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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憲法宣誓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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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憲法宣誓實施辦法
制定機關: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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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重慶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8年9月29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8年10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重慶市憲法宣誓實施辦法

(2015年11月26日重慶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彰顯憲法權威,激勵和教育國家工作人員忠於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加強憲法實施,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通過、決定任命、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本市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第三條 宣誓誓詞如下:

我宣誓: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國家努力奮鬥!

第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市長、副市長,高級人民法院院長,通過的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等,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

區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區長、副區長,縣長、副縣長,人民法院院長,通過的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等,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區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報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通過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等,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

第五條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委員,決定任命的副市長,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在區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區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委員,決定任命的副區長、副縣長,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區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第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的主任、副主任、委員,通過的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決定任命的人民政府秘書長、局長、主任,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區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的主任、副主任、委員,通過的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決定任命的人民政府局長、主任等,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區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第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重慶鐵路運輸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檢察分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重慶鐵路運輸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決定任命的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分院檢察長等,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當場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發任命書的人員,宣誓儀式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其他人員,宣誓儀式由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分別組織。

區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等,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當場接受區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發任命書的人員,宣誓儀式由區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其他人員,宣誓儀式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分別組織。

第八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應當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任命機關組織。

第九條 本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的宣誓儀式,應當在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上當選結果公布之後、大會閉幕之前舉行。宣誓儀式由人民代表大會當次全體會議主持人主持。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的宣誓儀式,應當在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上當場頒發任命書之後、會議閉幕之前舉行。宣誓儀式由常務委員會當次會議主持人主持。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組織的宣誓儀式,應當在任命通知公布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舉行。宣誓儀式由任命機關負責人主持。

第十條 宣誓儀式根據情況,可以採取單獨宣誓或者集體宣誓的形式。

單獨宣誓時,宣誓人應當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誦讀誓詞。集體宣誓時,主持人在組織宣誓儀式的人員中或者在當次宣誓人中指定一人領誓。領誓人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領誦誓詞;其他宣誓人整齊排列,右手舉拳,跟誦誓詞。

集體宣誓時,可以分批宣誓。

第十一條 宣誓場所應當莊重、嚴肅,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者國徽。

組織宣誓儀式,應當設宣誓台,檯面上放置《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台旁適當位置掛放宣誓誓詞。領誓人和宣誓人應當着裝整潔、端莊,面向國旗或者國徽站立,用普通話宣誓。

第十二條 負責組織宣誓儀式的機關,可以根據本辦法第八條至第十一條的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對宣誓的具體事項作出規定。

宣誓的具體事項規定,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報送備案。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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