、倡導與治理並舉,發揮公民主體作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長效機制。
第四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指導、協調、監督、檢查、評估本行政區域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經費,制定相關措施,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工作機構的統籌部署,做好本轄區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宣傳、教育和引導,協助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六條 文明行為促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職能職責履行文明行為促進義務,結合自身特點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公民應當支持、參與文明行為促進活動,有權勸阻、制止和舉報、投訴不文明行為。
第二章 規範與倡導
第七條 公民應當愛黨愛國愛社會主義,自覺踐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弘揚雷鋒精神,積極參與好人之城、志願之城等城市文明建設活動。
第八條 應當遵守的公共秩序文明行為規範:
(一)在公共場所着裝整潔得體,言行舉止文明,不得干擾他人;
(二)等候公共服務、使用公共設施、參加公共活動時,依次排隊,禮讓老、弱、病、殘、孕和攜帶嬰幼兒的人員;
(三)在圖書館、紀念館、博物館、影劇院、體育場等公共場館,遵守場館規定、服從現場管理;
(四)在公共場所開展廣場舞、文藝表演、體育鍛煉、商業展銷等活動時,合理選擇時間、場地,控制音量,不得影響他人正常的生活、工作和學習;
(五)遵守醫療場所規章制度,尊重、服從醫護人員的指導和管理,不得侮辱、謾罵、威脅、毆打、挾持醫務人員;
(六)咳嗽、打噴嚏時用紙巾、手帕或者袖肘遮住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傳染性呼吸道疾病時,按規定佩戴口罩,與他人保持必要距離,不傳播傳染性疾病;
(七)其他公共秩序文明行為。
第九條 應當遵守的市容環境衛生文明行為規範:
(一)養成良好衛生習慣,不得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果渣、紙屑、煙頭、口香糖、檳榔渣、塑料袋等廢棄物,不亂倒垃圾、污水;
(二)維護公共場所整潔,不得亂搭亂建,不得在建(構)築物、電杆、行道樹、電梯、樓道等公共設施上隨意刻畫、塗寫或者張貼、掛置物品;
(三)愛護花草樹木和綠化設施,不得在公共綠地採花摘果折枝、踩踏草坪、圈地種菜;
(四)飼養寵物,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保持環境衛生,不得干擾他人生活。攜犬出戶應當使用約束繩(鏈)牽領,及時清理犬只糞便;
(五)不得在室內公共場所、工作場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內吸煙。室內公共場所、工作場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在場所入口處和室內、公共交通工具顯著位置設置禁止吸煙標誌;
(六)其他市容環境衛生文明行為。
第十條 應當遵守的交通出行文明行為規範:
(一)駕駛機動車時遵守交通規則,主動避讓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和其他有緊急情況的車輛;
(二)駕駛機動車禮讓行人,低速通過積水路段,規範使用燈光、喇叭。駕駛或者乘坐機動車,不得向車外拋撒物品;
(三)駕駛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沒有非機動車道時靠道路右側行駛。按照交通信號通行,不得逆行、亂穿馬路,不得違反規定載人載物;
(四)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不得有接聽、撥打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五)不得在機動車道上使用滑板、旱冰鞋以及平板車、平衡車等滑行工具。不得在機動車道內兜售物品、散發廣告;
(六)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時,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不得闖紅燈、跨越綠化帶或者交通護欄;
(七)車輛有序停放,不得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道、應急通道、盲道,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正常通行;
(八)在公共區域內不得擅自設置地樁、地鎖或者其他障礙物阻礙機動車停放和通行;
(九)規範使用、停放共享單車、共享汽車等公共租賃交通工具;
(十)其他交通出行文明行為。
第十一條 應當遵守的社區文明行為規範:
(一)鄰里之間互謙互讓、互幫互助,和諧友善相處;
(二)不得侵占公共設施和場所,不得在公共設施和樹木上晾曬衣物;
(三)進行裝飾裝修作業以及其他活動時,避免噪聲擾民或者危害周邊居民安全。每日十二時至十四時、十八時至次日八時,不得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樓、商住綜合樓內,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裝飾裝修活動;
(四)不得從建築物內向外拋物;
(五)不得在建築物內的共用通道、樓梯間、安全出口處等公共區域停放電動車、自行車、堆放物品。電動車充電遵守相關安全管理規定,不得亂拉電線給電動車充電;
(六)不得違反規定飼養家禽家畜;
(七)其他社區文明行為。
第十二條 應當遵守的鄉村文明行為規範:
(一)樹立文明鄉風,不倚強凌弱、不賭博、不搞低俗活動;
(二)保護自然風貌和景觀,不得破壞文物和歷史遺址;
(三)保持村容村貌整潔,按照相關規定處置病死畜禽屍體和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的包裝廢棄物;
(四)其他鄉村文明行為。
第十三條 應當遵守的校園文明行為規範:
(一)不得侮辱、謾罵、威脅、毆打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二)不得對學生實施欺凌行為。教育和引導學生不在教學區域和教學時間使用非教學用途的通訊設備和電子設備;
(三)不得將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有毒物品、管制器具和動物、寵物等帶入校園;
(四)其他校園文明行為。
第十四條 應當遵守的家庭文明行為規範:
(一)孝敬父母,尊重、關心和照料老年人,不得虐待老年人;
(二)家庭和諧,夫妻和睦,勤勞節儉,培育和傳承良好家風,不得實施家庭暴力;
(三)關心愛護未成年子女,教育和引導未成年人養成文明行為習慣;
(四)其他家庭文明行為。
第十五條 應當遵守的生態環境文明行為規範:
(一)保護野生動物棲息環境,不得獵捕、交易、運輸、食用法律法規禁止的野生動物;
(二)不得在垃圾收集容器內和禁止區域的露天場所焚燒秸稈、樹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不得在禁止區域內露天燒烤;
(三)不得在禁止區域、時間內燃放煙花爆竹和施放孔明燈;
(四)保護生態環境,保持河道、池塘、水庫等水體乾淨清潔,不得在禁止游泳、垂釣的河道和水域游泳、垂釣,不得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
(五)其他生態環境文明行為。
第十六條 應當遵守的經營文明行為規範:
(一)誠信經營,不得欺詐和強制交易;
(二)保護顧客隱私和個人信息;
(三)不得開展虛假廣告宣傳和製作、銷售假冒偽劣商品;
(四)其他經營文明行為。
第十七條 應當遵守的旅遊文明行為規範:
(一)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
(二)愛護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不得從事有損紀念英雄烈士環境和氛圍的活動;
(三)保護古樹名木、風景名勝等旅遊資源;
(四)旅遊從業人員不得擅自變更旅遊行程或者中止服務活動,不得向旅遊者索取小費,不得誘導、欺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購物或者參加另行付費旅遊項目;
(五)其他旅遊文明行為。
第十八條 應當遵守的網絡文明行為規範:
(一)遵守網絡安全規定,維護網絡秩序,傳播健康信息,不得編造、散布虛假信息;
(二)誠信友好交流,不得以發帖、跟帖、評論等方式侮辱、誹謗、欺詐他人;
(三)不得非法收集、泄露他人隱私信息;
(四)其他網絡文明行為。
第十九條 倡導下列綠色健康生活文明行為:
(一)文明就餐,推行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不酗酒,不鋪張浪費;
(二)低碳生活,節約糧食、水、電、氣等資源,優先使用節能和可循環利用的產品,減少塑料製品和一次性用品的使用,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三)移風易俗,文明節儉操辦婚喪喜慶事宜;
(四)文明祭祀,抵制封建迷信活動;
(五)綠色出行,優先選擇乘坐、使用公共交通工具;
(六)其他綠色健康生活文明行為。
第二十條 倡導下列社會互助文明行為:
(一)無償獻血,自願捐獻造血幹細胞、人體器官(組織)、遺體;
(二)關愛孤寡空巢老人、留守婦女兒童、失獨家庭、殘疾人等特殊群體,積極參與扶老、助殘、救孤、濟困、助學、賑災、醫療救助、文明勸導、文明知識宣傳等慈善和志願服務活動;
(三)鼓勵支持見義勇為行為,關愛、褒揚見義勇為人員;
(四)鼓勵支持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利用本單位場所、設施設立文明服務站點,為戶外勞動者及其他需要幫助的人員提供臨時休息、飲用水、食物加熱等便利服務;
(五)其他社會互助文明行為。
第三章 促進與保障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文明行為指引規範和需要重點治理的不文明行為清單,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文明城市、文明單位、文明社區(小區)、文明村鎮、文明家庭等創建活動,對表現突出、成效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單位應當在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設立展示和紀念設施,宣傳模範人物及其先進事跡;採取措施維護模範人物合法權益,為其解決實際困難並提供相應禮遇。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單位應當整合公共服務資源,建立和完善文明行為實踐組織體系,在市、縣(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建立文明實踐活動平台。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單位可以通過購買服務、招募志願者等方式,組建社會文明促進隊伍,協助做好文明行為的宣傳、引導和不文明行為的勸阻、制止等工作。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建設完善下列設施設備:
(一)公共交通工具、交通標誌標線、電子監控等交通設施;
(二)人行橫道、非機動車道、過街天橋、地下通道、停車泊位等市政設施;
(三)公共廁所、生活垃圾分類和污水處理等環衛設施;
(四)盲道、緣石坡道等無障礙設施;
(五)公益廣告欄、宣傳欄,文明行為提示牌等宣傳設施;
(六)其他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有關的設施。
前款規定的設施設備,管理方應當加強日常檢查和維護,保證設施設備安全完好、整潔有序。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成員單位,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文明行為教育納入教育、教學內容,提升師生文明素養;
(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秩序,有效制止交通不文明行為;
(三)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志願服務指導,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倡導文明新風,依法制止和糾正不文明行為;
(四)城市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損害市容環境、市政基礎設施、生態環境、城鄉綠化等不文明行為加強監管,及時勸阻並有效制止;
(五)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公共文化服務,規劃、引導公共文化產品創作、推廣和宣傳,規範文化市場秩序。加強旅遊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的規範管理,維護正常旅遊秩序,加強文明旅遊宣傳教育和旅遊市場監督檢查;
(六)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文明行醫、文明就醫宣傳,提高醫護人員職業道德素養和醫療服務水平,優化服務流程,暢通醫患溝通渠道,維護公平有序就醫環境;
(七)市場監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規範和維護市場秩序,營造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依法查處虛假宣傳、價格欺詐等損害消費者權益的不文明經營行為;
(八)互聯網信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網絡文明建設,完善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和監督機制,加強對網絡不文明行為的監測;
(九)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群團組織和其他成員單位應當在各自的工作範圍內做好相應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十)其他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
市長熱線12345和城管熱線12319負責受理不文明行為的舉報、投訴。相關單位和部門負責處理不文明行為的舉報、投訴,並及時反饋處理結果。
第二十八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應當結合自身特點制定單位內部文明行為促進措施,開展相關文明禮儀培訓。
第二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將文明行為規範納入本單位職業規範和職業培訓內容;對其工作場所、營業場所或者服務區域範圍內的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
第三十條 文化、旅遊、銀行、郵政、通信、醫療衛生、公共交通等窗口單位應當制定職業道德規範和優質服務標準,樹立窗口文明形象;設立禁煙、噪音控制、優待等文明宣傳告示牌;保障現役軍人、殘疾軍人、消防救援人員等依法享受優待。
第三十一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出版單位、網絡平台、微信公眾號等大眾傳播媒介應當褒揚文明行為,宣傳先進典型,發布公益廣告,依法曝光不文明行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四項規定,在公共場所開展廣場舞、文藝表演、體育鍛煉、商業展銷等活動時,未合理選擇時間、場地,控制音量,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組織者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果渣、紙屑、煙頭、口香糖、檳榔渣、塑料袋等廢棄物,亂倒垃圾、污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五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四項規定,攜犬出戶未使用約束繩(鏈)牽領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攜犬出戶不清理糞便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兩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五項規定,在室內公共場所、工作場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內吸煙的,由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負有管理責任的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每日十二時至十四時、十八時至次日八時,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樓、商住綜合樓內,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裝飾裝修活動,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對不文明行為的勸阻人、舉報人、投訴人進行威脅、侮辱、毆打,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規定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責任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工作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連續兩年不得參加文明單位評選;已經獲得文明單位稱號的,提請給予警告或者撤銷其榮譽稱號:
(一)未按規定製定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相關行業政策、規章制度;
(二)未按規定對發生在本單位及其管理場所的不文明行為進行勸導和制止;
(三)未按規定及時處理不文明行為的舉報、投訴;
(四)未履行其他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造成不良影響的。
第三十九條 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相應主管機關按照規定給予處理。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規定處罰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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