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儲金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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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法:郵政儲金匯兌法 郵政儲金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管理辦法
沿革
制定機關:中華民國交通部、財政部會銜命令

  1.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交通部交郵發字第091B000137號令、財政部台財融(二)字第 0912001913 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 11 條;並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四日交通部交郵發字第093B000032號令、財政部台財融(二)字第 0932000535 號令會銜增訂發布第 11 條條文;原第 11 條條文修正並遞改為第 12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3.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交通部交郵字第0950085034號令、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二)字第 09500299061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5、7、8、11 條條文
  4.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交通部交郵字第0950085070號令、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二)字第 09620000542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 12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第 2 條第 2 項、第 5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3 項、第 7 條、第 8 條第 1 項、第 11 條第 1 項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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