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修訂《重慶市關於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徵收房產稅改革試點的暫行辦法》和《重慶市個人住房房產稅徵收管理實施細則》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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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 修訂《重慶市關於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 徵收房產稅改革試點的暫行辦法》和 《重慶市個人住房房產稅徵收管理 實施細則》的決定
2017年1月13日

市政府決定將《重慶市關於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徵收房產稅改革試點的暫行辦法》和《重慶市個人住房房產稅徵收管理實施細則》(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47號)關於「徵收對象」和「稅率」中的「在重慶市同時無戶籍、無企業、無工作的個人新購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修改為「在重慶市同時無戶籍、無企業、無工作的個人新購的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

本決定自2017年1月14日起施行。

《重慶市關於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徵收房產稅改革試點的暫行辦法》和《重慶市個人住房房產稅徵收管理實施細則》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和調整後,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