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高等級公路管線工程建設管理條例
重慶市高等級公路管線工程建設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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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高等級公路管線工程建設管理條例
(1998年3月28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0年7月23日重慶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加強高等級公路管線工程建設管理,促進高等級公路和管線工程建設協調有序地進行,保障設施完好和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高等級公路用地範圍內的管線工程的建設。本條例所稱高等級公路是指高速公路以及有封閉設施的一級公路和二級公路。
本條例所稱管線工程是指電力、通訊、供氣、供熱、給水、排水、輸油管線和溝渠等建設工程。
第三條 高等級公路管線工程建設遵循統一規劃、設計、建設的原則。
第四條 高等級公路管線工程,由市公路主管部門按照城市規劃的要求和設計組織建設。
建委、市政、公用、電力、電訊、石油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協助公路主管部門實施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有關管線工程。
第五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合理安排有關管線工程和高等級公路的同步建設。
因使用單位的原因不能與高等級公路同步建設的管線工程,可由高等級公路建設單位與有關使用單位簽訂委託建設協議後籌資預建,予以有償出租或者轉讓。
在已經預建有管線通道的同一走向上,規劃管理部門不得審批同步管線工程項目。
第六條 凡新建、改建高等級公路,市公路主管部門應於工程項目獲准立項時,將該工程的有關技術資料通知市規劃管理部門和有關管線建設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
市規劃管理部門應將高等級公路工程沿線附近地區的規劃或規劃動態和有關技術資料及時提供給有關管線建設主管部門和管線建設單位。
各有關管線建設單位應於公路工程進行初步設計之前,將公路工程有關的管線建設計劃及有關資料分別送交市公路主管部門和市規劃管理部門。
第七條 市公路主管部門在公路工程初步設計前,會同規劃管理及有關部門和管線建設單位,共同對公路工程與相關的管線工程進行統籌規劃,並將方案報市規劃管理部門審批後納入工程設計。
第八條 與高等級公路同步建設的管線工程,其土建工程項目,由管線建設單位委託高等級公路建設單位統一設計;也可由管線建設單位自行設計,但應當與高等級公路工程設計協調一致,有關的技術設計資料,由高速公路建設單位審核確認。
各種管線土建工程作為高等級公路工程的組成部分,應當納入高等級公路工程統一組織招標、施工監理。
第九條 安排列入高等級公路同步建設的管線工程項目經審批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更改。
第十條 對未報管線建設計劃不能安排與高等級公路同步建設的管線工程,不得在高等級公路用地範圍內建設。
第十一條 與高等級公路平行建設的地下管線,應設置在車道以外,不得在車道下平行鋪設。橫穿高等級公路的地下管線,應建有便利維修的專用涵洞。在高等級公路建成後要求鋪設的,應報經市公路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從公路橋梁、地道或其他指定地點通過。
第十二條 在已竣工的高等級公路兩側規劃控制紅線範圍內建設地下管線工程的,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涉及公路用地範圍內的,向市公路主管部門申報,並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不涉及公路用地範圍內的,由市規劃管理部門徵得市公路主管部門同意後批准;
只需橫跨高速公路用地範圍的,經市公路主管部門同意後,由市規劃管理部門批准。
第十三條 在高等級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範圍內禁止架設與公路平行的各類架空管線。橫跨公路的架空管線,其支撐管線的杆柱支架,應設置在公路用地範圍以外,跨越公路車行道上空的管線,應當留足距高等級公路路面的安全距離。
在城市規劃區內的高速公路上設置架空管線按經過批准的規劃方案辦理。
第十四條 對涉及已竣工高等級公路用地範圍內的管線工程,管線建設單位必須於工程施工前向市公路主管部門辦理以下手續:
(一)就開挖工程與復原工程所需的時間及其他有關事項與公路路政管理機構達成書面協議,並繳納路產損失賠償費;
(二)持路政管理機構出具的路產損失賠償費證明。向市公路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公路開挖許可證;
(三)在管線工程放線後,由市公路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管理部門共同驗線後才能施工。
第十五條 管線施工單位在鋪設管線的施工作業中,應嚴格加強現場管理,禁止發生不按驗線後的線路走向開挖,擴大開挖寬度,非地質原因改變開挖深度,亂甩棄土、亂堆材料,損壞公路設施等妨礙公路快速安全運行和路產完好的行為。
第十六條 在高等級公路用地範圍內建設的管線設施,各管線單位負責管理和維修,並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各管線單位在管理和維修上應服從高等級公路管理的要求。進入公路用地範圍內進行施工、維護、維修作業,應按章辦理手續,遵守有關管理規定。公路主管部門應當為各管線單位提供方便。
第十七條 在已建或已批准規劃建設管線範圍內建設高等級公路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單位應先徵得管線單位同意,簽訂改建管線工程的有關協議,並依法予以補償。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占用、利用或損害高等級公路路產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機構依法進行處罰。
違反城市規劃管理的,由規劃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有關實施辦法。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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