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重慶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重慶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
制定機關: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重慶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重慶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20年9月29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21年1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重慶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

(2020年9月29日重慶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減少吸煙對公眾健康的危害,創造良好公共環境,提升社會文明水平,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場所的控制吸煙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公共場所,是指公眾可以進出的場所或者供集體使用的場所,包括餐飲服務場所、住宿休息服務場所、公眾娛樂場所、工作場所、公共交通工具、公用電梯等。

本條例所稱的吸煙,是指吸入並呼出煙草的煙霧或者電子煙氣霧的行為。持有點燃的煙草製品的行為,視為吸煙。

第三條 本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工作堅持政府與社會共同治理,實行政府主導、分類管理、場所負責、公眾參與、個人自律、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共場所控制吸煙工作的領導,將公共場所控制吸煙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公共場所控制吸煙工作聯席會議制度,推進工作體系建設。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有關公共場所控制吸煙工作。

第五條 市、區縣(自治縣)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是公共場所控制吸煙工作的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履行以下職責:

(一)部署、組織、指導、協調公共場所控制吸煙宣傳和煙草危害的健康教育;

(二)組織、監測和評估公共場所控制吸煙工作;

(三)組織醫療衛生機構開展戒煙醫療服務、提供戒煙諮詢和指導;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相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相關公共場所控制吸煙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全社會都應當支持公共場所控制吸煙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吸煙行為進行勸阻,有權要求禁止吸煙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履行公共場所控制吸煙義務,有權投訴舉報。

鼓勵控煙協會、志願者組織等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各種形式,依法參與公共場所控制吸煙工作或者為公共場所控制吸煙工作提供各種幫助和支持。

第七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將公共場所控制吸煙工作納入本單位日常管理,制止違反本條例的吸煙行為。

市級相關部門應當將公共場所控制吸煙工作情況納入衛生城市(區)、文明城市(區)、文明單位創建考核評價體系。

本市各類公務活動中不得提供、使用煙草製品和電子煙。 

第八條 公共場所的室內區域禁止吸煙。但是,下列公共場所的室內區域,可以劃定或者設置吸煙區:

(一)餐飲服務場所;

(二)住宿休息服務場所;

(三)公眾娛樂場所。

鼓勵前款規定的可以劃定或者設置吸煙區的公共場所的室內區域全面禁止吸煙。

第九條 下列公共場所的室外區域禁止吸煙:

(一)中小學校、托幼機構、兒童福利院、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培訓機構等以未成年人為主要活動人群的公共場所;

(二)婦幼保健機構、兒童醫院;

(三)公共體育場館、運動健身場所、演出場所;

(四)公共交通工具的等候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吸煙場所。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舉辦大型活動的需要,可以在前款規定以外區域臨時劃定禁止吸煙的室外區域。

第十條 本條例第九條規定以外的公共場所的室外區域可以設置吸煙區,設置吸煙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避開人群密集區域和行人必經的主要通道;

(三)設置明顯的吸煙區標識和指引標識;

(四)配置收集煙灰、煙蒂等的器具,並配備吸煙有害健康的宣傳資料。

在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公共場所的室內區域設置吸煙區,除符合前款條件外,還應當具備將煙霧與禁止吸煙區有效隔離的條件或者良好的通風換氣條件。

第十一條 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的規定,不得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吸煙;在非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吸煙的,應當合理避讓不吸煙者。

第十二條 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在禁止吸煙區域內不得提供吸煙有關器具和附有煙草廣告的物品;

(二)在禁止吸煙區域內醒目位置設置禁煙標識、舉報電話;

(三)勸阻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吸煙者,對不聽勸阻的,向相關監管部門舉報。

經營者、管理者可以依法利用技術手段監控吸煙行為,加強對禁止吸煙公共場所的管理。

第十三條 煙草製品、電子煙銷售者應當在銷售場所的醒目位置設置吸煙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草製品的標識。

煙草製品、電子煙銷售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向未成年人銷售煙草製品或者電子煙;

(二)讓未成年人銷售煙草製品或者電子煙;

(三)在中小學校、托幼機構、兒童福利院、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等以未成年人為主要活動人群的公共場所門口五十米範圍內銷售煙草製品或者電子煙。

第十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戶外發布煙草廣告;

(二)向未成年人發送任何形式的煙草廣告;

(三)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公益廣告,宣傳煙草製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

(四)以慈善、公益、環保事業的名義,或者以「品牌延伸」「品牌共享」等其他方式進行煙草促銷;

(五)以煙草企業名稱、煙草製品名稱開展冠名活動。

鼓勵本市影劇院、樓宇廣告播放公共場所控制吸煙公益廣告。

第十五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公共場所控制吸煙宣傳教育工作,使公眾了解煙草煙霧的危害,積極營造無煙環境。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制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宣傳教育計劃,指導有關單位開展公共場所控制吸煙宣傳教育。

教育行政部門和各類教育機構應當將吸煙有害健康的宣傳教育納入教育教學內容。

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志願者組織等團體和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結合自身特點,開展公共場所控制吸煙宣傳教育活動。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每年有計劃地開展公共場所控制吸煙公益宣傳,刊播公共場所控制吸煙公益廣告,普及煙草危害知識,宣傳公共場所控制吸煙典型事例。

車站、機場、碼頭、廣場、公園、影劇院、商場等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和公共交通工具的運營單位,應當通過其設置或者管理的廣告牌、宣傳欄、公共視聽載體等設施,開展公共場所控制吸煙公益性宣傳。

第十六條 每年5月31日「世界無煙日」為本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宣傳日,全市集中開展公共場所控制吸煙宣傳,倡導吸煙者停止吸煙一天,倡導煙草製品、電子煙銷售者停止售煙一天。

第十七條 下列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領域的公共場所控制吸煙監督管理工作:

(一)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各級各類學校、培訓機構的公共場所控制吸煙工作;

(二)公安機關負責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住宿休息服務場所、公眾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控制吸煙工作;

(三)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其管轄範圍內公共場所的控制吸煙工作;

(四)交通部門負責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相關公共場所的控制吸煙工作;

(五)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負責文化場所、旅遊景區及其管轄範圍內的公共場所控制吸煙工作;

(六)市場監督管理、商務、煙草專賣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餐飲服務場所、商品批發零售、煙草專賣零售等公共場所的控制吸煙工作;

(七)體育行政部門負責各類體育運動健身等公共場所的控制吸煙工作;

(八)民政部門負責社會福利機構等公共場所的控制吸煙工作;

(九)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醫療衛生機構等公共場所的控制吸煙工作。

前款沒有明確監督管理部門的公共場所的控制吸煙工作,由市、區縣(自治縣)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

機場、鐵路、軌道交通管理機構負責相關公共場所的控制吸煙工作。

相關部門可以聘請志願者擔任公共場所控制吸煙監督員,協助做好控制吸煙相關監督工作。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通過「12345」政務服務熱線或者行業監管熱線,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止吸煙公共場所吸煙的,由相關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十元罰款;拒不改正的,處兩百元罰款;不聽勸阻,且有擾亂社會秩序或者妨礙執行公務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未成年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公共場所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相關監督管理部門通知監護人或者學校予以批評教育,監護人和學校應當採取措施幫助其戒煙。

第二十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或者管理者違反本條例規定,不設置吸煙區又不禁止吸煙的,由相關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吸煙區的設置不符合要求的,由相關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或管理者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止吸煙公共場所內提供吸煙有關器具或者附有煙草廣告的物品的,或者未在醒目位置設置禁煙標識、舉報電話的,由相關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場所吸煙的;銷售者違反本條例規定,向未成年人出售煙草製品或者電子煙,或者未在顯著位置設置吸煙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草製品標誌的,由相關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戶外發布煙草廣告,或者向未成年人發送任何形式的煙草廣告,或者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公益廣告,宣傳煙草製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或者以煙草企業名稱、煙草製品名稱開展冠名活動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以慈善、公益、環保事業的名義,或者以「品牌延伸」「品牌共享」等其他方式進行煙草促銷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公共場所控制吸煙職責,或者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