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昌縣人民政府為有效制止藉祭祖為名而進行宗族糾紛的布告
都昌縣人民政府布告 都民法字第1號 1953年4月 |
事由:為有效制止藉祭祖為名而進行宗族糾紛由
查我縣自清明前三月二十四日至四月四 日十天中,據十個區不完全統計,全縣發生集 體祭袓較大者71起,浪費財物達3億元,因 硝藥走火燒傷者6人,使群眾人力物力上遭 受了很大損失,目前有些地區由於壞分子趁 機挑撥,仍還藉祭祖為名組織宗族械鬥,以致 嚴重影響群眾內部團結,妨礙生產,破壞了社 會治安。
發生這一事件的主要原因,是由於反革 命分子、不法地主與宗族家法頭子所操縱,他 們鑽在裡面興風作浪,挑撥是非,打擊進步, 成為爭件的組I只者與幕後的指使人。其活動 手段奮為毒辣,利用宗族矛盾,企圖恢復他們 的封建勢力。
為了有效制止藉祭祖為名而進行宗族糾紛,制止這一違法事件的發生,以利春耕生產 勝利完成,鞏固人民民主專政,本府特作如下措施:
一、全縣人民必須提高警惕,分清敵我, 加強內部團結,勿為壞分子煽惑利用,要在人 民政府的領導號召之下,積極行動起來,檢舉 不法分子,加強治安工作,維護革命秩序,開 展愛國增產運動。
二、土改遺留未解決之問題如墓地等,待 春耕生產後,政府負責解決,但已分墓地之樹 木一律停止砍伐。
三、如今後再有類似事件發生,經調查屬 實,其主持人與煽惑者,定予以依法懲處。 仰我全縣人民一體周知。
此布!
縣長 吳庭蘭
一九五三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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