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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環境保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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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環境保護條例
制定機關: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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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江西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2年4月1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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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環境保護條例

(2012年3月29日江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

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管理

第三章 保護

第一節 湖體核心保護區保護

第二節 濱湖控制開發帶保護

第三節 高效集約發展區保護

第四節 其他保護規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環境,發揮鄱陽湖調洪蓄水、調節水資源、降解污染、保護生物多樣性等多種生態功能,促進環境保護與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範圍內從事影響環境的生產、經營、建設、旅遊、科學研究、管理等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分為湖體核心保護區、濱湖控制開發帶和高效集約發展區。

  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包括南昌、景德鎮、鷹潭三個設區的市,以及九江、新余、撫州、宜春、上饒、吉安六個設區的市的部分縣(市、區),共三十八個縣(市、區),具體範圍按照國務院批准的《鄱陽湖生態經濟區規劃》界定。

第四條 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環境保護應當堅持統籌規劃、生態優先、科學發展的原則,以水資源、水環境、濕地資源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為目標,以鄱陽湖體、沿湖岸線和長江江西段岸線資源保護與生態廊道建設為重點,加強宏觀管理和綜合協調,統籌湖區及其流域上下游、干支流的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提高環境容量和生態功能,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

第五條 在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內,鼓勵發展循環經濟和低碳經濟,促進清潔生產,推進生態工業園建設,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

  鼓勵環境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適用的環境保護技術的推廣應用。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單位,以及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環境保護宣傳,增強全民環境保護意識。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形式多樣的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環境保護宣傳活動。

第七條 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破壞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環境的行為進行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八條 對在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環境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管理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領導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的環境保護工作,成立由環境保護、發展改革、財政、工業和信息化、農業、林業、水利、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科技、旅遊、統計等主管部門組成的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環境保護綜合協調機構(以下簡稱綜合協調機構)。綜合協調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環境保護有關法律法規;

  (二)組織擬定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環境保護相關制度,協調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環境保護中的重大事項和行政執法爭議;

  (三)組織擬定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環境保護工作計劃,檢查和督促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內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依法開展環境保護工作;

  (四)組織擬定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環境保護實績考核目標責任,並組織對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內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目標責任的完成情況進行檢查、督促和考核。

  綜合協調機構辦公室設在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十條 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採取有利於環境保護的政策和措施,加大對環境保護的投入,促進環境保護、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

第十一條 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指導、協調、監督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工作,負責環境監測和環境信息發布工作。

第十二條 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環境保護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發展改革主管部門負責產業布局規劃和權限內建設項目的審批、核准、備案,指導工業園區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和管理,負責循環經濟和資源綜合利用工作,推進生態工業園建設,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城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污水管網配套設施、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規劃布局工作,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建設辦公室負責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建設的綜合協調及建設專項資金的籌集、安排和管理;

  (二)財政部門負責辦理本級財政涉及鄱陽湖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支出和有關政策性補貼、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

  (三)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工業和信息化技術改造投資項目的審批、核准、備案,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產業政策組織實施落後生產能力、工藝和設備的淘汰工作,推進工業清潔生產;

  (四)農業主管部門負責農業面源污染控制、耕地質量保護、草地資源建設與保護和農業動植物資源的保護;

  (五)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植樹造林,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及相關濕地資源的保護,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和森林公園的建設管理;

  (六)水利主管部門負責水資源保護和管理、水域及岸線防洪安全管理、河道採砂監管和水土流失防治;

  (七)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土地資源的保護和合理利用、礦產資源勘查開採及地質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

  (八)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城鄉規劃的實施和指導城鄉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管網配套設施、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及風景名勝資源的保護和監督管理;

  (九)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正常的航道疏浚養護、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環境的監督管理;

  (十)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旅遊資源的開發、監督管理和保護;

  (十一)統計主管部門負責國民經濟核算制度和經濟、社會、科技和資源環境統計調查,定期發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信息;

  (十二)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環保技術研究和環保技術成果推廣。

  其他有關部門和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管理機構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環境保護職責。

第十三條 省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會同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編制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環境保護專項規劃,經徵求相關主管部門意見後,報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環境保護專項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構建區域生態功能保護結構體系、保護水環境安全、保護濕地資源、改善區域環境空氣質量、合理處理處置固體廢物、加強土壤污染防治、加強核與輻射安全監管、加強環境監管能力建設等。

  環境保護專項規劃是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環境保護、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管理的依據。

  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內的土地利用、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農業發展、防洪抗旱與水資源利用、城鄉建設、旅遊發展、自然保護區發展等規劃應當與環境保護專項規劃相協調。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生態補償機制,設立生態補償專項資金。

  生態公益林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實行生態補償。

  因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內國家級濕地自然保護區濕地以及野生動植物保護的需要,使濕地資源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補償辦法由省林業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湖區專業漁民因禁漁期造成生活困難的,應當給予必要的生活補助。具體補助辦法由省農業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五條 在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內應當逐步建立綠色國民經濟核算考評機制,提高生態指標考核權重係數。湖體核心保護區生態指標考核的權重係數,應當大於經濟指標權重係數;濱湖控制開發帶生態指標考核的權重係數,應當大於高效集約發展區生態指標考核的權重係數。

  對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內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環境保護實績考核結果,應當作為其主要負責人任職、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三章 保護

第一節 湖體核心保護區保護

第十六條 湖體核心保護區範圍為鄱陽湖水體和濕地,以吳淞高程湖口水位22.48米為界線。

  沿鄱陽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改善鄱陽湖生態環境,增強鄱陽湖濕地涵養水源、休養生息的能力,穩定鄱陽湖水質。鄱陽湖水質總體按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Ⅲ類水標準保護。

第十七條 湖體核心保護區內的下列區域應當建立濕地自然保護區:

  (一)代表不同類型的典型天然濕地;

  (二)具有生物多樣性豐富特徵或者珍稀、瀕危野生生物物種集中分布的濕地;

  (三)候鳥主要繁殖地、棲息地,以及遷徙路線上的主要停歇地;

  (四)對主要水生動物的洄游、棲息、繁殖、越冬有典型或者重要意義的濕地;

  (五)具有重要生態價值、經濟價值或者重大科學文化價值及其他特殊保護意義的濕地。

  濕地自然保護區及其管理機構的設立和職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的規定執行。

  對有特殊保護價值但不具備建立濕地自然保護區的濕地,應當因地制宜,採取建立濕地公園、濕地保護小區、濕地多用途管理區或者劃定野生動物棲息地和野生植物原生地等多種形式加強保護和管理。

第十八條 沿鄱陽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和實施鄱陽湖生態移民、產業轉移計劃,減少人為活動對鄱陽湖生態環境的影響。

第十九條 沿鄱陽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業、漁業、環境保護、水利、林業等主管部門,按照鄱陽湖生態經濟區規劃和防洪抗旱、供水和水資源保護、濕地生態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等要求,在湖體核心保護區內科學劃定用於種植、養殖、捕撈的區域。

  農業、漁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劃定的種植、養殖、捕撈區域,依法編制種植、養殖、捕撈規劃,確定具體的種植、養殖面積、種類、密度、方式和布局以及禁漁期、禁漁區等。控制圍網養殖和水禽養殖規模,禁止投餌性網箱養殖。

  種植、養殖項目,應當按照種植、養殖規劃實施,並服從湖泊蓄水調洪、濕地生態保護和野生動植物保護的需要。

第二十條 在湖體核心保護區有螺洲灘實行封洲禁牧,控制血吸蟲病的傳播。因封洲禁牧影響湖區農民生產活動的,沿鄱陽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扶持湖區農民發展其他產業。

第二十一條 省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鄱陽湖候鳥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限制和減少候鳥主要生息繁衍場所的人為活動,保護候鳥及其賴以生存的自然環境。

  省漁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鄱陽湖白鰭豚、中華鱘、江豚、鱖魚、翹嘴紅鮊等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建設和管理,為水生動物洄游、繁殖、生息提供優良場所。

  省林業、漁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鄱陽湖珍稀瀕危野生動物救護與繁育中心的建設,加強珍稀瀕危物種的保護。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制定鄱陽湖採砂規劃時,應當會同省交通運輸、林業、漁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確定可採區、可采期、禁採區和禁采期,並予以公告。

  在鄱陽湖內從事採砂活動,應當依法辦理採砂許可證。依法取得採砂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批准的開採時間、種類、作業方式以及開採範圍、深度和開採量進行開採。

  在鄱陽湖內從事採砂活動不得危害水利、交通等工程設施安全,不得破壞河湖岸線和生態環境;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在鄱陽湖禁采期內,採砂船舶應當按照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地點集中停放。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駛離指定停放地點。禁採區內不得滯留採砂船舶。

第二十三條 在鄱陽湖停泊或者航行的機動船舶,應當按照標準配備相應的防止污染設備和污染物集中收集存儲設施。

  在鄱陽湖從事港口、碼頭作業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配備防治污染的設備、設施,及時處理作業、經營過程中產生的污染物、廢棄物,防止污染生態環境。

第二十四條 湖體核心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圍湖造地、圍湖養殖;

  (二)非法圍(開)墾、填埋濕地,燒荒,採礦,排放濕地水資源,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設施;

  (三)向鄱陽湖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或者在鄱陽湖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四)破壞魚類等水生動物洄游通道,採用炸魚、電魚、毒魚、耙網、定置網、機動底拖網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式和漁具捕撈魚類、螺蚌及其他水生動物和底棲動物,或者在禁漁區、禁漁期內進行捕撈;

  (五)投放無機肥、有機肥和生物複合肥進行水產養殖;

  (六)採用天網、投毒、強光、仿聲等方式非法獵捕以及非法出售、收購、運輸、攜帶候鳥及其他受保護的野生動物;

  (七)種植有礙濕地保護或者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

第二節 濱湖控制開發帶保護

第二十五條 濱湖控制開發帶範圍為沿湖岸線鄰水區域,以吳淞高程湖口水位22.48米為界線,原則上向陸地延伸三公里。

  省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交通運輸、國土資源、水利等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沿湖岸線資源保護與利用規劃,經徵求沿湖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的意見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岸線資源保護與利用規劃應當明確岸線的劃定、保護、利用和管理等要求。

第二十六條 在濱湖控制開發帶內,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植樹造林,構建生態屏障;保護鄱陽湖入湖河道的自然生態,適時進行尾閭疏浚,提高行洪和供水能力。

第二十七條 在濱湖控制開發帶內,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坡耕地、沿湖沙山及交通沿線側坡等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治理區的治理。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進行土地開發,防治水土流失,減少泥沙入湖,改善生態環境。

第二十八條 在濱湖控制開發帶內,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廣使用生物農藥和非化學綠色防控技術,減少化學農藥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殘留化學農藥,限制使用除草劑,引導和鼓勵農民科學施肥,減少農業面源污染。

第二十九條 濱湖控制開發帶內建設項目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產業政策以及沿湖岸線資源保護與利用規劃。禁止新建、改建、擴建化學製漿造紙、印染、製革、電鍍等排放含磷、氮、重金屬等污染物的企業和項目。

  鼓勵濱湖控制開發帶內現有工業企業搬遷異地改造、擴建。對濱湖控制開發帶內搬遷異地的企業,有關部門應當在投資、信貸、土 地使用、能源供應和稅收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三十條 在濱湖控制開發帶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科學規劃旅遊業,防止超環境承載能力過度發展。鄱陽湖周邊度假村、旅遊賓館、飯店等應當安裝污水處理設施,並確保達標排放。

第三節 高效集約發展區保護

第三十一條 高效集約發展區範圍為湖體核心保護區和濱湖控制開發帶以外的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內其他區域。

  在高效集約發展區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科學劃分生態保護、農業發展、城鎮建設和產業集聚區域。在高效集約發展區內進行開發建設活動,不得影響自然保護區、自然和文化遺產、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地質公園以及飲用水源地、水源涵養區的生態環境和安全。

  本省長江沿線有關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長江江西段岸線利用管理規劃,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岸線資源,推進沿江有關基礎設施和重大產業項目建設,引導物流和產業向沿江布局。

第三十二條 在高效集約發展區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鄱陽湖生態經濟區規劃和國家的產業政策,將節能、節水、節地、節材、資源綜合利用、可再生能源、可循環利用項目列為重點投資領域;鼓勵發展低能耗、高附加值的高新技術產業,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資源性項目;鼓勵對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等的循環利用,推進傳統產業升級改造,優化產業結構。

  新建工業項目應當進入工業園區。工業園區應當加強環境保護設施建設及綠化工程建設。

第三十三條 高效集約發展區內的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進行開發建設決策或者建設項目審批時,應當優先考慮自然資源條件、生態環境的承載能力和上級人民政府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以法律、法規及鄱陽湖生態經濟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為依據。

  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三十四條 在高效集約發展區內進行城市建設和改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護和規劃各類重要生態用地,保護江河洪水調蓄區、濕地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等區域內的自然生態系統,做到生態保護與經濟建設相結合,防止生態環境的破壞和生態功能的退化。

第四節 其他保護規定

第三十五條 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做好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後恢復等工作。

  可能發生環境污染事故的單位,應當依法制定本單位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方案,報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並定期進行演練。

第三十六條 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方案,採取應急措施,並向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型以及人員傷亡等情況;可能危及居民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的,應當立即通知周邊單位和居民。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有關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做好應急處置工作,根據環境污染事故的具體情況,及時啟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採取應急措施,疏散人員,並責令停止導致環境污染事故的有關活動。

第三十七條 對匯入鄱陽湖的主要河流,實行行政區界上下游水體斷面水質交接責任制。主要河流斷面水質控制目標由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主要河流市界斷面水質的監測由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縣界斷面水質的監測由設區的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交接斷面水質監測結果作為環境保護實績考核的重要指標。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鄱陽湖生態經濟區水環境質量監測信息。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水利、林業、農業等主管部門建立生態環境保護監測體系,加強對水環境、大氣環境、聲環境及土壤等其他生態環境的監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鄱陽湖沿岸直接入湖的排污口和主要河流入湖河口上溯三十公里範圍內的排污口的監測;發現排污口附近水域水質有異常變化時,應當及時進行調查,依法予以處理,並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三十九條 在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內,按照湖體核心保護區、濱湖控制開發帶、高效集約發展區的功能分區,逐步提高污染物排放標準。具體標準由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質量技術監督等主管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四十條 在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內逐步建立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機制。鼓勵排污者削減污染物排放,降低污染治理成本。

第四十一條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下,安裝、使用在線監測裝置或者視頻監控系統,且不得擅自拆除、閒置、改變或者損毀。

  重點排污單位和在線自動監控運營單位應當定期對在線監測裝置或者視頻監控系統進行維護校驗,確保數據、圖像等信息的實時準確傳輸。在線監測裝置或者視頻監控系統出現故障的,重點排污單位和在線自動監控運營單位應當立即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並及時修復。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排污者環境保護信用檔案,記錄其環境保護信用信息,將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承擔環境保護社會責任等情況載入信用檔案,並向社會公開。

  排污者的環境保護信用信息應當作為環境監督管理、財政支持、政府採購的參考依據,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作為銀行信貸、外貿出口、企業信用評定和企業上市等方面的參考依據。

  鼓勵排污者主動將自身的環境信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向社會公開或者發布企業年度環境報告。

第四十三條 在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提高本行政區域城鎮污水的收集率和處理率。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內新建、在建城鎮污水處理廠,應當同步配套建設脫氮除磷設施;已建的城鎮污水處理廠沒有脫氮除磷設施的,應當增設脫氮除磷設施,控制氮、磷等污染物的排放。

  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內污水處理廠出水應當達到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布的《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一級標準的B標準,對排放湖泊水庫的執行A標準。

第四十四條 在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內,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結合生態鄉、鎮、村創建活動,實施河塘清淤,改造和完善水利設施,利用河塘溝渠的自淨能力處理生活污水。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建設污水人工濕地處理設施、生物濾池設施及接觸氧化池處理設施。

第四十五條 在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內,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建設城鄉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在村莊逐步設置垃圾收集點,對垃圾分類收集,對化肥、農藥、除草劑等包裝物分類處理,提高垃圾處理的減量化、無害化和資源化水平。

第四十六條 在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內,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農業資源和農業生態環境狀況,制定生態農業發展規劃,設立生態農業試驗區、示範區,推廣先進適用的農業生產技術,因地制宜發展高效生態農業。

第四十七條 在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的核心保護區和濱湖控制開發帶內新建、改建、擴建畜禽養殖場(區)的,應當按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並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在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的高效集約發展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畜禽養殖場(區)達到下列規模標準的,應當按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並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一)豬常年存欄量三千頭以上;

  (二)肉牛常年存欄量六百頭以上;

  (三)奶牛常年存欄量五百頭以上;

  (四)家禽常年存欄量十萬隻以上。

  未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畜禽養殖場(區),興辦者應當按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並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畜禽養殖場(區)應當建設與其養殖規模相適應的畜禽糞污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設施,並保證正常運行。鼓勵通過發展沼氣、生產有機肥料和還田方式實現資源化循環利用。禁止向水體或者其他環境直接排放畜禽糞便、沼液、沼渣等廢棄物。對現有未達標排放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應當限期整改、搬遷或者關閉。

第四十八條 在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內實行礦產資源勘查、開採規劃分區制度。在禁止勘查、開採規劃區內,不得新設固體礦產探礦權、採礦權;已取得固體礦產探礦權、採礦權的採礦企業,應當逐步有序退出。

第四十九條 在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內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開發利用者應當承擔整治恢復責任。拒不履行整治恢復責任或者整治恢復不符合要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資源管理主管部門組織有治理能力的其他單位代為整治恢復,所需費用由開發利用者承擔。開發利用者拒不承擔所需費用的,由組織代為整治恢復的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開發利用者逾期仍不繳納的,由組織代為整治恢復的主管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在鄱陽湖禁採區、禁采期進行採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危害堤防安全的,沒收其採砂船舶、機具;造成損失的,責令其賠償損失。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一)圍湖造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職權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擅自圍(開)墾、填埋濕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濕地保護有關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處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恢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濕地保護有關部門代為恢復,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擅自排放濕地水資源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濕地保護有關部門依照職權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恢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濕地保護有關部門代為恢復,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三)向鄱陽湖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或者在鄱陽湖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四)採用炸魚、電魚、毒魚、耙網、定置網、機動底拖網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式和漁具捕撈魚類、螺蚌及其他水生動物和底棲動物,或者在禁漁區、禁漁期內進行捕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

  (五)向禁止投放區投放無機肥、有機肥和生物複合肥進行水產養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採用天網、投毒、強光、仿聲等方式非法獵捕以及非法出售、收購、運輸、攜帶候鳥及其他受保護的野生動物的,依照有關野生動物保護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七)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障礙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使用高毒、高殘留化學農藥的,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未按規定安裝或者閒置在線監測監控裝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擅自拆除、改變、損毀在線監測監控裝置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在線監測監控裝置系統發生故障未在規定時間內報告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向水體直接排放畜禽糞便、沼液、沼渣等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向其他環境排放畜禽糞便、沼液、沼渣等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 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予以問責,依法予以處分:

  (一)對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後未予批准的建設項目批准建設的;

  (二)在禁止勘查、開採規劃區內新設固體礦產探礦權、採礦權的;

  (三)在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等不依法履行職責的。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的三十八個縣(市、區)是指:南昌縣、新建縣、進賢縣、安義縣、九江縣、彭澤縣、德安縣、星子縣、永修縣、湖口縣、都昌縣、武寧縣、鄱陽縣、餘干縣、萬年縣、東鄉縣、浮梁縣、餘江縣、新幹縣、瑞昌市、共青城市、豐城市、樟樹市、高安市、樂平市、貴溪市,南昌市東湖區、西湖區、青雲譜區、灣里區、青山湖區,九江市潯陽區、廬山區,景德鎮市珠山區、昌江區,鷹潭市月湖區、撫州市臨川區、新余市渝水區。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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