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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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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
制定機關: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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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重慶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1999年7月29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重慶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

(1999年7月29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規範科技成果轉化活動,實施科教興渝和可持續發展戰略,推動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實施和管理科技成果轉化的單位和個人,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科技成果轉化,是指為提高生產力水平而對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所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和市場前景的科技成果進行的後續試驗、開發、應用、推廣直至形成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發展新產業等活動。

第四條 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應當有利於提高經濟和社會效益,有利於保護環境與資源。

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應當堅持以市場為導向,實行科研、生產相結合。

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依法維護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科技成果轉化工作,加大對科技成果轉化的投入。市人民政府定期發布科技成果轉化重點領域和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指南,公布經認定的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目錄。

市和區縣(自治縣)科學技術、計劃、經濟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它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把科技成果轉化納入年度計劃和目標責任考核範圍,並組織實施、協調科技成果轉化工作。

各行業主管部門要結合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結構調整,促進科技成果轉化,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公布限制使用或淘汰的落後技術及產品。

第六條 職務科技成果權屬單位及其完成人和參加人應當促進職務科技成果轉化。

國家設立的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取得的具有實用價值的職務科技成果,在成果完成後一年未實施轉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參加人在不變更職務科技成果權屬的前提下,可以根據與本單位簽訂的協議進行該項科技成果的轉化,並享有協議規定的權益。

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參加人,不得阻礙職務科技成果的轉化,不得將職務科技成果及其技術資料和數據占為己有,不得將職務科技成果擅自轉讓或變相轉讓,侵犯單位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分為一般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和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一般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是指技術先進、適用,實施後能產生一定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是指經認定符合產業發展方向,技術先進、適用,實施後能形成規模,能產生重大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且具有較大難度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第八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及專家成立科技成果轉化項目認定委員會,對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進行認定。認定辦法由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對認定的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的實施,可以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實施單位。

第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安排科學技術、基本建設投資、技術改造的經費以及農業綜合開發支出等經費應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採取投資、貸款貼息、補助資金和風險投資等形式支持科技成果轉化。

第十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科技成果轉化基金或風險基金,其資金來源由各級政府、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或個人提供,基金的設立和使用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鼓勵有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設立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

第十一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金融機構應當在信貸方面支持科技成果轉化,增加用於科技成果轉化的貸款。

金融機構對符合貸款條件的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應優先予以安排,並可在貸款利率上給予優惠。

第十二條 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及其科技人員可以採取多種方式轉化高新技術成果,創辦高新技術企業。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的,高新技術成果的作價金額可達到公司或企業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五,合作各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三條 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將其職務科技成果轉讓給他人實施的,單位應當從轉讓該項職務科技成果所取得的淨收入中,按照不低於百分之二十的比例提取資金,對完成該項科技成果及其轉讓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一次性獎勵。

第十四條 自行實施轉化或與他人合作實施轉化的科技成果,實施轉化成功投產後,成果實施單位應當連續三至五年,每年從實施該項科技成果的淨收入中按照不低於百分之五的比例提取資金,對完成該項科技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科技人員和其他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將上述獎勵折算為相關人員的股份或出資比例。該持股人依據其所持股份或出資比例分享企業收益。

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個人獎勵,獲獎人在取得股份、出資比例時,免繳個人所得稅;取得按股份、出資比例分紅或轉讓股權、出資比例所得時,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十五條 科技成果實施轉化成功投產後,成果實施單位應當連續三至五年,每年從實施該項科技成果的淨收入中按照不低於百分之五的比例提取資金,對在實施過程中做出重要貢獻的管理決策人給予獎勵。其獎勵總額超過該實施轉化項目年淨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由該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相應組織討論決定。年淨收入由稅務部門核定。

第十六條 對在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實施過程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和管理決策人,由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推薦,市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十七條 經認定的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可享受下列優惠:

(一)優先獲得貸款貼息和科技成果轉化資金、基金或風險基金的支持;

(二)項目用地,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用地計劃,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劃撥或有償使用。土地有償使用費的地方收取部分,可作為政府對該項目的投入,不參與管理和收益,但保留對該項目用地的最終處置權;

(三)免收項目建設過程中的供水、電力、天然氣增容費;

(四)產品從第一次銷售之日起三年內,由當地同級財政返還該產品繳納的全部新增所得稅和新增增值稅的地方收入部分,期滿後經財政部門批准可延長二至五年享受所得稅返還百分之五十的優惠;

(五)產品優先列入政府採購目錄計劃。

第十八條 科研機構、高等學校的技術轉讓收入免徵營業稅。服務於各行業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

第十九條 境外、市外單位和個人攜帶技術成果在本市實施轉化,經認定為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的,可優先獲得科技成果轉化項目貸款貼息和資金支持。

對科技成果轉化實施做出突出貢獻的境外、市外人員,由市人民政府給予獎勵並依法授予重慶市榮譽市民稱號。

第二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技術秘密保護制度,與當事人簽訂技術秘密保護協議,維護本單位的權益。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由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二十二條 在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中弄虛作假,採取欺騙手段,騙取獎勵和榮譽稱號、詐騙錢財、非法牟利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改正,限期退還所騙資金,取消該獎勵和榮譽稱號,沒收違法所得,並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法律、法規對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以及有關優惠和獎勵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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