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梁平區深化鄉鎮(街道) 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實施方案
重慶市梁平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重慶市梁平區深化鄉鎮(街道) 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梁平府辦發〔2023〕82號 2023年11月29日 發布機關:重慶市梁平區人民政府 |
文件 |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梁平區深化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實施方案》已經區委、區政府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梁平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1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推進基層整合審批服務執法力量的決策部署,進一步深化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深化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意見》(渝府辦發〔2023〕74號)工作要求,結合梁平區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按照市委六屆二次、三次全會部署要求,堅持黨建統領、便民利民、綜合集成、數字賦能,推動鄉鎮(街道)執法事項綜合、執法力量綜合、執法方式綜合,加快形成職責清晰、協同高效、機制健全、行為規範、監督有力的鄉鎮(街道)行政執法新格局。
到2023年年底,將高頻率、高綜合、高需求、易發現、易處置的執法事項納入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範圍,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拓展到40%以上的執法領域、「執法+監督」一體化數字集成應用投入運行、執法監管「一件事」場景應用開始推廣,實現「一支隊伍管執法」。
到2025年年底,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機制更加完善、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拓展到70%以上的執法領域、「執法+監督」一體化數字集成應用迭代升級、執法監管「一件事」場景應用逐步推廣。
到2027年年底,鄉鎮(街道)「多跨協同、整體高效」的行政執法體制機制基本健全、「執法+監督」一體化數字集成應用實現常態化迭代升級、執法監管「一件事」場景應用全面推廣。
二、主要任務
(一)明晰執法事項。
構建「法定執法+賦權執法+委託執法」的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新模式,進一步明晰執法事項。
1.嚴格確定法定執法事項。全面梳理現行法律法規中鄉鎮(街道)法定行政執法事項27項,形成《重慶市梁平區鄉鎮(街道)法定行政執法事項清單(2023年)》(見附件1)。
2.合理選擇賦權執法事項。根據《重慶市賦予鄉鎮(街道)部分區縣級行政執法事項指導清單(2023)年》(以下簡稱《指導清單》),結合梁平區工作實際,由鄉鎮(街道)全面承接15項通用賦權事項,並從《指導清單》84項自選賦權事項中,按照不低於15%的比例,經綜合評估,選取18項自選賦權事項由鄉鎮(街道)承接,形成《重慶市梁平區鄉鎮(街道)賦權行政執法事項清單(2023年)》(見附件2),並於2023年12月31日起實施。
3.梳理確定委託執法事項。結合梁平區工作實際,區公安局、區應急管理局委託鄉鎮(街道)開展行政執法,鄉鎮(街道)依法接受委託的行政執法事項19項,形成《重慶市梁平區委託行政執法事項清單(2023年)》(見附件3),並於2023年12月31日起實施。
各鄉鎮(街道)承接執法事項後,原業務主管部門要繼續做好行政許可、行業管理等監管工作,原則上不再承擔鄉鎮(街道)轄區範圍內相關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職能。區司法局統籌組織梳理並動態調整全區範圍內鄉鎮(街道)的法定執法事項和委託執法事項,審核鄉鎮(街道)承接的賦權執法事項,形成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清單並統一向社會公布。各鄉鎮(街道)每年對綜合行政執法事項運行情況進行評估,並將評估結果於每年11月30日前報送區司法局。
(二)統籌執法力量。
按照「一支隊伍管執法」的要求,由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大隊行使鄉鎮(街道)權限範圍內的行政處罰,以及與之相關的行政檢查和行政強制措施。探索鄉鎮(街道)「綜合執法+專業執法」新路徑,區級有關行政執法部門以派駐、包片等方式下沉執法力量,與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大隊統籌運行,實行「區屬鄉用共管」,以鄉鎮(街道)管理為主。
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納入「一中心四板塊一套網格」基層智治體系「平安法治板塊」統籌,按照「1+3+N」網格治理模式,將執法力量向基層網格延伸,構建第一時間發現、第一時間反饋、第一時間處置的閉環監管體系。
(三)創新制度機制。
以鄉鎮(街道)執法事項為牽引,聚焦社會關注、群眾關切的重點領域,打造多跨協同執法監管「一件事」場景應用,實施「綜合查一次」,實現「進一次門、查多項事、一次到位」。
推廣服務型執法和柔性執法,對執法發現的企業、群眾合理需求主動協調處理,對監管風險及時提醒防範,對違法行為及時制止糾正。推廣「普法式」執法和「說理式」執法,對監管對象常態化指導教育,最大程度提高市場主體守法意識、守法能力,實現違規違法行為源頭治理。
(四)強化數智引領。
推動鄉鎮(街道)使用全市統一的「執法+監督」一體化數字集成應用,智能匹配執法主體、執法事項、執法依據、執法程序和裁量基準,實現統一執法指揮調度、執法要素智能關聯、執法文書自動生成。全口徑、全要素匯集鄉鎮(街道)執法全過程數據信息,推進執法數據跨層級、跨地域、跨系統、跨部門、跨業務全面共享。
(五)加強協調監督。
鄉鎮(街道)要嚴格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全面落實行政執法「三項制度」,明確專門力量負責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鄉鎮(街道)對行政執法中涉及的複雜、疑難事項,可以向區級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提出協助請求,區級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應當給予協助。鄉鎮(街道)之間、鄉鎮(街道)與區級有關行政執法部門之間的執法職責爭議,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區司法局牽頭組織協調;協調不成的,由區政府決定。
區司法局要強化指導協調,組織相關行政執法部門通過案卷評查、專項檢查、案件督辦等方式,深化對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的監督,構建制度完備、職責明確、機制健全、監督有力、運轉高效的行政執法協調監督工作體系。
三、組織實施
(一)壓實工作責任。
區司法局承擔統籌推進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工作的主體責任,各鄉鎮(街道)和區級有關行政執法部門要嚴格落實各項工作要求,確保改革任務落實落地。區級有關行政執法部門要推動執法力量下沉,加強業務指導,常態化、實戰化培訓鄉鎮(街道)執法人員,主動幫助解決執法中的具體問題。區委編辦和區司法局要及時掌握改革進展,協調解決改革中的困難和問題。
(二)強化工作保障。
充實優化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隊伍,嚴控執法人員招錄、培訓、管理等環節;不得隨意抽調、借調鄉鎮(街道)執法人員,保持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隊伍穩定,確保人員崗位配備與執法任務相匹配。健全激勵機制,在評先評優、考核獎勵等方面向鄉鎮(街道)執法人員傾斜。強化經費保障,加大對鄉鎮(街道)執法裝備、技術和能力建設等方面的投入,將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三)分步推進實施。
屏錦鎮作為全區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先行試點單位,已啟動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工作並同步試運行「執法+監督」一體化數字集成應用;其他鄉鎮(街道)在本實施方案公布之日起啟動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工作,確保2023年年底前在全區所有鄉鎮(街道)全面展開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工作。
(四)做好總結提升。
鼓勵探索創新,孵化培育執法領域創新實踐,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工作交流、典型案例復盤等工作機制,強化成果轉化,形成一批可複製可推廣的改革經驗。各鄉鎮(街道)和區級有關行政執法部門要總結推廣有關經驗成果,推動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取得更大實效。
附件:1.重慶市梁平區鄉鎮(街道)法定行政執法事項清單(2023年)
2.重慶市梁平區鄉鎮(街道)賦權行政執法事項清單(2023年)
3.重慶市梁平區委託行政執法事項清單(2023年)
附件1
重慶市梁平區鄉鎮(街道)法定行政執法事項清單
(2023年)
序號 | 事項名稱 | 事項類型 | 執法主體 | 執法依據 |
1 | 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2016年施行)第六條第三款。 |
2 | 消防安全檢查 | 行政檢查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一條。 |
3 | 對地質災害隱患的排查、核查和重點防範期的巡查 | 行政檢查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重慶市地質災害防治條例》(2020年修訂)第二十條第二款。 |
4 | 村鎮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檢查 | 行政檢查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重慶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2015年修訂)第二十四條第二款。 |
5 | 對城鄉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以及對《重慶市城鄉規劃條例》第七十四條所列違法建築的日常巡查 | 行政檢查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重慶市城鄉規劃條例》(2019年修正)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 |
6 | 對本地區小型水庫、山塘、堤防、水閘、堰壩和抗旱供水等設施的檢查 | 行政檢查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重慶市防汛抗旱條例》(2018年修正)第十條第一款。 |
7 | 對水上交通安全的檢查 | 行政檢查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重慶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第四條第二款第五項。 |
8 | 鄉鎮渡口渡運安全檢查 | 行政檢查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內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規定》(2014年施行)第三十五條。 |
9 | 對簽單發航制度實施情況的檢查 | 行政檢查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內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規定》(2014年施行)第三十六條第三款。 |
10 | 對《重慶市水資源管理條例》第十八條所列情形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重慶市水資源管理條例》(2023年修正)第三十九條。 |
11 | 對《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第四十八條所列情形的處罰(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處罰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三條。 |
12 | 對《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第四十九條所列情形的處罰(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處罰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三條。 |
13 | 對《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第五十條所列情形的處罰(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處罰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 |
14 | 對《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第五十一條所列情形的處罰(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處罰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 |
15 | 對《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第五十二條所列情形的處罰(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處罰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 |
16 | 對違反《重慶市長江防護林體系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在規定期限內到林區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重慶市長江防護林體系管理條例》(2019年修正)第四十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 |
17 | 對違反《重慶市長江防護林體系管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損壞防護標誌和護林碑牌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重慶市長江防護林體系管理條例》(2019年修正)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 |
18 | 對損壞村莊和集鎮的房屋、公共設施,違反村鎮環境衛生和村容鎮貌管理規定,亂堆糞便、垃圾、柴草、雜物,或者破壞綠化、損壞古樹名木及其他破壞村容鎮貌環境衛生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1993年施行)第三十九條;
《重慶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2015年修訂)第五十條。 |
19 | 對涉及在村道違反《重慶市公路管理條例》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重慶市公路管理條例》(2021年修正)第七十條。 |
20 | 對單位和個人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有釘螺地帶警示標誌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血吸蟲病防治條例》(2019年修訂)第五十一條。 |
21 | 對經勸導仍拒絕轉移的群眾實施強制轉移 | 行政強制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重慶市防汛抗旱條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條第三款。 |
22 | 強行組織避災疏散 | 行政強制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2004年施行)第二十九條;
《重慶市地質災害防治條例》(2020年修訂)第三十四條第二款。 |
23 | 制止、剷除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 | 行政強制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重慶市禁毒條例》(2012年修訂)第十九條第二款。 |
24 | 對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且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 | 行政強制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五條。 |
25 | 對鑑定為危房且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村鎮建築作出強制治理決定 | 行政強制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重慶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2015年修訂)第二十九條第三款。 |
26 | 對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修建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種植的植物、堆放的物品責令強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行政強制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九條。 |
27 | 對造成村道、村道附屬設施損壞,拒不接受現場調查處理的,予以強制扣留車輛、工具;逾期不接受處理,並且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車輛、工具依法予以拍賣 | 行政強制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重慶市公路管理條例》(2021年修正)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
附件2
重慶市梁平區鄉鎮(街道)賦權行政執法事項清單
(2023年)
序號 | 賦權事項名稱 | 原行使部門 | 賦權範圍 | 賦權事項的執法依據 |
一、通用賦權事項(15項) | ||||
1 | 對在崩塌、滑坡危險區或者泥石流易發區從事取土、挖砂、採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動的處罰 | 區水利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訂)第四十八條。 |
2 | 對屠宰、經營、運輸的動物未附有檢疫證明,經營和運輸的動物產品未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誌的處罰 | 區農業農村委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21年修訂)第一百條第一款。 |
3 | 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的處罰 | 區文化旅遊委 | 行政處罰權(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件除外)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2022年修訂)第三十一條第二項。 |
4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焚燒物品的處罰 | 區消防救援支隊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消防條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三條第二項。 |
5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處罰 | 區消防救援支隊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 |
6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行為的處罰 | 區消防救援支隊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款。 |
7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行為的處罰 | 區消防救援支隊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二款。 |
8 | 對養犬人和管理人未立即清除寵物在公共場所產生的糞便,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養犬管理條例》(2023年施行)第四十二條第四項。 |
9 | 對個人隨意傾倒、拋灑、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的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修訂)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 |
10 | 對《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情形的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 |
11 | 對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牌)、燈箱等形式的戶外廣告未保持完好、有破損、污跡和嚴重褪色,未顯示完好的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六條。 |
12 | 對在道路上的通訊、郵政、電力、有線電視、公交客運、環境衛生等設施出現污損、殘缺未及時清洗或修復的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十六條。 |
13 | 對經批准臨時占用道路堆放建築材料未放置整齊,散體、流體物料未使用圍擋存放的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條。 |
14 | 對集貿攤區市場、臨街門店的業主或經營者未按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要求設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時清運垃圾,保持環境整潔的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三條。 |
15 | 對違反《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情形的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條。 |
二、自選賦權事項(18項) | ||||
16 | 對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有《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處罰 | 區經濟信息委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2016年修訂)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 |
17 | 對天然氣用戶無正當理由拒絕入戶安全檢查的處罰 | 區經濟信息委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天然氣管理條例》(2019年修訂)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 |
18 | 不符合條件的人員擅自安裝、維修天然氣燃燒器具的處罰 | 區經濟信息委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天然氣管理條例》(2019年修訂)第六十條第二款。 |
19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處罰 | 區消防救援支隊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 |
20 | 對製造、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的處罰 | 區民政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殯葬管理條例》(2012年修訂)第二十二條第二款;《重慶市殯葬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
21 | 對擅自設置、移動、塗改或者損毀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傳統風貌區和歷史建築標誌牌的處罰 | 區規劃自然資源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2017年修訂)第四十五條;《重慶市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2018年施行)第六十三條。 |
22 | 對違反《基本農田保護條例》規定,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標誌的處罰 | 區規劃自然資源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2011年修訂)第三十二條。 |
23 | 對違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規定,在歷史建築上刻劃、塗污的處罰 | 區規劃自然資源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2017年修訂)第四十二條。 |
24 | 對養殖專業戶未實行雨污分流,未建設相應的畜禽糞便、污水貯存設施,未及時對畜禽糞便、污水進行收集、貯存、處理的處罰 | 區生態環境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水污染防治條例》(2020年施行)第七十一條。 |
25 | 對機關、團體、部隊、院校、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個體工商戶名稱、字號、標誌等牌匾和標識有污損、殘缺的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七條。 |
26 | 對廢品收購、堆放場所未對廢品圍擋、遮蓋或者在居民社區、公共場所堆放、晾曬、焚燒廢品污染周圍環境的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六十一條。 |
27 | 對在鄉道公路用地範圍內設置公路標誌以外的其他標誌的處罰 | 區交通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九條。 |
28 | 對未經許可在鄉道上進行涉路施工活動的處罰 | 區交通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2011年施行)第六十二條。 |
29 | 對使用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違反規定載人的處罰 | 區農業農村委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2019年修訂)第五十四條。 |
30 | 對在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幹線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劃定的其他禁止區域內露天焚燒秸稈的處罰 | 區農業農村委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條第二款。 |
31 | 對飼養的犬只未按照規定定期進行狂犬病免疫接種的處罰 | 區農業農村委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21年修訂)第九十二條第三項。 |
32 | 對零售經營者變更零售點名稱等信息並未重新辦理零售許可證或者存放的煙花爆竹數量超過零售許可證載明範圍的處罰 | 區應急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2013年施行)第三十五條。 |
33 | 對損壞或者擅自拆除、移動森林防火標誌的處罰 | 區林業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森林防火條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條。 |
附件3
重慶市梁平區委託行政執法事項清單
(2023年)
序號 | 委託事項名稱 | 委託單位 | 受委託鄉鎮(街道) | 委託權限 | 執法依據 | 委託依據 |
1 | 對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零售的經營者違反規定進行煙花爆竹的批發、零售的處罰 | 區應急管理局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行政處罰權 |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 |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7號)第十二條的規定。 |
2 |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的處罰 | 區應急管理局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行政處罰權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 |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7號)第十二條的規定。 |
3 |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處罰 | 區應急管理局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行政處罰權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 |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7號)第十二條 |
4 |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處罰 | 區應急管理局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行政處罰權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五項 |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7號)第十二條 |
5 | 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其他人員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的處罰 | 區應急管理局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行政處罰權 |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7號)第四十五條第一項 |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7號)第十二條 |
6 | 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其他人員違章指揮從業人員或者強令從業人員違章、冒險作業的處罰 | 區應急管理局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行政處罰權 |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7號)第四十五條第二項 |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7號)第十二條 |
7 | 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其他人員發現從業人員違章作業不加制止的處罰 | 區應急管理局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行政處罰權 |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7號)第四十五條第三項 |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7號)第十二條 |
8 | 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其他人員對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設施、設備、器材、危險物品和作業場所,擅自啟封或者使用的處罰 | 區應急管理局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行政處罰權 |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7號)第四十五條第五項 |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7號)第十二條 |
9 | 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其他人員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法下達的安全監管監察指令的處罰 | 區應急管理局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行政處罰權 |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7號)第四十五條第七項 |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7號)第十二條 |
10 | 對鄉道和村道上摩托車違反載人規定或者駕駛人不戴安全頭盔的處罰 | 區公安局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行政處罰權 | 《重慶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二款第一項 | 《重慶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二款 |
11 | 對鄉道和村道上駕駛機動車違反禁止駛入標誌的處罰 | 區公安局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行政處罰權 | 《重慶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二款第二項 | 《重慶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二款 |
12 | 對鄉道和村道上駕駛機動車違反停車規定,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堵塞的處罰 | 區公安局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行政處罰權 | 《重慶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二款第三項 | 《重慶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二款 |
13 | 擅自在鄉道和村道上堆放物品,影響車輛通行和安全的處罰 | 區公安局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行政處罰權 | 《重慶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二款第四項 | 《重慶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二款 |
14 | 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在鄉道和村道上駕駛機動車的處罰 | 區公安局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行政處罰權 | 《重慶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二款第五項 | 《重慶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二款 |
15 | 對鄉道和村道上機動車未懸掛號牌或者無行駛證的處罰 | 區公安局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行政處罰權 | 《重慶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二款第六項 | 《重慶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二款 |
16 | 對鄉道和村道上的貨運車輛、拖拉機違反規定載物危及交通安全或者違反規定載人的處罰 | 區公安局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行政處罰權 | 《重慶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二款第七項 | 《重慶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二款 |
17 | 對鄉道和村道上的客運車輛違反載人規定的處罰 | 區公安局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行政處罰權 | 《重慶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二款第八項 | 《重慶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二款 |
18 | 對在鄉道和村道上,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按規定檢驗的處罰 | 區公安局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行政處罰權 | 《重慶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二款第九項 | 《重慶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二款 |
19 | 對在鄉道和村道上擅自挖掘道路的處罰 | 區公安局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行政處罰權 | 《重慶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二款第十項 | 《重慶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二款 |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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