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公安機關網絡安全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重慶市公安機關網絡安全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修訂) 2020年2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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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總 則
[編輯]一、為規範行使公安機關網絡安全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促進行政執法公平公正,維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本市網絡安全管理執法工作實踐,制定本裁量基準。
二、本市各級公安機關對違反網絡安全管理的違法行為,依據網絡安全管理相關法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適用本裁量基準。
違法行為同時違反網絡安全管理相關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認定,並適用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實施處罰的裁量指導意見作出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未對單位違法行為進行規定的,依據網絡安全管理相關法規的規定對單位進行處罰,適用本裁量基準。
三、單位和個人在配合公安機關依法進行防範、調查恐怖活動過程中,實施違反網絡安全管理相關法規的違法行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的相關規定處罰。
四、對違反網絡安全管理相關法規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應當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
第二部分 裁量基準
[編輯]一、網絡運營者不履行網絡安全保護義務
[編輯]【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 網絡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網絡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絡安全等後果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第二十條、《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等規定,公安機關對該類行為具有主管職責。
【裁量標準】
(一)違反規定,尚未導致危害網絡安全等後果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1.拒不改正的;
2.因未履行網絡安全保護義務致使網絡系統癱瘓或遭受攻擊、破壞,影響人民群眾工作、生活的;
3.因未履行網絡安全保護義務致使網絡系統癱瘓或遭受攻擊、破壞,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4.因未履行網絡安全保護義務致使網絡系統癱瘓或遭受攻擊、破壞,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5.因未履行網絡安全保護義務致使國家秘密泄露或大量地理、人口、資源等國家基礎數據泄露的;
6.因未履行網絡安全保護義務致使刑事案件證據滅失的;
7.其他對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嚴重影響後果的。
二、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不履行網絡安全保護義務
[編輯]【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網絡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絡安全等後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第二十條、《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等規定,公安機關對該類行為具有主管職責。
【裁量標準】
(一)違反規定,尚未導致危害網絡安全等後果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1.拒不改正的;
2.因未履行網絡安全保護義務致使網絡系統癱瘓或遭受攻擊、破壞,影響人民群眾工作、生活的;
3.因未履行網絡安全保護義務致使網絡系統癱瘓或遭受攻擊、破壞,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4.因未履行網絡安全保護義務致使網絡系統癱瘓或遭受攻擊、破壞,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5.因未履行網絡安全保護義務致使國家秘密泄露或大量地理、人口、資源等國家基礎數據泄露的;
6.因未履行網絡安全保護義務致使刑事案件證據滅失的;
7.其他對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嚴重影響後果的。
三、設置惡意程序
[編輯]【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絡安全等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設置惡意程序的;
惡意程序通常是指帶有攻擊意圖所編寫的一段程序,包括陷門、邏輯炸彈、特洛伊木馬、蠕蟲、病毒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第二十一條、《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等規定,設置惡意程序危害網絡運行安全的,公安機關對該類行為具有主管職責。
【裁量標準】
(一)違反規定,尚未導致危害網絡安全等後果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1.拒不改正的;
2.設置惡意程序致使網絡系統癱瘓或遭受攻擊、破壞,影響人民群眾工作、生活的;
3.設置惡意程序致使網絡系統癱瘓或遭受攻擊、破壞,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4.設置惡意程序致使網絡系統癱瘓或遭受攻擊、破壞,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5.設置惡意程序致使國家秘密泄露或大量地理、人口、資源等國家基礎數據泄露的;
6.設置惡意程序致使刑事案件證據滅失的;
7.其他對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嚴重影響後果的。
四、未按規定告知、報告安全風險
[編輯]【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絡安全等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對其產品、服務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未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第十七條、《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八條等規定,公安機關對可能危害網絡安全的上述行為具有主管職責。
【裁量標準】
(一)違反規定,尚未導致危害網絡安全等後果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1.拒不改正的;
2.未按規定告知、報告安全風險致使網絡系統癱瘓或遭受攻擊、破壞,影響人民群眾工作、生活的;
3.未按規定告知、報告安全風險致使網絡系統癱瘓或遭受攻擊、破壞,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4.未按規定告知、報告安全風險致使網絡系統癱瘓或遭受攻擊、破壞,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5.未按規定告知、報告安全風險致使國家秘密泄露或大量地理、人口、資源等國家基礎數據泄露的;
6.未按規定告知、報告安全風險致使刑事案件證據滅失的;
7.其他對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嚴重影響後果的。
五、網絡運營者不履行用戶真實身份信息核驗義務
[編輯]【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六十一條 網絡運營者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或者對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用戶提供相關服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第二十條、《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等規定,公安機關對該類行為具有主管職責。
【裁量標準】
(一)違反規定,情節輕微或尚未導致危害後果的,責令改正。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1.拒不改正的;
2.不履行用戶真實身份信息核驗義務,為二十個以上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用戶提供相關服務的;
3.不履行用戶真實身份信息核驗義務,為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用戶提供相關服務,且該用戶涉嫌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4.不履行用戶真實身份信息核驗義務,致使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時無法調取證據或證據滅失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六、未按規定開展網絡安全檢測、風險評估等活動
[編輯]七、違法發布網絡安全信息
[編輯]【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開展網絡安全認證、檢測、風險評估等活動,或者向社會發布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絡攻擊、網絡侵入等網絡安全信息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第二十條等規定,公安機關對該類行為具有主管職責。
【裁量標準】
(一)違反規定,情節輕微或尚未導致危害後果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1.拒不改正的;
2.未按規定開展網絡安全認證、檢測、風險評估等活動,導致發生網絡安全案(事)件的;
3.違規向社會發布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絡攻擊、網絡侵入等網絡安全信息,導致發生網絡安全案(事)件的;
4.實施上述違法行為,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八、從事危害網絡安全活動
[編輯]九、提供危害網絡安全活動專門程序、工具
[編輯]十、為危害網絡安全活動提供幫助
[編輯]【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從事危害網絡安全的活動,或者提供專門用於從事危害網絡安全活動的程序、工具,或者為他人從事危害網絡安全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網絡安全管理和網絡運營關鍵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處罰的人員,終身不得從事網絡安全管理和網絡運營關鍵崗位的工作。
【裁量標準】
(一)實施上述違法行為,尚不構成犯罪,未達到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的「情節嚴重」、「後果嚴重」規定標準一半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實施上述違法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但是達到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的「情節嚴重」、「後果嚴重」規定標準一半以上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三)單位實施上述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項規定處罰。
== 十一、網絡運營者、網絡產品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個人信息保護義務 ==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 網絡運營者、網絡產品或者服務的提供者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三條規定,侵害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六十六條、《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第十條等規定,公安機關對該類行為具有主管職責。
【裁量標準】
(一)違反規定,情節輕微或尚未導致危害後果的,責令改正,可以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可以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十萬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1.因未採取措施確保收集到的公民個人信息安全,致使泄露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下的;
2.因未採取措施確保收集到的公民個人信息安全,致使泄露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達到五百條以下的;
3.因未採取措施確保收集到的公民個人信息安全,致使泄露第一目、第二目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達到五千條以下的;
4.因未採取措施確保收集到的公民個人信息安全,致使泄露公民個人信息數量雖未達到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5.對用戶依法提出的對其公民個人信息刪除、更正要求,拒不執行造成用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
6.其他情節較重的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屬於「情節嚴重」,責令改正,可以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或通報有關主管部門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1.因未採取措施確保收集到的公民個人信息安全,致使泄露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的;
2.因未採取措施確保收集到的公民個人信息安全,致使泄露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的;
3.因未採取措施確保收集到的公民個人信息安全,致使泄露第一目、第二目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4.因未採取措施確保收集到的公民個人信息安全,致使泄露公民個人信息數量雖未達到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5.對用戶依法提出的對其公民個人信息刪除、更正要求,拒不執行造成用戶合法權益受到嚴重損害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十二、非法獲取、出售、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
[編輯]【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 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裁量標準】
(一)實施上述違法行為,尚不構成犯罪,未達到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的「情節嚴重」規定標準一半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實施上述違法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但是達到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的「情節嚴重」規定標準一半以上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十三、非法利用信息網絡
[編輯]【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或者利用網絡發布涉及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關閉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裁量標準】
(一)實施上述違法行為,尚不構成犯罪,未達到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的「情節嚴重」規定標準一半的,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關閉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
(二)實施上述違法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但是達到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的「情節嚴重」規定標準一半以上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關閉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
(三)單位實施上述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項規定處罰。
十四、網絡運營者不履行網絡信息安全管理義務
[編輯]十五、電子信息發送、應用軟件下載服務提供者不履行網絡信息安全管理義務
[編輯]【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六十八條 網絡運營者違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未停止傳輸、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電子信息發送服務提供者、應用軟件下載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安全管理義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等規定,公安機關對該類行為具有主管職責。
【裁量標準】
(一)違反規定,情節輕微或尚未導致危害後果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1. 拒不改正的;
2. 致使傳播違法視頻文件50個以上的;
3. 致使傳播違法視頻文件以外的其他違法信息500個以上的;
4. 致使傳播違法信息,數量雖未達到第二目、第三目規定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折算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5. 致使向500個以上用戶賬號傳播違法信息的;
6. 致使利用群組成員賬號數累計500個以上的通訊群組或者關注人員賬號數累計5000以上的社交網絡傳播違法信息的;
7. 致使違法信息實際被點擊數達到5000以上的;
8. 其他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情形。
十六、網絡運營者不按公安機關要求處置違法信息
[編輯]十七、網絡運營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監督檢查
[編輯]十八、網絡運營者拒不向公安機關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
[編輯]【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六十九條 網絡運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不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採取停止傳輸、消除等處置措施的;
(二)拒絕、阻礙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的;
(三)拒不向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六條、第三十五條等規定,公安機關對該類行為具有主管職責。
【裁量標準】
(一)實施上述違法行為,情節輕微的,責令改正。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1.拒不改正的;
2.接到公安機關要求停止傳輸、消除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等處置措施時,故意推諉、拖延,未及時有效開展處置的;
3.有侮辱、欺騙監督檢查工作人員或鎖閉場所、機房,隱匿、銷毀相關物品、數據信息等行為的;
4.在國家重大網絡安全保衛任務期間,拒絕、阻礙公安機關監督檢查或拒不向公安機關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的;
5.拒不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致使刑事案件證據滅失的;
6. 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十九、對未經許可出售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的處罰
[編輯]【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第十六條 國家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的銷售實行許可證制度。具體辦法由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故意輸入計算機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數據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或者未經許可出售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的,處警告或者對個人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15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除予以沒收外,可以處違法所得1至3倍的罰款。
《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檢測和銷售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生產企業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未經許可出售安全專用產品,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沒有申領銷售許可證而將生產的安全專用產品進入市場銷售的;
(二)安全專用產品的功能發生改變,而沒有重新申領銷售許可證進行銷售的;
(三)銷售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申領手續而繼續銷售的;
(四)提供虛假的安全專用產品檢測報告或者虛假的計算機病毒防治研究的備案證明,騙取銷售許可證的;
(五)銷售的安全專用產品與送檢樣品安全功能不一致的;
(六)未在安全專用產品上標明「銷售許可」標記而銷售的;
(七)偽造、變造銷售許可證和「銷售許可」標記的。
【裁量標準】
(一)未經許可出售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未實際銷售的,處警告或者對個人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15000元以下罰款。
(二)未經許可出售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有實際銷售記錄的,處警告或者對個人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15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除予以沒收外,可以處違法所得1至3倍的罰款。
二十、對利用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製作、下載、複製、查閱、發布、傳播、使用違法信息的處罰
[編輯]【處罰依據】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利用營業場所製作、下載、複製、查閱、發布、傳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禁止含有的內容的信息,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上網消費者有前款違法行為,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
【裁量標準】
(一)實施上述違法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一個月以內停業整頓:
1. 致使傳播違法視頻文件50個以上的;
2. 致使傳播違法視頻文件以外的其他違法信息500個以上的;
3. 致使傳播違法信息,數量雖未達到第一目、第二目規定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折算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4. 致使向500個以上用戶賬號傳播違法信息的;
5. 致使利用群組成員賬號數累計500個以上的通訊群組或者關注人員賬號數累計5000以上的社交網絡傳播違法信息的;
6. 致使違法信息實際被點擊數達到5000以上的;
7. 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曾被責令停業整頓後再次違反規定的,建議文化部門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二十一、對向上網消費者提供直接接入互聯網的計算機的處罰
[編輯]二十二、對未建立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巡查制度的處罰
[編輯]二十三、對不制止、不舉報上網消費者違法行為的處罰
[編輯]二十四、對未按規定核對、登記上網消費者有效身份證件的處罰
[編輯]二十五、對未按規定記錄上網信息的處罰
[編輯]二十六、對未按規定保存上網消費者登記內容、記錄備份的處罰
[編輯]二十七、對擅自修改、刪除上網消費者登記內容、記錄備份的處罰
[編輯]二十八、對上網服務經營單位未依法辦理變更登記註冊事項、終止經營手續、備案的處罰
[編輯]【處罰依據】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依據各自職權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一)向上網消費者提供的計算機未通過局域網的方式接入互聯網的;
(二)未建立場內巡查制度,或者發現上網消費者的違法行為未予制止並向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舉報的;
(三)未按規定核對、登記上網消費者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記錄有關上網信息的;
(四)未按規定時間保存登記內容、記錄備份,或者在保存期內修改、刪除登記內容、記錄備份的;
(五)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註冊資本、網絡地址或者終止經營活動,未向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辦理有關手續或者備案的。
【裁量標準】
(一)初次違反規定,情節輕微或尚未造成危害後果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款:
1. 主動提供身份證件給上網消費者逃避實名登記的;
2. 一次被查獲未按規定核對、登記2名以上不足5名上網消費者有效身份證件的;
3. 曾因違反上述規定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過,又實施同種違法行為的;
4. 違法行為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5. 違法行為致使公安機關無法調取相關證據的;
6. 同時存在第三十二條任意兩項以上違法行為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一個月以內停業整頓:
1. 主動提供身份證件給3名以上上網消費者逃避實名登記的;
2. 一次被查獲未按規定核對、登記5名以上上網消費者有效身份證件的;
3. 一年內因實施上述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後又實施同種違法行為的;
4. 違法行為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5. 違法行為致使刑事案件證據滅失的;
6. 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四)曾被責令停業整頓後再次違反規定的,建議文化部門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二十九、對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擅自停止實施安全技術措施的處罰
[編輯]【處罰依據】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五項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五)擅自停止實施安全技術措施的。
【裁量標準】
(一)初次違反規定,情節輕微或尚未造成危害後果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
(二)曾因違反該規定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後又實施同種行為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停業整頓:
1. 一年內因違反該規定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後又實施同種違法行為的;
2. 擅自對網絡安全技術措施及其運行的數據進行刪除、增加、修改的;
3. 擅自停止實施安全技術措施,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4. 擅自停止實施安全技術措施,致使刑事案件證據滅失的;
5. 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四)曾被責令停業整頓後再次違反規定的,建議文化部門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三十、對利用國際聯網製作、複製、查閱、傳播違法信息的處罰
[編輯]【處罰依據】
《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國際聯網製作、複製、查閱和傳播下列信息:
(一)煽動抗拒、破壞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
(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
(三)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六)宣揚封建迷信、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八)損害國家機關信譽的;
(九)其他違反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的。
第二十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有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並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給予六個月以內停止聯網、停機整頓的處罰,必要時可以建議原發證、審批機構吊銷經營許可證或者取消聯網資格;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裁量標準】
(一)實施上述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並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並可以給予六個月以內停止聯網、停機整頓的處罰,必要時可以建議原發證、審批機構吊銷經營許可證或者取消聯網資格:
1. 致使傳播違法視頻文件50個以上的;
2. 致使傳播違法視頻文件以外的其他違法信息500個以上的;
3. 致使傳播違法信息,數量雖未達到第一目、第二目規定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折算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4. 致使向500個以上用戶賬號傳播違法信息的;
5. 致使利用群組成員賬號數累計500個以上的通訊群組或者關注人員賬號數累計5000以上的社交網絡傳播違法信息的;
6. 致使違法信息實際被點擊數達到5000以上的;
7. 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十一、對未採取國際聯網安全技術保護措施的處罰
[編輯]【處罰依據】
《互聯網安全保護技術措施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82號)第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七條至第十四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在規定的限期內未改正的,對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並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給予六個月以內的停止聯網、停機整頓的處罰,必要時可以建議原發證、審批機構吊銷經營許可證或者取消聯網資格。
(二)未採取安全技術保護措施的;
【裁量標準】
(一)違反規定,情節輕微或尚未導致危害後果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二)在規定的限期內未改正的,對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並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並可以給予六個月以內的停止聯網、停機整頓的處罰,必要時可以建議原發證、審批機構吊銷經營許可證或者取消聯網資格:
1.拒不改正且導致危害網絡安全等後果的;
2.致使網絡系統被攻擊篡改,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3.致使刑事案件證據滅失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十二、對不履行國際聯網備案職責的處罰
[編輯]【處罰依據】
《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用戶在接入單位辦理入網手續時,應當填寫用戶備案表。備案表由公安部監製。
第十二條 互聯單位、接入單位、使用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包括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聯網的單位和所屬的分支機構),應當自網絡正式聯通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前款所列單位應當負責將接入本網絡的接入單位和用戶情況報當地公安機關備案,並及時報告本網絡中接入單位和用戶的變更情況。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不履行備案職責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或者停機整頓不超過六個月的處罰。
【裁量標準】
(一)初次違反規定,情節輕微或尚未造成危害後果的,給予警告。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六個月以內停機整頓:
1. 自網絡聯通之日起超過三個月未履行備案職責的;
2. 接到公安機關要求開展備案的通知後,在限期內仍不備案的;
3.在網站上張貼虛假備案證明的;
4.因不履行備案職責,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5.未將接入本網絡的接入單位和用戶情況以及變更情況報當地公安機關備案,數量超過10家的;
6. 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三部分 附則
[編輯]
一、本裁量基準所述「以上、以下、以內」,均包含本數。「不足、超過」,均不包含本數。
「初次」是指行為人的違法行為第一次被公安機關發現或查處。但是,曾實施違法行為,雖未被公安機關發現或查處,但仍在法定追究時效內的,不屬於「初次」。
停機整頓期限以「月」計算。
本裁量基準與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安部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安部的規定執行。
三、本裁量基準中所稱「網絡安全管理相關法規」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互聯網安全保護技術措施規定》、《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
四、本裁量基準自2020年3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