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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華市關於加強進口冷鏈食品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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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進口冷鏈食品管理的通告
金市物防〔2020〕2號
2020年12月11日
發布機關:金華市疫情防控冷鏈食品物防工作專班

為有效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及時消除進口冷鏈食品在生產經營消費環節的疫情傳播風險,切實保障廣大市民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按照《浙江省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強化進口冷鏈食品「全受控、無遺漏」閉環管理的通知》(省疫情防控辦〔2020〕137號)要求,現就加強冬春季疫情防控期間進口冷鏈食品管理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進入金華所有進口冷凍冷藏水產、畜禽肉等產品,除法律法規規定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合格等證明文件外,還應當取得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合格證明(以下稱「合格證明」)和消毒實施單位出具的進口冷鏈食品貨物已經消毒的證明(以下稱「消毒證明」)。

二、所有進口冷鏈食品生產經營、貯存單位,應當嚴格按規定實行「冷鏈食品溯源碼」首站賦碼和掃碼追溯管理,不貯運、銷售、使用和生產加工未加貼「冷鏈食品溯源碼」的進口冷鏈食品。鼓勵消費者使用掃碼查詢功能,對銷售無碼進口冷鏈食品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舉報電話:12315)。對進口冷鏈食品未賦「冷鏈食品溯源碼」的,嚴格查驗生產經營單位進貨查驗記錄製度履行情況。未嚴格履行進貨查驗記錄製度而拒不改正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三、新入金華的進口冷凍冷藏水產、畜禽肉等產品,未取得合格證明和消毒證明的,不得在金華貯運、銷售、使用、生產加工。已入金華的進口冷凍冷藏水產、畜禽肉等產品無合格證明和消毒證明的,在補全相關證明後,方可允許貯運、銷售、使用、生產加工。對未取得合格證明、消毒證明,拒不執行相關疫情防控措施的貯運、生產經營單位,一律查封涉事產品並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四、對確需進口冷鏈食品的生產加工企業採取名單制管理,沒有列入名單的生產加工企業,一律不得進口冷鏈食品。

五、各冷鏈食品生產經營者要配合衛生疾控部門對冷鏈食品從業人員開展核酸檢測。浙冷鏈首站企業、專業冷庫及進口冷鏈食品購銷量大的單位等重點主體的從業人員,要定期全覆蓋核酸檢測。

六、對有關單位和個人不配合消毒、調查、採樣、技術分析和檢驗,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依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對於違反疫情防控規定購入、銷售無核酸檢測證明、消毒證明的進口冷鏈食品的生產經營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對於銷售無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的進口冷鏈食品的生產經營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對於經營無合法來源證明進口冷鏈食品的生產經營者,依照《浙江省反走私綜合治理規定》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對經營使用進口冷鏈食品違法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主要負責人等責任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一律實行處罰到人,並一律向社會公布,實施聯合懲戒。

金華市疫情防控冷鏈食品物防工作專班
金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代章)
2020年12月10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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